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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谣言第一案,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2023-04-17 15:45 作者:奇妙律旅  | 我要投稿

长春高新投资者诉两公司证券纠纷一案,于今日4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被冠以“股市谣言第一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从法律上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虚假陈述与操纵市场的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主体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并购主体等;而操纵市场行为主体不仅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包括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作证券价格的投资者等。      两家公司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嫌散布“浙江集采生长激素”的信息,导致长春高新股价剧烈下挫,他们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如果他们通过散布虚假消息操控股价,为自己公司或者其他第三人谋取私利,则应定性操纵市场。      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都强调主观动机是故意而非过失。如果两个公司的行为是其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主观上没有故意散布谣言操控证券,则不能按照虚假陈述或者操纵市场追究其侵权责任。      如果法院判令两公司散步谣言构成侵权,公司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公司相关负责人或者幕后推手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时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审核稿件,因为公司员工仅对履职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一般过错情况下,公司承担责任后没有权利向他们追偿。      我们在事件中看到,长春高新股价异常波动的同时,有些投资者做空股票(在我们现在制度下做空股票的方式可能是融券售出,在股价大幅下跌后,低价买入证券偿还融券),从股价剧烈下跌中获取做空收益。需要核查的是,这部分趁机做空谋利的投资者是否与涉案散步谣言的两公司或者相关负责人存在某种“默契”。如果是串谋,则构成共同侵权,庭审经过法官进一步查明事实,或有可能进一步追加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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