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具有履行能力而交易,收款后又不用于约定用途的,如何定罪
明知不具有履行能力而交易,收款后又不用于约定用途的,如何定罪

案情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刑终351号)
2018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大兴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位于大兴区的房屋已被大兴区人民法院查封不能过户出售,且自己处于高额负债状态,向被害人贾某一家隐瞒房屋被查封的事实,收取购房款人民币680万元,将其中本应该用于归还银行抵押借款的200余万元专项用款隐瞒私用,680万元购房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他用,未办理解除房屋查封和抵押,致使房屋未能过户,后郭某更换手机号码逃匿至湖北省武汉市。
法院认定
郭某身负巨额债务,于2018年8月25日以其妻石某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不能履约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证人刘某1、郝某的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明郭某至少在同年9月5日已知道所售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同年9月10日、21日,郭某对被害人隐瞒房产被查封、无法过户的事实,诱使被害人交付购房款680万元;郭某与被害人约定其中280万元用于归还向银行的抵押借款,其在收款后隐瞒钱款真实去向,用于其他个人支出,导致无法办理解押手续,进一步印证其不具有履约的意图。综上,郭某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向被害人隐瞒房产的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的购房款,既不具备办理房产过户的条件,亦无退款能力,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符合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分析
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本案中,郭某在出售房屋之前已经明知房屋被查封无法出售,但是仍然诱导被害人签署合同并支付了货款。而且在收款之后将相应款项用于其他用途,且其他款项又用于个人支出,包括用于归还自己的欠款等。最终,导致无法交房并办理过户,又失去退还购房款的能力,由此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购买者购房款的目的。

房屋交易本属于正常的民事活动,即便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包括履约不能的,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此案中,应当重点审查的是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界限,而关键因素在于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诈骗犯罪有其独特的构罪逻辑,即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在此错误认识的前提下被害人交付了财物,遭受了损失。其实,民事欺诈也具有同样的逻辑,唯一不同的在于是为了通过交易获益还是通过交易占有对方的财产。
如果通过交易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即便利润过高,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但如果为了占有对方的财产,只是以交易的商品为幌子,显然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本质区别。
此案中,行为人具有以房屋交易为幌子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而且在占有资金后未用于解押,且其余大部分款项又用于个人债务清偿。最后的关键是更换手机号码后逃匿。该逃匿行为也恰恰符合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列的犯罪具体情形,由此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律师辩护
针对经济型诈骗罪案件,辩护律师首先需要围绕着客观证据展开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和认定。在此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通过客观证据,包括交易商品、资金去向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可以期待的经营能力等方面展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避免行为人被主观归罪。同时,对于事后行为的审查,不仅集中在资金去向,更多地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可以期待的偿还能力角度审查。
比如,行为人借款后,约定用于建设A项目,但因市场变化而投资与B项目。后却因市场原因导致B项目亏损而无力偿还的,这种情况就不能仅因资金用途不符合约定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同样,在交易之后未能及时履约的,也不能轻易认定构成诈骗犯罪。比如,因双方对商品瑕疵问题存在分歧而在收货后拒不付款的,即便其通过自己的能力将货物以正常的市场价格出售,也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就是在网购、网恋以及网贷过程中的资金交易行为,虽然行为人与“被害人”未曾谋面,也未如实交代真实姓名而收取了相应的物品、款项等而拒不返还,就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比如,网恋中的男女双方之间彼此送高额商品的行为,甚至送虚拟货币等情形的,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此时,一方的财物可能无法归还,或者一方拒绝归还,而且从民事诉讼角度讲,也难以追回的。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审查双方在网恋过程中的感情投入、时间长短以及一方是否具有返还能力等综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规定,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坚决纠正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错案。该规定针对的就是在经济纠纷案件中,避免发生以刑事手段干涉经济纠纷。
辩护律师站在刑事政策、结合各时期的经济发展形势和政策展开辩护也是必然,毕竟法律需要在特定的形势和环境下才能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