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法考柏浪涛刑法分则第一节考点总结:侵犯生命、身体权犯罪
今天向大家推荐我的刑法主观题笔记,同时继续更新刑法分则【侵犯生命、身体权犯罪】一节的笔记整理。文末以视频形式进行本节内容的带背讲解。
主观题笔记是根据柏浪涛老师的22主观精讲讲义制作的。首先给大家介绍整理方法:
1、先阅读主观题精讲书,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整理,推荐使用【知识点+考查方式+案例模型】的框架进行整理;
2、听主观题课程,根据课程中老师强调的重难点对笔记内容进行标识,如历年真题涉及的考点、重要但之前未出现的考点、观点展示。
3、力求逻辑清晰、简洁明了,主观题准备阶段应快速回顾知识点,形成对刑法的体系性理解,用真题案例检验自己掌握的程度,作出的笔记能应有效搜索考点,能在短时间内多次回顾考点。
我的主观题笔记根据柏浪涛老师的主观题精讲书和课程进行梳理,我花了几天的时间消化主观题书籍、打磨笔记内容(如下面的图片所示,使用【幕布】进行整理,标注了重要考点,用不同颜色、字号进行区分,方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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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罪
1、自杀、自伤问题的总结

二、故意伤害罪
1、伤害行为:主观心理具有造成轻伤的意图 + 客观上行为具有轻伤的一般可能性。
2、伤害结果:身体上的物理性质的伤害而非精神性伤害。
3、【罪名区分】故意杀人罪VS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VS过失致人死亡
(1)故意杀人罪VS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前者对死亡结果是故意心理,后者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理(以客观证件进行判断)
(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VS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
4、【罪数问题】
(1)法条竞合:故意杀人罪可以包容评价故意伤害罪,触犯故意杀人罪必然触犯故意伤害罪。
(2)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故意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人体器官”:只包括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器官。
2、“出卖”:出卖者不构成本罪;出卖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承诺(是否18周岁、是否受到强迫、欺骗,否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组织”
(1)被组织者,可以是多人,也可以是一人;
(2)组织行为:包括招募、引诱、介绍行为;
(3)单纯购买、器官接受者,不构成本罪。
4、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四、遗弃罪
1、行为主体: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但不限于家庭成员,抚养义务扩大解释为扶助、救助义务。
2、不作为: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是积极举动(抛弃),也可以是消极静止(不管不顾)
3、遗弃罪VS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生命面临的危险紧迫程度不同,遗弃在菜市场/树林里。
注意:遗弃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程度之分。如将婴儿遗弃在荒山野岭,即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也构成遗弃罪,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