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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10 证券法制度

2020-04-30 15:40 作者:墨麟hupo  | 我要投稿

【证券发行】

证券(Securities),一般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民事权利为目的所制作 的书面凭证.广义的证券包括货币证券(汇票、支票等)、财物证 券你(提单、仓单等)、资本证券(股票、债券)。狭义的证券 仅指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投资基金等。 

证券发行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形式。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1)公开发行的认定:面向非特定对象发行;面向的特定对象超过200人

2)证券发行需保荐人情形: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开发行

3)证券承销:券公司和发行人之间承销协议,包括包销和代销,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公开发行,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二)证券发行的条件

公开发行新股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平台上,买卖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证券交易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因此有些交易行为是被 禁止或者限制的。

(一)股票的上市交易

1、股票上市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或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股票暂停上市情形: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终止上市情形: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1、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公司债券暂停上市情形: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3、公司债券终止上市情形: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并限期未解决;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限期 内未解决;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限期内未解决。

(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 使用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获利

2、操纵市场 •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3、制造虚假信息 •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从而影响证券价格获利。

(四)限制的证券交易行为

1、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承销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2、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的证券服务机构 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 种股票。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 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 动使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从而实现 对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或者兼并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形式。

(一)要约收购

1、要约收购条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 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2、要约收购程序

报告:以要约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同时提交证券 交易所。

公告:收购人在依规定报送上市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二)协议收购

1、协议收购达成:协议收购的基础是收购协议,收购人采取协议收购形式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同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达成收购协议。

2、协议收购流程:

报告和公告: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 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协议的履行:收购协议报告和公告后就可以履行。协议 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 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三)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后果

1 •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2 •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3 • 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4 • 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5 •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 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6 • 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单元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证券相关制度,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收购。重点介绍了证券发行中的新股发行和债券发行,比如新股和债券发行的条件,新股和债券上市、暂停、终止上市的条件和后果。

证券交易应该在“三公”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制造虚假信息的是被严格禁止的,同时,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其买卖股票的 行为也受到很大的限制。上市公司收购是入公司管理事务,形成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和控制的一种常见方法,上市收购主要包括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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