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怎么起诉外国客户
涉外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且双方起诉的,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其他仲裁机构”指外国的仲裁机构以及国外的临时仲裁。因此,涉外合同可以约定中国或境外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约定即排除了法院的管辖。
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 事人已在外国法院起诉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法院起诉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后胜诉,但判决在该国不执行,同案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不应按照一件事不重视的原则处理,应允许当事人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