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宠物食品进口报关报检申报指南
允许进口商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生产企业要求
波兰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波兰官方主管部门(以下称“波方”)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产品符合波兰的相关要求并允许在波兰国内市场自由销售。
波兰输华宠物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由波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
证书要求
输华宠物食品应由波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双方有关议定书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中文、波兰文和英文写成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卫生证书样本经中波双方确认,波方如要变更证书样式,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进境检验审批
除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外,进口企业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检验检疫
输华宠物食品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波兰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波兰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未经批准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检出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7.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8.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波方通报,并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注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波方自主暂停签发卫生证书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