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期货招商:期货交易限仓制度
限仓准则是期货买卖所为了避免商场危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买卖者和防备操作商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约束的准则。规则会员或客户能够持有的,按单边核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额,不允许过量持仓。
依据不同的目的,限仓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保证金
限仓准则最原始的意义便是依据会员承当危险的才干规则会员的买卖规划。买卖所通常会依据客户和会员投入的保证金的数量,依照必定的份额给出必定的持仓限额,此限额即是该会员和客户在买卖中持仓的最高水平。如客户进行期指买卖时,必须到生意商处开户,同时存入一笔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必须达到买卖所规则的初始保证金水平:
保证金=结算价×持仓量×保证金比率(A)
(A为保证金比率,是一个常数,由各个期指买卖商场依据不同的商场状况自行决定)。
由此可见,依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则的持仓限额,能够使得保证金维持在一个危险较低的水平。[1] 当客户要求持有更多的期指合约,在原来保证金不变的状况下,就会使得保证金账面金额低于初始保证金,买卖者就必须在规则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然后,才干持有更多的合约。
会员
为了避免商场危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许多国家的买卖所都规则,一个会员对期指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越买卖所期指合约持仓总量(单边结算)的必定百分比,不然买卖所将会对会员的过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买卖所还依照合约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则了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量越小。
客户
为了避免大户过量持仓,操作商场,大部分买卖所会员对会员所署理的客户进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运用一个买卖编码,买卖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也有约束。
具体规则
我国期货买卖所对持仓限额准则的具体规则如下:
第一,买卖所能够依据不同期货种类的具体状况,分别确定每一种类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买卖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操控。
第二,选用约束会员持仓和约束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操控商场危险。
第三,套期保值买卖头寸实行批阅制,其持仓不受约束。
第四,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生意会员处开有多个买卖编码,各买卖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第五,买卖所可依据生意会员的净资产和运营状况调整其持仓限额,关于净资本金额或买卖金额较大的生意会员可增加限仓数额。生意会员的限仓数额,由买卖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第六,买卖所调整限仓数额须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七,会员或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越买卖所规则的持仓限额。对超越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买卖所按有关规则履行强行平仓。一个投资者在不同生意会员处开有多个买卖编码,其持仓量合计数超出限仓数额的,由买卖所指定有关生意会员对该客户超量持仓履行强行平仓。
生意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的持仓之和超越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生意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份额,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投资者在规则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由买卖所按有关规则履行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