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7人死亡,河南省南召县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明,多人被逮捕
近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南召“4·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23 年4月1日,在S234线375公里处(南召县云阳镇西园河中桥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7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经调查认定,南召云阳“4·1”较大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显示,事故涉及企业包括:
1.禹州市海棠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44PTK6X9。法定代表人:郭占伟 (1979年 6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住在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户籍地:河南省禹州市。)。
2.许昌慧通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7月11日公司成立, 法人代表:郭英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599146240Q,注册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颍川街 道钧悦时代广场A座11楼。
3.禹州市中广信息服务中心,2021年5月19日公司成立,法人代表:江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MA9GUUAT4H,注册地址:禹州市颍川街道禹王大道钧悦时代广场A座11楼。
4.许昌慧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禹州市中广信息服务中心无隶属关系,许昌慧通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给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设备,并提供动态监控平台和后期维护。该公司2022年4月11日与禹州市中广信息服务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上中广信息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人员服务,提供场地和设备,并对终端进行全天管理维护,实时查看设备运行情况。许昌慧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禹州海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有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向运输公司提供动态监控设备,运输企业自行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合同中虽未规定需要给运输企业提供动态监控服务, 是因行业竞争比较大,也对购买设备的运输企业车辆提供车辆疲劳驾驶提醒和超速提醒等动态监控服务。
事故驾驶员包括:豫 K38953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乔广超,男,35岁,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1081050519,准驾车型:A2D。驾驶证状态正常,3年内有25条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豫RU70U9小型客车驾驶人:任家辉,男,21 岁,汉族,机动车 驾驶证档案编号:411311190806,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时间:2021年3月30日。发证机关: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驾驶证状态:暂被扣留 (违法未处理),3年内有1条违法记录,已处理。
经查明,2023年4月1日3时58分许,乔广超驾驶豫K389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 KY957 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 S234 线自南召县太山庙往云阳镇方向,行驶至南召县云阳镇西园河中桥西南弯道处(S234省道375KM),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 驶入道路中心黄实线左侧,与对面行驶的任家辉醉酒驾驶的豫 RU70U9 号小型普通客车 (载乘杨某阳、许某斌、袁某岩、张某豪、凌某平、汪某铁灵) 相撞,造成豫 RU70U9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乘人员 (共计7人) 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位于 S234 线 375公里处 (南召县云阳镇西园河中桥路 段 ),道路全宽11米,中间黄色实线隔离,沥青路面。豫K38953/豫KY95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逆向停放在道路左侧,豫RU70U9 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半挂车车头前方;在豫K38953/豫 KY957 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后有两道明显制动痕迹,两道痕迹均在半挂车行驶方向中心线的左侧,左边制动痕迹长 26.5 米,右边制动痕迹长 18.7 米。

图 1:事故现场方位图 (卫星地图)

图 2:事故现场照 (无人机俯瞰拍摄)

图 3:现场概览照 (西南向东北拍摄)

图 4:现场概览照 (西南向东北拍摄)

图 5:现场概览照 (东北向西南拍摄)

图 6:现场概览照 (东北向西南拍摄)
该事故造成7人死亡,两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
任某辉,男,21岁, 已在事故中死亡。
杨某阳,男,20岁, 已在事故中死亡。
许某斌,男,22岁, 已在事故中死亡。
袁某岩,男,19岁, 已在事故中死亡。
张某豪,男,17岁, 已在事故中死亡。
凌某平,女,17岁, 已在事故中死亡。
汪某铁灵,女,16岁, 已在事故中死亡。
经河南众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乔广超 (豫 K38953 号驾驶员),未检出乙醇成份,未检出常规类毒物药物成份;任某辉(豫 RU70U9 号驾驶人),酒精含量 156.40mg/100ml,未检出常规类毒物药物成份;凌某平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杨某阳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121.68mg/100ml。许某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17.47mg/100ml。袁某岩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 97.43mg/100ml。汪某铁灵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0.22mg/100ml。张某豪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此外,经法医鉴定:任某辉系头颅损伤死亡;杨某阳系头胸部及四肢损伤导致的创伤性休克死亡;许某斌系头颅损伤死亡;张某豪系头胸部损伤导致的创伤性休克死亡;袁某岩系胸部及下肢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凌某平系头部及下肢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汪某铁灵系头部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依据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113211202300001103 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勘查 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尸检报告、血醇鉴定、车辆技术检 验、司法鉴定意见等有关证据材料,经调查认定,该事故属于豫 K38953/豫 KY957 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占道行驶、疲劳驾驶,豫 RU70U9 号小型普通客车醉驾、超速行驶而造成的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组认为,乔广超,驾驶豫 K38953/豫 KY957 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没有超车条件的弯道时,违规驶入道路中心黄实线左侧超车,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乔广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任家辉,驾驶小型豫 RU70U9 号普通客车,醉酒、超员、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乔广超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任家辉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杨某阳、许某斌、袁某岩、张某豪、凌某平、汪某铁灵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此外,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7个方面:
1.禹州市海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安全教育和 培训未全覆盖,2023年以来,该公司未对乔广超及其他驾驶员 进行过安全培训,未召开安全例会;动态监管职责不落实,在收到第三方提供的动态监控报告后,未对违规驾驶员进行任何处 理,且在事故发生后,伪造对乔广超的违章处理通知单。
2.许昌慧通科技有限公司,与禹州市海棠汽车运输有限公 司签订动态监控服务事项擅自委托第三方,未能落实企业主体责 任。法人郭英杰违规为乔广超另外制作一张标注“李鹏”姓名的 驾驶员身份卡,使乔广超交替使用两张驾驶员身份卡,逃避动态 监控的疲劳驾驶、超速等违章提醒。
3.禹州市中广信息服务中心,2022年4月11日与许昌慧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许昌慧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场地、设备及代替24小时动态监控。 禹州市中广信息服务中心同禹州市海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禹州市中广信息服务中心将车辆离线、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等违规情况直接抄送到禹州市海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造成动态监管存在漏洞。
4.禹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能有效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未能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对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教育培训、督导、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二级单位工作监督指导不力,未能很好落实系统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货运企业的 安全监督检查,对禹州市海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会制度流于形式,动态监控制度不落实,问题检查和督促不到位;且对许昌市慧通科技有限公司、禹州市中广信息服务中心监管不力。
5.禹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流于形式,未能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南召县公安局,对辖区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管教育不到位,辖区内测速、监控设备的升级改造不及时。
7.南召县交通运输局,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路段部分标志被树木和路边广告牌遮挡,路面施划的多组横向减速标线磨损,效果减弱,未设置弯道下坡及禁止超车标志。
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 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乔广超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涉嫌违法,已被南召县公安机关逮捕,正进入司法程序。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协作,尽快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2.任家辉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 对事故企业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郭占伟,禹州市海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南召县云阳 “4.1”较大事故发生后一直在逃,通过南召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已于2023年7月抓获归案。
2.胡亚龙,禹州市海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3.沈科言,禹州市海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以上涉事人员,建议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协作,尽快按照法定 程序处理。
4.郭英杰,许昌慧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违规为乔广超另外制作一张贯用“李鹏”姓名的驾驶员身份卡,使乔广超交替使用两张驾驶员身份卡,逃避动态监控的疲劳驾驶、超速等违章提醒。建议禹州市有关部门对郭英杰违法行为进一步侦查核实,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三) 对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处理建议
对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追究。
(四)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禹州市海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是造成这次较大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禹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禹州市海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许昌慧通科技有限公司,伪造驾驶员身份卡,逃避动态监控的疲劳驾驶、超速等违章提醒。建议禹州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对许昌慧通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五) 对事故监管单位处理情况建议
1.禹州市交通局:对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所监管企业未能 认真履行本单位相关职能且监管不到位,建议禹州市交通局向禹 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南召县公安局:对违章车辆和违章驾驶人员的监管教育 不到位,辖区内测速、监控设备的升级改造不及时,建议南召县 公安局向南召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南召县交通运输局: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建议南召县交通运输局向南召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文|赵明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