财忠方法之利用税收饶让抵免制度获得相关税收利益进行节税
1.财忠节税案例
【例 10-7】中国和 A 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制度,并且对缔约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投资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A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中国和B国的双边税收协定没有税收饶让抵免制度, 预提所得税率为 10%,但 A 国和 B 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具有税收饶让抵免制度,并且对缔约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投资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中国某公司甲在 B 国有一个子公司乙,2019 年度获得利润总额 2 000 万元,根据 B 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0%,但是对外资可以给予 10%的低税率。请计算该笔所得应当承担的税收负担,并提出节税方案。

节税方案
乙公司在 B 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 000×10%=200(万元)。净利润:2 000-200=1 800(万元)。假设该笔利润全部汇回本国,则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1 800×10%=180(万元)。该笔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 000×25%=500(万元)。由于该笔所得已经在国外缴纳了所得税:200+180=380(万元),在本国只需要缴纳所得税:500-380=120(万元)。税后纯所得:2 000-200-180-120=1 500(万元)。如果该甲公司首先在 A 国设立一个丙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权转移给丙公司持有,乙公司的利润首先分配给丙公司,然后再由丙公司将利润分配给甲公司,这样就可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优惠政策了。乙公司在 B 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 000×10%=200(万元)。净利润:2 000-200=1 800(万元)。乙公司将利润全部分配给丙公司,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该笔利润在 A 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30%=600(万元)。由于该笔所得按照 B 国税法本来应当缴纳 600 万元(2 000×30%)的税款,因此, 该笔税款不需要向 A 国缴纳任何税款。丙公司再将该笔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公司,中间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该笔所得需要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 000×25%=500(万元)。由于在 A 国已经缴纳了 600 万元的税款,因此,不需要再向中国缴纳所得税。企业净利润:2 000-200=1 800(万元)。通过节税方法,企业增加了净利润:1 800-1 500=300(万元)。
2.财忠节税思路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首先要在来源地国纳税,回到居民国以后还要向居民国纳税,这就产生了重复征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居民国的税法一般都允许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应当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予以扣除,但一般都有一个上限,即不能超过该笔所得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有时,国家为了吸引外资而给予外资一定的税收优惠,外资回到本国时对于该税收优惠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将税收优惠视为来源地国给予外资的优惠,虽然本国纳税人没有实际缴纳该税款, 仍然视为已经缴纳予以扣除,这种方式就是税收饶让抵免;另一种是对该税收优惠不予考虑,仅对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予以扣除,这样,来源地国给予外资的税收优惠就无法被外资所享受了。目前, 我国与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协定都规定了税收饶让抵免制度,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没有该项制度。在没有税收饶让抵免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具有税收饶让抵免的国家设立居民公司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3.财忠节税依据
(1)中国与 107 个国家、3 个地区签署的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安排、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 年 2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8 年 12 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07 年 12 月 6 日颁布,国务院令〔2007〕第 512 号,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节税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