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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翻译】Evidence, Pragmatics, and Justification(Part.1)

2023-05-03 01:53 作者:明尼苏达Official  | 我要投稿

原始来源:Fantl, J., & McGrath, M. (2002). Evidence, Pragmatics, and Justification. The Philosophical Review, 111(1), 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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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可能防止出现麻烦,本文投为自制,但全文仅翻译工作及可能出现的少量注解与我有关。

欢迎指出翻译错误和不当之处以及交流学习。


证据、实用与辩护

Jeremy Fantl and Matthew McGrath

        列车事例一:你正在波士顿的Back Bay站,准备乘坐通勤列车前往普罗维登斯。你打算去看望朋友。这会是个令人放松的假期。你已经和一个站在你旁边的家伙说了好一会儿废话了他也打算去拜访普罗维登斯的朋友。随着列车滑进站台,你继续会话问道:“这趟列车在所有的小站都会停吗?比如福克斯波罗、阿特波罗之类的”。这趟列车是否是“特快”对你而言并不重要,虽然你稍微有点希望它是。他则回答道,“是的,这趟车在那些小站都会停。我买票的时候他们告诉我的。”他看上去没一个地方是不值得信任的。你相信了他的话。


        直觉上,在列车情况一中,你有足够好的证据知道列车会在福克斯波罗停靠。你是在认识上有辩护地(epistemically justified)相信那个命题。①


        列车事例二:你确实需要去福克斯波罗,越快越好。你的事业系于此。你已经打了一张将在两小时后出发的南行列车的票,它将及时地停靠在福克斯波罗。你无意间听见与列车情况一中类似的对话,其中所谈论的列车刚好滑入站台且将要在15分钟后离开。你想到,“那家伙得到的信息可能是错的。这车停不停福克斯波罗和他有什么关系?售票员可能误解了他的问题。他也可能误解了回答。天知道他啥时候买的票?我可不想在这个问题上搞错。我最好自己去确认一下。”


        直觉上,在列车情况二中,你并没有足够好的证据去知道列车会停靠福克斯波罗。你不是有辩护地相信那个命题。当有这么多利害攸关(at stake)时,某个陌生人随便说的几句话还不足够好。你得进一步检查。②

        假设这些直觉是正确的:你在列车事例一中是有辩护的,但在情况二中没有。由此得出认识辩护并不只是关于人们所拥有的证据。在每个情况中你都拥有相同的证据。但在其中一个中你是有辩护的;在另一个中你却没有。由此,如果这些直觉是正确的,一个命题的辩护并不随附于(supervene on)某人支持或反对它的证据;也就是说,证据主义为假。③


        证据主义:对于任意两个主体S和S’,必然地,如果S和S’拥有相同的支持/反对p的证据,那么S有辩护地相信p当且仅当S’亦然。


        这个结论有多么令人惊奇取决于“证据”的概念被运用得有多么广泛。在证据的内在主义概念下,证据主义之为假是有点意思的,但是可能只暴露了内在主义的脆弱,而且这对于证据主义的外在主义版本也是类似的。不过,语词“证据”并不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含义的技术性术语。在考虑列车事例时,我们就是在日常意义上使用“证据”的。也就是说,我们使用的是一个宽泛的证据概念,而内在主义者和外在主义者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分析。不采用某种特定理论立场的话,很难对于证据的日常概念说出很多有帮助的东西。不过,在p是否为真上利害攸关,其本身,并不为支持或反对p提供证据,这一点应当成为证据理论之间的共同基础。对于p的证据应当提升p之为真的可能性(在某种合适意义上的“可能性”)。但是在p是否为真上有利害攸关并不影响其可能性,除了在罕见情况下人们会拥有特殊的背景信息。因此,似乎关于证据的所有备选理论都应该允许你在列车情况中拥有相同的证据。所以如果关于列车情况的直觉是正确的话,那么甚至当“证据”被理解为表达宽泛的直觉概念时,证据主义也是假的。如此理解的证据主义之为假的结论因而是令人惊奇的。如果它为假,我们就会猜测许多形式的可靠论、德性论和义务论也为假了。

        我们拒绝证据主义,但同时感觉以上的论证并不足以完成此工作。列车事例中的直觉,即使最终是正确的,也并没有强到作为拒绝证据主义的决定性论证中的材料。证据主义没那么容易被驳倒。

        拒绝证据主义看起来和拒绝认识上的和实用上的辩护之间不可否认的区别是相同的(tantamount)。我们通常通过指出前者具有一种后者所不具备的,对获真(truth-acquisition)和避假(falsehood-avoidance)的特殊关系来区分这两者。以某种方式来说,实用辩护与我们所有的目标都有关,而认识辩护只和我们特殊的与真相关联的目标有关。所以,如果对p的证据,广义地理解,就是提供就p而言的,与真相关联的目标的东西的话,那么认识辩护将会只关乎证据而没别的什么事了。

        因为其对此区分的明显联系,证据主义不会单纯通过指出在形成或行由(act on)某个信念之前,我们经常将(而且应该将)非证据(non-evidential)的思考纳入考虑就被击败。例如,Richard Rudner,宣称“我们接受某假设前有多么需要有把握将会取决于错误可能会出现得多么严重”(1953,2)。这似乎需要辩护至少部分地是个实用事务(pragmatic matter)。但是人们可以接受Rudner的宣称同时放弃证据主义,如果他如Richard Foley(2000)一样,区分了可信任的信念(responsible belief)【A】的概念和认识上理性的信念(epistemically rational belief)的概念的话。后者,对于Foley而言,是认识论上的中心概念,基础主义者、融贯论者和可靠论者对这个概念存在争议。它是个理想化概念,与“某个相当具体的目标,即当下拥有准确和全面的信念”(181)相关。但正如像列车情况那样的例子表明的,“事实上我们都拥有许多目标”(181)。可信任的信念概念考虑到了这些其他目标。根据Foley,某人可信任地相信p,当他拥有认知上理性的信念,即给定其时间和能力上的限制且给定其所有目标,某人就p而言的程序步骤是可接受的(183)。对可信任信念的证据标准“依据事务的重要性而上下滑动”(185);而对于认识上理性的信念则非如此。对于Foley,列车事例中的主体就认知理性(要么都会,要么都不会是认识上理性地相信p)而言是相似的,且想必就认知辩护而言也是如此,但它们在可信任性(responsibility)方面有差异。

        如果Foley是对的,证据主义就是与Rudner的宣称,即我们是否应该接受某个假设至少部分地取决于有多少利害攸关,相容的,只要这个“应该”是可信任性的说法,而不是认识理性的说法。所以,似乎证据主义者并不需要将如列车事例里那样的直觉认为是决定性地反对他们观点的。他们能够通过论证这些起效的直觉,即使是真实的,却是被错误地描绘出来的,从而进行回应。这是Foley的策略,也是Keith Lehrer的策略,他的意思是,正确地理解的直觉展现了对话的(conversational)而不是语义的(semantic)限制:④


        当语境呈现为这样一种情况,即许多东西都依赖于p是否为真,那么人们就应当在对p之为真发表看法或给予权威时十分小心。因此,可能并不合适在这样的语境下去说,“我知道p”,即使他确实知道p。(2000,33)


        根据这些类型的证据主义回应,人们不可能通过仅仅的采用列车事例来拒绝证据主义。但是这并不是我们的计划。而是说,我们目标在于通过捍卫认识辩护的一种“实用”必要条件,来为据否证据主义提供理论基础。如果我们主张的条件对辩护而言是必要的,将譬如列车事例的例子中运作的直觉视作关于辩护的直觉,而不是对话的动力(conversational dynamics)或可信任的信念,就是有道理的。这是因为我们的必要条件,如果正确的话,会解释实用因素中的差异——关于偏好的事实中的——能对辩护产生影响。因此,我们没有仅仅拒绝证据主义。我们展现了一个主体的实用情况可能影响其辩护,为什么可能影响以及怎样可能影响。

        我们不是唯一拒绝无法给予实用因素一个认知角色的观点的。在一个近期的著作中,David Owen提供了以下反对证据主义的论证。


        [我反对证据主义的例子]能被给出,仅仅通过问:用纯粹的证据术语,你打算怎样告诉我们什么等级的证据是辩护信念所需要的呢?除非这个问题能被回答,不然证据主义(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就必须被摒弃。(2000,26)


        有些除了证据之外的东西必须“补全”辩护。“这个东西”,他问,“怎样会是除了主体的(被感知的)需求和兴趣之外的其他东西呢?”(26)

        我们在拒绝证据主义上与Owens一致,不过我们不会利用他的论证。即使他确实看起来正确,即证据主义者并不为我们提供一个决定辩护所需的证据多寡的方式,我们在追随Owens的论证后也似乎并没有离解决此问题更近了。我们被告知我们的需求和兴趣是相关的。但是我们没有被告知它们是如何依靠在辩护所需的证据之上的。我们所缺失的,甚至在Owens的论证之后,是一个告诉我们在如此这般的实用情况中(以需求和利益来表明的),如此这般数量的证据是辩护所需要的的非随意规则(non-arbitrary rule)。没有这样一种规则,对于证据主义的反对者而言,给定如此这般的考虑,什么等级的证据是辩护所需要的似乎不亚于对于证据主义者而言,什么等级的证据是辩护所需要的。因此,因为证据主义最初的合理性,加上面对明显的反例时的适应力,直到某个更好的论证来到之前,证据主义仍占上风。

        本文被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我们论证支持一个认知辩护上的实用必然条件,它预测和解释我们关于列车情况及其之流所拥有的直觉。第二部分,我们将我们的说明应用于测试例子,由此显示它如何能够避免其他给出实用要素在认知辩护中的角色的说明会面临的困难。第三部分,我们考虑一个反对证据主义的,对我们论证的反驳。

 

【A】为了与reliable相区分,本部分将responsible皆译为“可信任的”。或有更加译法,可评论交流。


①    我们在全文中使用“S有辩护地相信p”,是以一种标准的方式的,意思是S有足够好的证据去知道p。根据我们的用法,你可能拥有好的未被击败的对p的证据(拥有一点好的相信p的“辩护”)而仍然不是绝对地(simpliciter)有辩护的,因为这样的事实,即你的证据对于知识而言不够好。因此,至少在一种标准直觉上,在彩票中奖者被宣布出来之前,你并不是有辩护地(在我们看来)相信你的彩票没中奖,即使你可能基于可能性的推理(probabilistic reasoning)拥有实质的辩护。(彩票例子从来不会被理解为盖梯尔式例子——也就是说,人们拥有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但仍未能知道的例子。)

对于证据而言什么才是对知识而言足够好的呢?说S的证据是足够好去知道p并不是去说S之拥有那个证据蕴含S之有p的知识。这就是说,如果S没能知道,那就不是因为S缺乏证据。我们并不将此条件当作空洞的,毕竟我们认为人们不可能没有证据却有知识。

②    这对例子是由Stewart Cohen的机场例子修改而来。在Cohen的例子中,两个主体是否分享相同的证据是并不完全清楚的。我们这对例子确保了这一点。查阅(Cohen 1999,58)然而,我们的例子继承了飞机或列车“停在”如此这般地方的模糊性。命题“此列车停靠福克斯波罗”与命题“此班列车(类型,type)按时刻表安排会在福克斯波罗停靠,作为其正常路程的一部分”是等同的吗?或者它与“此趟列车(单例,token)将会在福克斯波罗停靠”是等同的吗?这种模糊性似乎并不会影响关于辩护的直觉。直觉上,在像列车事例一的例子中,人们都会有辩护地相信这俩命题,然而在列车事例二中,人们都不会有辩护相信这俩命题。

③    对于一种证据主义的捍卫,见Feldman and Conee 1985。他们写到:

        我们称作证据主义的是这样一种观点,即某信念的认知辩护是被相信者对那个信念的证据的质量(quality)所决定的。(15)

David Owens定义了一种更广泛的证据主义概念:“证据主义是认知规范仅引出证据考虑的条文”(2000,24)。

④    亦见Rysiew 2001。


2023.7.12      修正了部分翻译;添加了译者注【A】;添加了“实用入侵”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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