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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吊架的管托及活动部位的结构怎么设计制作才符合规定

2022-05-19 09:57 作者:简臻管道有话说  | 我要投稿

1.支吊架的管托及活动部位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于无隔热层管道,除大管(液体管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0mm,气体管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带有管托或托板外,可将管子直接放置在管廊的梁上。

支吊架的滑动面和铰接活动部位应露在隔热层以外。

螺旋焊管放在管廊或其他结构的梁上时,应设置管托。

设计滑动管托时,应采用该点管道热位移所需的相应管托长度。采用偏置安装时,设计文件中应标明偏置量及偏置方向。


2.与管道组成件接触的支吊架零部件与管道组成件间在规定的约束方向应无相对位移;该零部件结构的设计应控制管壁应力,防止管道局部塑性变形。


3.与管道组成件接触的不可拆卸的支吊架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控制支吊架零部件与管道组成件连接处的局部应力。

直接焊在管道组成件上的管托、吊板、导向板、耳板等材料应适于焊接,宜采用与管道组成件相同的材料,焊接、预热和热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与管道组成件接触的可拆卸的支吊架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垂直管道上的承重管夹应防止与管道组成件间产生滑移,可在管道组成件上焊挡块或沿其轴线方向焊肋板。

 碳钢的支吊架零部件与有色金属或不锈钢管道组成件不应直接接触,在接触面之间可增加非金属材料的隔离垫层或相应措施。


5.支吊架连接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螺纹拉杆的最大承载力可根据其许用应力和螺纹根部截面计算。吊杆直径不宜小于10mm。

当吊架有水平位移时,拉杆两端应为铰接,两铰接点间应有足够长度。对刚性拉杆吊架,可活动的拉杆长度不应小于吊点处水平位移的20倍,吊杆与垂直线夹角不应大于3°;对弹性吊架,可活动的拉杆长度不应小于吊点处水平位移的15倍,吊杆与垂直线夹角不应大于4°。

吊架的吊杆应有足够的螺纹长度,并可根据结构需要设置松紧螺母(花篮螺栓),螺纹连接处应设置锁紧螺母。





内容节选自: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年版),未尽事宜,望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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