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家庭-婚姻:第161-163节
【第 161 节】 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 *自然生活的环节,首先指两性之间的自然差别,然后是两性之间的自然结合、繁衍后代等等。 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包含自然关系以及自然关系以为的东西),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 *伦理关系是个体性/差别性与整体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伦理关系包含了丰富的内容。 但其次,自然性别的统一(*指两性的结合)只是内在的或自在地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它的实存中纯粹是外在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 *一个人只有通过和异性的结合才能完成自然性别的统一,这种统一是内在的或自在的、客观的要求。但在实际发生的婚姻关系中,这种自然性别的统一又是外在的,因为两性关系可以在非婚姻关系中发生,而且一个人选择同这一个而不是那一个异性相结合也是外在于客观要求的(他必定要和一个异性相结合,但不必定要和这个异性相结合),所以他和这个异性想结合对于婚姻关系来说是外在的,而不是具有内在必然的东西。他之所以和这个异性相结合,是因为他们的结合在自我意识中获得了爱的规定性。 *婚姻是伦理关系,而非自然关系。 【第 161 节】补充(婚姻的概念) 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 *以前的人只是把婚姻看成是两性的结合,婚姻其他方面的规定则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 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 *黑格尔也反对把婚姻看成是契约关系,因为如果把婚姻降格为一种契约关系,就等于说两性的结合就是相互利用,用我所有的交换我所需的。这样的婚姻,就不是以爱为基础、为规定性了。 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 *爱并不是最稳固的东西,爱容易消失。 *但伦理性的实体要求必然性。 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 *虽然婚姻、家庭以爱为规定性,但婚姻作为伦理实体,它要消除爱的不确定性、任意性。因此,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第 162 节】 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我只爱你),或者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等;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 *放弃一些纯属个人的东西以和对方结合。 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 *好多属于自己的东西都不能要了(放弃自然的单个的人格而受伦理实体的约束),看上去好像是作茧自缚,但其实是夫妻双方的解放。因为在这种结合中他们达到了一种统一——单个人结合到了一个伦理实体当中去,从而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意识。 【第 162 节】附释 因此,我们的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婚姻的外在出发点的性质,按事件本性说来,总是偶然的,而且特别以反思的发展水平为转移的。 *外在出发点是特殊爱慕、父母的事先约定等等。 *内在出发点是当事人之间的爱慕。 这理有两个极端,其中一个是,好心肠的父母为他们作好安排,作了一个开端,然后已被指定在彼此相爱中结合的人,由于他们知道自己的命运,相互熟悉起来,而产生了爱慕。另一个极端则是爱慕首先在当事人即在这两个无限特异化的人的心中出现。 *一个是父母之命,一个是自由恋爱。自由恋爱的个人都是无限特异化的个人。 可以认为以上第一个极端是一条更合乎伦理的道路,因为在这条道路上,结婚的决断发生在先,而爱慕产生在后,因而在实际结婚中,决断和爱慕这两个方面就合而为一。 *先决断要结合,然后再发生爱慕。 在上述第二个极端中,无限特殊的独特性依照现代世界的主观原则(见上述第124节附释),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黑格尔也没反对第二个极端。 但是在以性爱为主题的现代剧本和各种文艺作品中,可以见到彻骨严寒的原质被放到所描述的激情热流中去,因为它们把激情完全同偶然性结合起来,并且把作品的全部兴趣表述为似乎只是依存于这些个人;这对这些个人说来可能是无限重要,但就其本身说来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 *现代作品中关于爱情的段落,都是描述两个人在什么样的情境下相遇、相合,有无数种偶然性。以至于把这些东西看得特别重要,好似爱情、婚姻就发生在这些过程当中。 *黑格尔则认为真正重要的是伦理精神。 【第 162 节】补充(婚姻和爱慕) 在不太尊重女性的那些民族中,父母从不征询子女的意见而任意安排他们的婚事。他们也听从安排,因为感觉的特殊性还没有提出任何要求。从少女看来,问题只是嫁个丈夫,从男子看来只是娶个妻子。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对财产、门第、政治目的等考虑可能成为决定性因素。 这里,由于把婚姻当作图达其他目的的手段,所以可能发生巨大困难。相反地,在现代,主观的出发点即恋爱被看作唯一重要因素。大家都理会到必须等待,以俟时机的到来,并且每个人只能把他的爱情用在一个特定人身上。 *过去的婚姻往往取决于婚姻以外的目的,特别是贵族间的婚姻。 *黑格尔反对包办婚姻,也反对把婚姻看成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第 163 节】 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 *统一本身是目的,就是要达到结合、统一。 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本性冲动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灭。 至于精神的纽带(*相互爱慕而达到的精神统一)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 *把精神的统一作为实体性的目的。也就是说,仅是因为性爱二人很快就会分离,能结合在一起是因为双方有伦理目的,为了达到精神的统一体。所以对于婚姻、家庭来说,两性之间的自然冲动的满足是其次的,恩爱、信任、个人的实体性感觉才是最重要的,这些东西不会因为自然冲动的消散而消失。 【第 163 节】附释 上面已经指出(第75节),就其实质基础而言,婚姻不是契约关系,因为婚姻恰恰是这样的东西,即它从契约的观点、从当事人在他们单一性中是独立的人格这一观点出发来扬弃这个观点。 *婚姻恰好扬弃了契约的观点。虽然婚姻从表面上看也是双方愿意,但实际上婚姻构成两性的结合而形成一个统一的伦理实体的时候,它就扬弃了契约。 由于双方人格的同一化,家庭成为一个人,而其成员则成为偶性(实质上,实体乃是偶性同实体本身的关系)。 *家庭这个伦理实体是一个人,夫妻不过是这个实体中的两个属性/偶性。 *这里就显示出婚姻与契约的不同。契约虽然以两个人的共同意志为基础,但是在契约中,双方都各自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婚姻中两个人的独特性则降格为属性/偶性。 这种同一化就是伦理的精神。这种伦理的精神本身,被剥去了表现在它的定在中即在这些个人和利益。(这些利益受到时间和许多其他因素的规定)中的各色各样的外观,就浮现出供人想象的形态,并且曾经作为家神等而受到崇敬。 这种伦理的精神一般就是婚姻和家庭的宗教性即家礼之所在。再进一步的抽象化就在于把神或实体性的东西同它的定在相分离,连同对精神统一的感觉和意识,一并固定起来,这就是人们误谬地所谓“纯洁”的爱。 这种分离是和僧侣观点相通的,因为僧侣观点把自然生活环节规定为纯粹否定的东西;正由于它建立了这种分离,所以就赋予自然生活环节本身以无限重要性。 【第 163 节】补充(婚姻的神圣) 婚姻和蓄妾不同。蓄妾主要是满足自然冲动,而这在婚姻却是次要的。因此,在婚姻中提到性的事件,不会脸红害臊,而在非婚姻关系中就会引起羞怯。 根据同样原因,婚姻本身应视为不能离异的,因为婚姻的目的是伦理性的,它是那样的崇高,以致其他一切都对它显得无能为力,而且都受它支配。婚姻不应该被激情所破坏,因为激情是服从它的。 *黑格尔反对离婚。 但是婚姻仅仅就其概念说是不能离异的,其实正如基督所说的:只是“为了你的铁石心肠”,离婚才被认许。因为婚姻含有感觉的环节,所以它不是绝对的,而是不稳定的,且其自身就含有离异的可能性。 *按概念来说婚姻是不能离异的,但婚姻还有感觉的环节,本身不稳定,所以有了离异的可能性。 但是立法必须尽量使这一离异可能性难以实现,以维护伦理的法来反对任性。 *离婚前要先进行家庭内部的民事调解,然后才上法庭,最后才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