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笔记】论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条约的证成与完善
【原文引注信息】王勇.论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条约的证成与完善[J].法学杂志,2021,42(05):56-69.DOI:10.16092/j.cnki.1001-618x.2021.05.006.
*注:以下内容为up本人对论文内容的梳理,【】内为个人总结和理解,仅代表本人观点。
*推荐精读理由:论文结构完整(提出问题+证明观点+提出建议),使用了大量案例和判决作证观点,观点新颖,语言平实易读。
研究对象:非涉外案件中的条约直接适用【何为涉外与非涉外案件?何为直接适用条约?】
核心问题:我国在非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条约的相关案例数量少、条约类型有限、援引方式不统一、案件被改判或否定时有发生
作者观点:我国应完善宪法规定、制定《条约适用法》、完善司法解释制度和直接适用条约的司法机制,以规范和促进非涉外案件中条约的直接适用。
《论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条约的证成与完善》

一、证成与诠释: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条约的正当性【我国为何可以在非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条约】
1. 法理基础:条约必须遵守、我国在国内认可条约的效力、条约的适用范围不限制非涉外法理关系的适用、保障私权的需要
2. 法律基础(哪些法律提到了直接适用、非涉外事项的适用):58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直接适用条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法律涉外关系篇
3. 司法实践:12个案例;其他国家
二、掣肘与挑战: 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条约面临的现实困境【我国目前为什么没有在非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条约,目前困难在哪里】
1. 司法困境
l 数量很少,比例很低,且案件 类型比较有限
l 援引的条约类型有局限性
l 条约在判决书中的位置不统一
l 方式不规范、不统一(三种方式)
l 被改判或否定
2. 法律困境
l 规定直接适用条约的法律法规不统一:适用条约的方式与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不一致
l 缺乏高位阶法律指引
l 法律依据不正式、不规范(最高院的通知、批复,有关部门通知)
l 法律依据不足
l 指导性司法解释冲突
三、进路与出路: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条约的路径建构【我国如果需要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国际条约,应该如何完善立法和司法体系】
1. 明确指导思想与基本适用条件
l 可以直接适用:方式是发布指导性文件,并表述为“我国法 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在非涉外案件 中直接适用条约”
l 基本条件:国内法无而条约有规定;国内法模糊而条约规定具体;适用条约效果更加显著
2. 完善直接适用条约的法律规定
l 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明确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
l 制定明确、规范且有效的法律依据:《条约适用法》;区分涉外和非涉外案件适用条约的不同情况;公布一些可以直接适用的条约名称与类型
l 完善我直接适用 条约的司法解释制度:推动制定《条约适用法》,并出台专门的条约适用司法解释
3. 革新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直接适用条约的司法机制
l 规范我国法院在判决书中援引条约的形 式:禁止隐含适用;判决书说理部分和判决部分同时援引并注明条款项;允许单独适用,无须强制和国内法律一同适用
l 疑难条约适用的呈报制 度:请求最高院解答,专门的条约适用司法报告制度
l 指导案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