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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资产收购的股份锁定期怎么计算?

2023-06-28 19:57 作者:减持先生  | 我要投稿


近年来,上市公司收购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运作类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定增等多种形式进行的交易市场日益活跃,旨在实现控制权的变更。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期是一个关注的重点问题。尤其是在2020年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称为"2020定增新规")中,收购锁定期和锁价定增锁定期均为18个月,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导致市场对锁定期限问题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本文将通过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解读,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总结与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与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有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定增等多种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方面整体成本相比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增持等方式较低,另一方面也能有效缩减单次交易成本,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平稳过渡。


然而,多次交易也使得整个收购行为更加复杂。


为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主体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实现高买低卖、操纵股价等行为,监管部门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来限制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其中包括《证券法》、证监会相关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证监会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是全面注册制施行后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监管的主要依据之一。


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如下: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发行对象,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包括三种特殊发行对象,分别为: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定增取得上市公司实控权的投资者;

(3)拟引进的战略投资者。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对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上述18个月限制,但应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三)交易所及对应板块适用的相关规定


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法规在交易所层面主要涉及到定向增发的锁定期规定。

具体如下:


01.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


自2023年我国A股全面实行注册制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被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将遵照《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02.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


自2023年我国A股全面实行注册制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被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将遵照《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03.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锁定期主要受到2023年2月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限制。


与上交所和深交所相比,北京证券交易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在时长上稍有差异。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中,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包括以下四种特殊发行对象:

(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3)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4)拟引进的战略投资者。


除了上述特殊发行对象外,其他发行对象的锁定期为六个月。


正如前面所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均为18个月。


然而,上述法律法规对应的条文均有限定词“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在达成收购目的的关键性交易之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同样需要锁定18个月”存在不同的理解。


对于收购发生的时间区间,如果收购人最初并非通过一揽子交易而是仅通过一次大额交易(如规模较大的定向增发或比例较高的协议转让等)获得了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或表决权比例优势,从而实现了控制权,则收购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区间比较明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以交易完成日为界,收购人将获得的股权锁定18个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次交易达成收购往往需要一次性支付大额现金,这给收购方带来了一定的资金门槛,因此仅仅通过一次定向增发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况相对较少,更常见的是通过多次、多途径逐步增持的方式提高持股比例以完成收购。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上市公司收购发生的具体时间区间成为争议的焦点。


针对这个问题,一些观点认为在达成控股目标之前持有的老股份的锁定期应该单独计算。


这个观点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该法规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从而获得或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根据对该条规定的解释,由于最后一次增持是真正使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从而达到对上市公司控制目标的交易,因此只有最后一次交易(不论是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还是定向增发)被单独视为收购行为。


换句话说,该次交易与之前的老股份相互独立,老股份不应该再在最后一次交易完成后再锁定18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不包括上述条文,监管机构也未在其他法规中明确定义什么是上市公司收购。


鉴于这一点,我们认为前述观点的解释不符合现行的监管态度,一揽子交易应该整体被视为收购行为,在这段时间内增持的股份应以最后一次交易结束为界,锁定18个月。


具体原因如下: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9号》)。该意见提出了以下适用观点: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9号》)。该意见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当收购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当收购人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视为其收购行为完成。从那时起,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意见第9号》只适用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而完成收购的情况。然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换句话说,除了集中竞价交易收购外,还存在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收购方式。因此,《适用意见第9号》虽然只规定了集中竞价交易收购方式下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原则,但该认定原则同样适用于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收购方式。


以上观点的核心是广义理解"收购"这一概念,将整个交易过程视为一次目的统一的收购行为,将最后一次交易视作整个收购行为的一部分。从第一笔增持开始到最后一笔增持完成的整个过程被视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


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整个收购行为中增持的股份一视同仁,从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后开始,被收购公司的股份需要被锁定18个月。


尽管后续的《收购管理办法》已经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我们认为《适用意见第9号》的适用情况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基于此,我们认为在收购过程中取得的一系列股份需要在收购动作完成之日追加18个月的锁定期。监管机构目前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二、监管案例分析


案例一:广州环投收购并出售博世科(300422.SZ)

案例二:立方数科(300344.SZ)股东减持被罚

案例三:英科医疗(300677.SZ)实控人定增后未满18个月减持


三、结论


根据近期的案例可以看出,监管机构目前对"收购"这一行为的理解较为广义,因此对涉及的股份锁定期的监管较为严格。


首先,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定增等多种方式组合完成上市公司收购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获得的所有股权都需要在达成收购目的的最后一笔交易完成后,向后同步锁定18个月。同时,后续为巩固控制权目的的增持行为仍然被视为收购事项的延续,以增持完成日作为收购完成时点,重新计算18个月的锁定期。


其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通过表决权委托作为最后一笔交易来实现最终的收购目的,在此之前获得的股份不得减持,并且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日作为节点,向后锁定18个月。


最后,由于监管机构目前尚未在公开文件中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回复或解答,导致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在实践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及时与交易所沟通,并进行后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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