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保险金信托的4大优势(绝对干货)

财富|保险金信托的4大优势(绝对干货)❕
【保验金信托】模式兼采保险与信托制度,充分吸收了两种制度的优点。其优势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R]【财富传承与增值】
财富的传承与增值是一项非常重要且依赖专业知识的工作,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银行,或者是购买高风险的股票,这样的投资策略无疑是粗略的,而目极易造成资产的贬值。
专业的信托机构拥有比个人更加专业的渠道,投资能力强,相对于个人更加能实现资产的传承及增值。
[二R]【资产风险隔离】
信托建立后,信托财产即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资产相区别,若委托人遭遇破产,除设立信托前其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不能主张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在保险端,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除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无法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等三种情形外,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这样,【保险金信托】在形式上实现了双重风险隔离的效果,相对于其他单一金融工具风险隔离优势凸显。
[三R]【税务筹划】
英美国家广泛采用【保险金信托】方式的一大原因即为可以合理节税。
在英国,对超过起征点的遗产,遗产税率高达 40%。而采用【保险金信托】的方式,将保单交由信托管理,保险金可以实现免征遗产税。
在一些征收赠与税及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保险金信托】成为了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
虽然我国尚未开始征收遗产税,但高净值人群已经开始未雨绸缪地进行税收筹划。
[四R]【保险金信托本身的私密性和便捷性】
身故保险金或生存金的安排能更贴近投保人的意愿,并无需提前公布或公证,其安排的更改也相对更私密与高效。
【保险金信托】能克服单一保险模式下不能对财富进行充分管理的弊端,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个性化的财产分配时间和分配方式。
近年来随着一些著名遗产纠纷官司被八卦新闻传播,国人也逐渐清楚地认识到遗嘱公证是不等于继承权公证的,所以复杂关系下仅凭遗嘱就顺利“传富”或分配遗产的情况很少见。
而基于《信托法》保护的保险金信托,则避免了继承权公证的繁杂手续乃至遗产披露的手续。这种安排更适合对家族信托有概念无实践的高净值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