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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伦理:第150-151节

2023-02-25 20:51 作者:扬之水hh  | 我要投稿

【第 150 节】 伦理性的东西,如果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 *伦理性的东西在个人的性格/人格中得到反映,那就是德。 这种德,如果仅仅表现为个人单纯地适合其所应尽——按照其所处的地位——的义务,那就是正直。 *一个人的德表现为他尽了自己所应尽的义务。如作为公民好好纳税,作为子女好好孝敬父母等。 *在黑格尔这里,做一个有德的、正直的人并不是一个太高的要求。在自己生活于其中的伦理实体中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即可。 【第 150 节】附释 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能成为有德的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容易谈出的:他只须做在他的环境中所已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 正直是在法和伦理上对他要求的普遍物。但从道德观点看,正直容易显现为一种较低级的东西,人们还必须超越正直而对自己和别人要求更高的东西; *我只尽了义务,好像我就比道德上高尚的人低级。 其实,要成为某种特殊的东西这种渴望,不会满足于自在自为的存在和普遍的东西;它只有在例外情形中才能获得独特性的意识。 *在正常情况下,尽了自己义务的人就是正直而有德的人。 *在正常的伦理生活以外的情形中,我才能表现出特殊意志的德性。如我遇见有人落水,我才能表现出更高的道德水准。 正直的各个不同方面都同样可以叫做德,因为它们都同样是个人的特质(虽然同别人比起来,并不显得特别)。 *正直可以表现在很多方面,每个方面都可以叫做“德”。 但是关于德的言论,容易迹近空话,因为这种言论尽是讲些抽象的和没有规定性的东西,并且这种言论中的论据和阐明都是对着作为一种任性或主观偏好的个人而提出的。 *关于德性的讨论,主要还是谈道德原则,所以是空洞的。现实的伦理生活中,我们无需讨论这些东西,按照伦理实体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在现存伦理状态中,当它的各种关系已经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时候,真正的德只有在非常环境中以及在那些关系的冲突中,才有地位并获得实现。 *只有当正常的伦理生活受到冲击,或者伦理法则与个人的特殊意志发生冲突的时候,德才作为普遍的伦理要求显现出来。 冲突必须是真正的,因为道德的反思可以到处为自己的目的制造冲突,并且使自己意识到是某种特殊物,意识到已经作出了牺牲。 *真正的冲突,一般发生在不正常的伦理世界当中(伦理秩序遭到破坏的世界,或未开化的世界)。这时,道德意志就表现为与现实生活的冲突,而且意识到自己与众不同,自己必须为道德原则做出牺牲。这样,就显示出了德本身。 *反之,在正常的伦理生活中德是显现不出来的。 正因为如此,所以当社会和共同体还处在未开化状态时,尤其可以常常看到德本身的形式,因为在这里,伦理性的东西及其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个人偏好和个人特殊天才的表现。 *海瑞是明朝官场的特殊精神,清廉通过海瑞的特殊精神表现出来。 例如,古人特别对于海格立斯认为是有德的。又在古代国家,伦理还没有成长为独立发展和客观性这样一种自由体系,这个缺陷就必须由个人特有的天才来弥补。 *当伦理的体系还没有完善的时候,它的缺陷就需要靠特殊的个人来弥补,这时就出现了道德英雄。 因为关于德的学说不是一种单纯的义务论,它包含着以自然规定性为基础的个性的特殊方面,所以它就是一部精神自然史。 *德总是属于个人的,包含着以个人的自然必然性(生物本能,七情六欲)为基础的个人特殊性,所以包含着普遍的伦理要求和个人特殊性的矛盾。 *虽然伦理实体是通过个人的特殊意志体现出来的,特殊意志已经成为了伦理精神的定在,但仍然包含着普遍的伦理要求和个人特殊性的矛盾。 *精神的自然史就是指精神如何不断地扬弃人的自然必然性,而抵达伦理的必然性。 因为德是伦理性的东西而应用于特殊物(*特殊的个人),又因为从这个主观方面来看德是某种没有规定性的东西,所以对德的规定就出现了较多和较少的量的因素。因此对德的考察势必导致同德相对立的缺点或邪恶。 *德作为普遍的伦理规则,只能在个人的特殊活动中体现出来。 *但从主观方面看,德没有自己的抽象规定,因而在评价特殊事件是否符合德时,就只能根据特殊行为的程度来衡量德的大小、多少,并且必然要以缺点、邪恶作为相反的参照。如我们可以说某人在某事上品格不够高尚,做得还不够等等。 亚里士多德正是这样做的,他按照德的正确涵义,把特殊的德规定成为既不过多也不过少的中间物。 *亚里士多德搞的“中庸”,德表现为既不过分,也不不足。 采取义务的形式、然后采取德的形式的那种内容,与具有冲动的形式的那种内容是相同的(第19节附释)。 *德/义务的形式所具有的内容与冲动的形式所具有的内容是同一的。 *人生来就有对权力、财产、道德、社交等等的冲动,这些冲动的形态表现出来的同一内容在伦理实体中以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 冲动也同样以这种内容为其基础。 *财产、社交、性爱等等,是冲动的内容,也是义务的内容。 *哪个地方有冲动,哪个地方就有义务。 但是,因为在冲动中这种内容还是属于直接意志和本性感觉,而没有发展到伦理性的规定的高度,所以冲动同义务和德具有共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仅仅是一个抽象的对象。 *在冲动中,这些内容表现为自然意志或自然本能的要求,没有达到伦理性的规定。 *这些冲动作为冲动只是抽象的对象,还没有发展到伦理规定,所以还不具有好和坏的规定性。 这个对象因为本身没有规定性,所以不含有划分冲动善恶的界限,或者抽象地从肯定的方面看,冲动是善的,或者抽象地从否定的方面看,冲动是恶的(第18节)。 *主张禁欲主义的人往往会把冲动本身看成是罪恶或者是罪恶之源,但黑格尔认为抽象的冲动本身没有发展到伦理性的规定中去,所以没有善和恶的问题。 【第 150 节】补充(作为个人造诣的德) 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就说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以说是有德的。 *做一件好事不难,难的是做一辈子好事。做好事和他的人格完全同一,内化到了人格之中,他做好事的时候并不觉得自己在做道德高尚的事的时候,才可以说他是有德的人。 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如果我们现在已经不象以前那样常谈德,这是因为伦理已经不再是特殊个人性格的形式了。 *为什么现在不常谈道德英雄?因为德已经普遍化了,它不再是特殊个人的东西,每个人都已经是如此了。 在世界各民族中,法国人最常谈德,这是因为在他们看来个人的伦理生活在更大程度上属于个人特性和行为的自然方式的问题。德国人则相反,他们更习惯于沉思,因此同一内容在德国人就采取了普遍性的形式。 *法国人常谈德,把德看成是个人行为。德国人则相反,不谈德。 【第 151 节】 但在跟个人现实性的简单同一中,伦理性的东西就表现为这些个人的普遍行为方式,即表现为风尚。对伦理事物的习惯,成为取代最初纯粹自然意志的第二天性,它是渗透在习惯定在中的灵魂,是习惯定在的意义和现实。 *“风尚”就是对伦理事物的习惯。把伦理性的规定作为人的本质规定或者说天性,就形成了一种风尚。 *风尚渗透在我们的生活习惯当中,以习惯为定在(表现为习惯)。 它是象世界一般地活着和现存着的精神,这种精神的实体就这样地初次作为精神而存在。 *黑格尔很好地界定了以休谟为代表的“非契约论”学派对习俗、习惯的注重。 【第 151 节】补充(风尚、教育、习惯) 风尚是属于自由精神方面的规律,正如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动物、树木、太阳都遵循着自己的规律一样。 抽象法和道德还没有达到叫做风尚的那种东西,即精神。在法中,特殊性还不是概念的特殊性,而只是自然意志的特殊性。 *在抽象法中,特殊性仅仅是指个人的自然意志的特殊性,与普遍的自在的意志(抽象法)是对立的。 同样,在道德的观点上,自我意识也还不是精神的意识,在那里问题只在于主体在他本身中的价值,就是说,主体按照善的东西比照恶的东西来规定自己,但他还具有任性的形式。 *在道德领域中,自我意识并不与普遍精神直接等同,而只是主观上表现为对普遍物的追求和认定,所以对善的理解具有主观任意性。 反之,在这里,即在伦理的观点上,意志才是精神的意志,而且具有与自己相适应的实体性的内容。 *客观精神/自由精神的意志。 *在伦理中,个人的伦理意志直接就是普遍精神的意志,并且有自己实体性的内容(伦理生活中我所遵守的各种规定)。 教育学是使人们合乎伦理的一种艺术。它把人看做是自然的,它向他指出再生的道路,使他的原来天性转变为另一种天性,即精神的天性,也就是使这种精神的东西成为他的习惯。 *黑格尔对教育学的界定。 *教育学使人从自然的天性成长为具有第二天性(社会性/伦理性)的东西。教育要使能体现自由意志的东西成为人的习惯。 在习惯中,自然意志和主观意志之间的对立消失了,主体内部的斗争平息了,于是习惯成为伦理的一部分,也象它成为哲学思想的一部分一样,因为哲学思想要求训练精神以反对任性的想法,并要求对这些任性的想法加以破坏和克服,来替合乎理性的思维扫清道路。 又人死于习惯,这就是说,当他完全习惯于生活,精神和肉体都已变得迟钝,而且主观意识和精神活动之间的对立也已消失了,这时他就死了。 因为一个人之所以在活动,是因为他还没有达到某种目的;而在争取达到目的时,他就要创造自己发挥自己。目的一经达到,活动和生命力也就消失了,接着而来的乃是对一切失去兴趣,也就是精神或肉体的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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