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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4月底之前必须完成的事项!

2023-04-27 10:14 作者:花姐说会计  | 我要投稿

提醒4月30日前务必完成:

由单位代为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员工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单位代办个税汇缴的

4月30日前必须完成!



1、由单位代为办理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

2、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只能自行进行汇算清缴!

3、员工提供虚假的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税务机关可以追缴税款,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办流程:

员工填写以下表单,交由公司财务部:


上表为某地方税局制作的参考表样,仅供参考。

注意:

(1)个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不会进行核实,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2)根据政策规定,申报表及相关收入、扣除等资料,需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个税汇缴,自行办理6月30日前必须完成!!否则影响个人信用!

近期,税务总局接连爆出个税汇缴的处罚案例:



以上纳税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被税局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小编提醒: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如不按期办理,将会影响个人信用!

1、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2、哪些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3、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申报方式

(1)简易申报:适合2022年度取得的综合收入额没超6万,且已预缴税款,需要申请退税的员工。(办理时间:3月1日至5月31日

(2)标准申报:2022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超过6万的,需要通过标准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办理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

注意: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4、可以在汇缴期间补充扣除的费用

如果在2022年度发生下列费用,符合标准的可以在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方式、享受方式及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办理方式


二、享受方式


三、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享受的优惠政策

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缴费

环节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投资

环节

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领取

环节

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政策链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

范围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扣除

方式

定额扣除

扣除

标准

1000元/月/每孩

扣除

主体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

事项

1.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 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政策链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法律援助补贴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申报

要求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其他

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政策链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时间

规定

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退税

办理

条件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退税

金额

计算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链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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