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民诉法精讲笔记梳理——民诉法概述与基本原则总结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笔记根据法大杨秀清教授2022民诉法精讲课程进行梳理总结,老师娓娓道来,尤其注重对基础概念、基础规范、基础原理的解读,非常适合现阶段法考备考学习,梳理笔记供大家参考,。更多法考讲义、课程资料、笔记总结请关注本人公众号【不器法考】,更多笔记如下:

一、民事纠纷
(一)概念与特征: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所引起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具有法律关系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私权性(也因此具有可处分性)和对抗的缓和性。
(二)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满足多元化现实需要)
1、私力救济:从传统社会的自决到现代社会的和解
2、公力救济:民事诉讼
3、社会救济:仲裁、诉讼外调解(专业化,如商事调解)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在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特征:
1、公权性:依靠法院审判权解决纠纷
2、强制性、终局性与权威性
3、程序性
三、诉讼观(中国的厌讼观—法律文化的影响)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概述
1、概念: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2、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2)行为准则的功能:指导诉讼行为,制约法院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内容: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诉讼权利的相同与对应):绝大多数情况下,尽管诉讼地位不同,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参与庭审、辩论、提出证据、委托代理人等。但毕竟原被告的诉讼地位不同,因此双方的权利是对应而非完全相同的,如原告起诉,被告应诉;原告可以提出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也可以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可以选择管辖地,被告可以提出管辖异议。民诉的本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攻防)机会和手段。给予了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其权利实现还有赖于法院的平等保护。
2、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法院平等保护才将立法确定的平等诉权落实到司法实践!如法院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或反驳)。又如参与庭审权是平等的,原告不到庭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法院按撤诉处理;若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则缺席判决。
(二)依据: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程序公正的要求。
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涉外)
(一)同等原则:外国当事人与中国当事人具体平等的诉讼地位,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义务。(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二)对等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遇到有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民事诉状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
调解原则的发展:在调解制度上,曾有“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后来发展为“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但着重调解导致九调不决的情况,1991年《民事诉讼法》确立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结案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直接影响了调解和判决之间的关系。
(一)内容
1、应当尽量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结案当事人不能上诉,因此效率高
调解结案往往建立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权利人作出权利的让步,其自觉履行率更高,省去执行难的问题。
2、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程序自愿和实体自愿
3、不能久调不决
(二)调解原则确立的基础:调解与我国的传统习俗相一致(以和为贵);与私权处分相一致;与民事诉讼的目的(解决纠纷)相一致。

五、辩论原则***
(一)概念:双方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内容:
1、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辩论原则仅适用于狭义的民事诉讼,即审判程序中;因非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仅为确认事实不存在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因此辩论原则仅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2、内容广泛:可以就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辩论;如对管辖法院、原告资格、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辩论。
3、形式多样:可以是口头辩论,也可以书面(答辩状)
4、法院应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如开庭前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传票
(三)辩论主义——约束性辩论
我国民诉法是从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角度进行规定(《民诉法》第12条),约束性辩论强调当事人的辩论对法院审判权的约束。其含义如下: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须当事人自己主张,否则法院不会认定。本质上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表现。)
2、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作为判决的基础。(如自认事实无须证明)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强调通过证据调查事实而非搜集证据意义上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证据,而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