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财税丨跨境电商出口税收之无票免税
近年来,我国多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包括出口退 (兔)税、出口免税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无票免税”等政策为配合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也出台了更加便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今天就为大家介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无票免税”政策。
那什么是“无票免税”政策呢?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即“无票免税”政策)。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有165个,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和山东省均实现了全覆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规定: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②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③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零售出口货物的,应按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在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想要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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