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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哲学体系第二部分:存在哲学导言

2022-03-23 16:18 作者:飞翔的北方哥  | 我要投稿

我们在《实践哲学体系》第一部分实践哲学原理(也可称之为实践逻辑学),完成了对符号认识的唯物辩证法的认识。根据实践哲学原理,我们作为认识主体对认识对象的形成的概念认识符合唯物辩证法。

在《实践哲学体系》第二部分,我们将通过实践哲学原理(暨唯物辩证法)进一步认识我们形成的对认识对象的概念。

我们作为认识主体通过概念形成的认识对认识对象形成了语言文字的符号的概念。我们对我们形成概念的认识对象的建立了共相概念“存在”。根据认识主体概念形成的认识活动的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和矛盾律,我们将概念形成的认识对象归于“存在”的共相集合,且没有“不存在”的殊相。

根据唯物辩证法,我们可以认识到我们对认识对象的形成概念的认识是矛盾存在的辩证运动。暨我们能通过概念形成能认识的存在是辩证运动的矛盾存在。这里我们可以认识到“矛盾存在”的概念也属于“存在”这一共相概念的集合。暨我们对认识对象形成的概念是对“存在”的认识对象形成的概念。我们对认识对象形成的概念属于“存在”这一共相概念的集合。以上这也是《实践哲学体系》第二部分命名为存在哲学的原因。

在存在哲学中,我们通过实践哲学原理对人类作为认识主体对认识对象形成的概念的进行进一步认识。我们可以认识到我们对认识对象的概念认识是一个辩证运动的过程。在这一辩证运动中,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形成了产生了认识对象概念的认识主体。根据唯物辩证法质变过程,我们可以认识到我们对认识对象形成概念认识的辩证运动中的存在是三种不同质的存在:认识对象,认识主体,产生了认识对象的概念的认识主体。

我们进一步认识的概念形成的辩证运动中这三种不同质的存在。我们从辩证运动的开始认识,我们可以认识到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都有存在的“共相”。在认识这一辩证运动中这两个矛盾存在之间的否定性是认识主体具有概念形成的认识能力。在这一过程中,认识主体是认识中表现概念形成的认识能力的存在。认识对象不是表现概念形成的认识能力的存在。既认识主体相对认识对象的区别是有概念形成的认识能力的质。

从唯物辩证法我们可以认识到,存在的质是辩证运动中质变形成的。认识主体的概念形成认识能力由无认识能力的矛盾存在的辩证运动中形成的质变。无认识能力的矛盾存在我们可以认为是认识主体形成概念形成的认识能力前存在。我们在这里将概念形成的认识能力产生前的的存在的命名为自然存在。

在概念形成的认识主体认识活动的辩证运动过程中,合题是认识主体质变为产生了认识对象的概念的认识主体。根据唯物辩证法,认识主体与产生了认识对象概念的认识主体是不同质的。我们可以看到后者相对于前者的区别是拥有了产生认识对象的概念的否定性。我们可以认识到认识主体形成的对认识对象的概念属于“存在”的共相概念集合。故后者我们可以认识为产生了“存在”的概念的认识主体。

现下我们对认识主体具备的“存在”的概念的认识已经有了命名,我们称之为哲学或者理性。故对于形成“存在”概念的认识主体我们可以命名为理性的认识主体。相对理性认识主体,我们将形成“存在”概念前的认识主体命名为感性的认识主体。

我们在这里可以认识到,感性的认识主体是体现对自然存在否定的认识主体。理性的认识主体是形成了“存在”概念的认识主体。根据唯物辩证法,我们可以认识到对感性的认识主体的认识就是对人类对自然存在的否定性的认识,而对理性认识主体的认识就是对人类的哲学或者理性的认识。

综上,我们完成了对认识主体对认识对象形成“存在”的概念的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质存在的认识。这三种不同质作为认识主体形成概念的的认识活动的辩证运动中的认识对象。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实践哲学原理(即唯物辩证法)进一步认识这三种不同质存在。

《实践哲学体系》存在哲学这一部分,我们对自然存在的形成的概念的唯物辩证法的认识命名为自然哲学。我们将对感性认识主体对自然存在的否定性的唯物辩证法的认识命名社会哲学。我们将对人类理性的唯物辩证法的认识命名为理性哲学。接下来我们就通过自然哲学,社会哲学,理性哲学三章内容完成《实践哲学体系》的存在哲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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