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北京瑞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罚2.5万
今日(8月14日),本报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由于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北京瑞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近日被罚款2.5万元。
(图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据处罚决定书京建法罚(市)字[2023]第010476号显示:北京瑞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区台湖镇的通州区两站一街E5、E6地块东城区旧城保护定向安置房项目(15#住宅楼、17#住宅楼、18#住宅楼、2#密闭清洁站、残疾人康复中心、K3车库二标段)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单位,2023年5月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场检查时,北京瑞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有104人,现场仅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江志勇),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北京瑞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基准编号C1602200A0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予北京瑞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天眼查及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瑞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06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9MA7HBAXH1N,法定代表人为沈松林。(文|中国基建报 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