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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事说理》之自导自演的代持股人

2019-05-31 08:51 作者:谈事说理节目  | 我要投稿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不是一朝一夕培养出来的,弥足珍贵,本应更加珍惜,但也往往由于无休止的欲望、利益毁于一旦。本期案件主人公,正是由于轻易相信他人,使自己在深渊中越陷越深。谈的是事,说的是理,敬请关注本期《谈事说理》之自导自演的代持股人。

节目现场我们有幸请到了当事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荣,及其代理律师肖律师,向我们讲述他们的遭遇。

《谈事说理》之自导自演的代持股人

60%股权抵押,公司被迫落入他手

据当事人介绍,2013年,当事人公司与鲁山县某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当事人公司承建“喜临门时代广场综合商住楼”工程。同日,当事人公司与平顶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公司股权暨公司资产整体转让协议》约定当完成总工程量的一半时,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到陈某荣名下。2014**底当事人公司出现资金问题,经朋友孟某灵介绍认识李某,并向其借款300万元,后面陆续借款达500多万元。2015年3月13日孟某灵向陈某荣提出,李某愿意与当事人公司合作完成喜临门工程项目, 并签订《投资建房协议书》,约定当事人公司用房地产开发公司60%股份来抵押“喜临门”未完成建设的工程款,并将这60%股份过户到李某名下,李某又建议把房地产开发公司剩余40%的股份过户到孟某灵名下,由孟某灵代陈某荣持股。

据当事人介绍,在2015年7月15日工商变更登记当天,为保证自己权益,当事人要求李某出具承诺书,李某承诺“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50亩土地由当事人全权处理。”随后,李某多次要求将该承诺书原件放置在孟某灵手中,应李某的强烈要求,当事人同意将承诺书原件保存在孟某灵处,同时要求孟某灵出具承诺书,保证李某的承诺书存放在孟某灵处,若丢失或未经陈某荣批准借给别人使用,孟某灵承担置业公司的所有借款。签订完毕,两份承诺书原件均放置在孟某灵手中保管,当事人手中只有以上两份承诺书的彩色复印件,两份放在孟某灵处的原件却不知所踪。

代持股人诛求无已,多份协议暗藏玄机

据当事人回忆,由于公司资金问题,在向李某借款前,还向其他客户借钱,但是未能及时还款,导致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公司归还借款。为了公司能正常运营,工程可以正常开展,李某表示当事人需要与其签订一份虚假协议,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到李某名下。据当事人回忆,该份协议书的实际签署日期是在2016年的4月,但协议书上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当事人表示对这份协议书极不认可,并表示签订该份协议的会议上进行录音,录音证据可以证明李某的欺骗行为。2016年12月1日,李某提起合同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签署日期为2015年1月10日的协议书有效,并提出,要求确认《公司股权暨公司资产整体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法院认同李某的诉讼请求,但法院的判决书下达后,当事人及当事人公司无人知晓,错过上诉期限。

据当事人表述,在当事人及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庭审中出现一位代理其公司案件的代理律师,2016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书下达,被该律师签名领走,当事人公司无人知晓。然而案卷中,律师授权委托书上盖的确是当事人公司的公章,据当事人回忆,曾经聘请过李某做总经理,李某合法持有该公章。

当事人认为,此案件为李某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李某起诉当事人公司,并请了一位律师代表当事人公司,双方在法庭上相互串通,隐瞒事情真相,最终导致当事人方败诉,该行为已经涉及严重刑事犯罪,

肖律师针对此案表示,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及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李某将双方签订的虚假协议书起诉至法院,并确认为有效合同,将资产归自己所有,将当事人方排除在外,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当事人要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自己手中的证据及材料,以便于将事情查清楚。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相信最后会有比较合理的结果。

针对此案,节目组特别邀请评论员马进彪和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天贵作客演播室现场,一同分析这起案件的深层原因,并就承诺书和授权协议书的性质与区别及录音材料提出相关见解与看法。

主持人叶美毅对话两位特邀嘉宾

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区别为何

魏天贵表示“承诺书不能体现权利人,只能体现义务人。而授权委托书是授权人授权给被授权人,让被授权人替授权人去做一些事情,有授权事项、授权范围,而且还有授权期限,二者的主体不同,承诺书只是承诺人单方面作出的意思表示,授权委托书却是两个主体,即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因此该案件中李某写给陈某荣的承诺书算是有一定瑕疵的授权委托书。 ”

马进彪表示“本案为案中案,从目前掌握的材料判定案件并非由一个由头开始,案件复杂之处在于资金链开始断裂之时,李某的思想从商业上发生了质变,他会考虑一个巨大的设想,当事人的公司若无法维持经营,自己应如何界定,并如何独立把握公司。这是商战中常见的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当事人的证据链不足,恰恰让当事人遭遇不幸。”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

魏天贵表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录音的获取途径必须合法;第二,录音的原版必须存在;第三,录音内容能证明案件争议焦点。若对方说录音是非法的,那对方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法庭也会对录音的真实性、内容以及取得合法性作出判定,但必须提供原版文件。但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原件也是可以的,比如本案,因为三方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里面明确约定了该份原件由孟某灵保管,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没有原件,可以拿着复印件交给法庭,向法庭阐明原件在孟某灵处。此时,孟某灵作为原件的保管方,有义务向法庭提供承诺书和合同的原件,若原件不能提供,就按照孟某灵自己写的承诺书上的违约条款和赔偿条款进行赔偿和追偿。”

马进彪表示“实际上所谓的证据、证明是在几者之间达成的并不完善也不规范的民间协议,在此情况下,每一方都希望对自己有利,但这是一环扣一环的事情,若前面无法把握,后面可能都是大家的灾难,从当事人该案件中可以看出,未必所有的证据都是正确的。当事人不能局限于现有的文字信息,还是要从证据里边找契机,在大证据面前弱化小证据,只有知道了大的背景,才能一一对应,不是简单的认定为盖个章,签个名就解决了。”

著名律师:魏天贵

魏天贵表示“尽管对方很聪明,但是还是留下了蛛丝马迹,当事人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需要给代理律师完整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素构成包括:第一,委托人必须盖公章,委托人公司法人代表也必需盖章;第二,只能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对于此案,授权委托书上并没有法人盖章,并没有写明律师有权代理法律文书,存在瑕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有义务审查代理律师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但法院并未如此做,而是直接进行一审判决,证明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

魏天贵建议“当事人要抓住案子关键点、关键证据,代理律师授权范围有没有问题,先从程序入手,来启动再审,在审理的过程中审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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