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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网课爆破”仅是无聊恶搞?细聊网络爆破中的法律问题

2022-11-07 10:52 作者:呓芜子  | 我要投稿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暴者理应受到制裁;

细聊网络爆破中的法律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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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司法解释:

本条第三款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增设。


根据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项、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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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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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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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聊是一切罪恶的源头。

——索伦·克尔凯郭尔


没有对精神事物的渴望,人便会无聊。

——布莱兹·帕斯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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