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笔记2——从考古学角度梳理学界对夏文化的主要观点
夏文化问题的发端:
我国学界从考古学角度对夏文化进行考察和探讨始于1928年史语所主持了对安阳殷墟的考古发掘之后。在此前,由于甲骨文的发现及“二重证据法”的提出,己经拓展了历史研究视野和研究领域。而特别是随后晚商都城殷墟的出世,以丰富的实物资料再现了活生生的商代社会,商代历史与文化得到确认。殷墟的发掘不仅为先秦史溯源研究确立了第一个可靠的年代坐标,也让学界意识到了都城考古的重要性。此后,学界强烈地意识到研究先秦史尚有无穷的地下资料可以发掘和利用,与“纸上之资料”相结合,会解决诸多重大学术问题,对被称为“当然之事”而存在的夏与夏文化,自然成为探讨的对象。夏早于商,那么早于安阳殷墟晚商文化的考古学文化很可能就是夏文化,这在当时是很容易想到的问题。这对于部分学术意识敏感的史学家来说,无疑是极大的刺激和诱惑。
稍显可惜的是,由于我国考古学起步较晚,在1928年安阳殷墟发掘之前,在文献所载有关夏人活动地域最丰富的中原地区,乃至整个黄河流域被发掘的早于殷墟晚商文化的遗址没有几处,它们必然成为探讨夏文化的对象。兹将这些遗址列举如下(旧石器遗址除外):
1921年秋,安特生发掘仰韶遗址。
1923、1924年,安特生在甘肃、青海一带考古调查和发掘。
1926年,李济发掘山西夏县西阴村遗址。
已完成的考古工作如上,其中仰韶和西阴村都属中原,而且都有彩陶,当时被称为彩陶文化或仰韶文化。
说来也巧,1929年秋,第三次殷墟发掘时,在商代文化层内发现一块仰韶彩陶片,李济当时就认为,在晚商以前,殷墟曾有仰韶文化人群在此居住过,也就是说仰韶文化早于商代晚期。要知道,在殷墟发掘之前,仰韶文化属于何时是无法判定的,既然彩陶片发现在商代晚期文化层中,那么殷墟这个坐标就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了,它为判定彩陶片的年代下限提供了直接依据。诚如石璋如先生所言:殷墟发掘以前,虽安特生等在华北发现若干史前遗址,但是它的年代是“漂浮的”,殷墟发掘后“才把史前史与有文字的历史在地层上接了榫。加长了中国的信史,光大了中华文化”。
受殷墟发现彩陶片的启示,1931 年,曾在清华接受过王国维等“四大导师”培养的徐中舒首先撰文,认为仰韶与小屯遗址的文化各有其渊源,不同意安特生一脉相承说,并从年代、地域和部分文化特征(鸟兽纹和传说)等方面进行了论证,认为仰韶文化是夏文化。这是第一次利用田野考古资料探讨夏文化,拉开了夏文化探索的序幕。(参见:徐中舒:《再论小屯与仰韶》,《安阳发掘报告》第三期,1931年。)
任何一个学术问题的探讨都有其发生、发展和深入的过程,夏文化探索也不例外。从1931年徐中舒一文发表到现在,其发展过程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二十年代安阳殷墟发掘到1959年徐旭生豫西“夏墟”调查。本阶段开始把田野考古材料与文献相联系,提出一些推测性意见,这些意见对探讨夏文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引起了考古界的重视。
第二阶段:从1959年“夏墟”调查到1977年冬登封王城岗发掘现场会的召开。本阶段不再限于被动地引用田野考古材料去推测,而是主动地应用考古学方法进行田野探寻。如果说第一阶段仅限于历史学界的猜想,那么本阶段已正式成为考古学界主动探索的对象,并为开展夏文化研究积累了大量实物资料,初步形成了一些看法。
第三阶段:从1977年冬登封现场会到现在。本阶段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开展了深人而广泛的研讨。如果说第二阶段主要是田野探寻,那么本阶段除继续进行田野工作外,更主要的是开展了广泛的综合研究,使探讨更加深入,看法愈加接近。参加本阶段讨论的学者,以考古学家为主,历史学家退居次要位置,甚至在一些问题上成为旁观者。
这三个阶段可概括为:提出问题——积累资料——分析探讨,是夏文化研究过程中环环相扣的三个步骤。
第一阶段
继徐中舒提出仰韶文化可能是夏文化之后,1935年,丁山在《由三代都邑论其民族文化》一文中,认为山西南部的西阴村文化遗存为夏文化。这与徐说是一致的,西阴村也属彩陶文化,即仰韶文化,而且正好属于真正的“夏墟”之地。(参见:丁山:《由三代都邑论其民族文化》,《中研院史语所集刊》第五本第一分,商务印书馆,1935 年。)
仰韶文化为夏文化之说,在四十年代末以前没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虽然龙山文化早在1930年就被发现,1931年又在后岗找到仰韶—龙山—小屯三叠层,但当时人们对仰韶和龙山的关系还认识不清,多理解为东西同时并列关系,而这与把黄河中下游分为两大集团的古史观恰相一致。须知,早在上世纪二十年代,蒙文通就发表研究成果,把中国上古民族划分为三大集团,即江汉、海岱与河洛集团,其中海岱与河洛集团约分处今山东与中原地区,属东西两系(参见《古史甄微》)。随后,徐旭生也提出类似说法,将江汉地区文化称为苗蛮集团,将海岱地区文化称为东夷集团,将河洛地区文化称为华夏集团。其中东夷与华夏也正好分属地理上的东西两系(参见《中国古史的传说时代》)。等到了上世纪三十年代,傅斯年在其论著《夷夏东西说》中更是进一步发挥了这一观点,即商夷属东系,夏周属西系等等。
因此,直到四十年代末,翦伯赞仍坚持仰韶文化为夏文化,并进一步扩展发挥徐、丁的观点,认为仰韶、西阴村和甘肃地区诸彩陶遗存均为夏文化。
差不多与翦伯赞仰韶说同时,范文澜最早提出龙山文化(或称黑陶文化)为夏文化的假设,指出“夏人尚黑与黑陶相符”等依据。但这一假设仍比较笼统,主张把龙山文化分布区都视为夏文化的分布范围,未能从年代、文化特征等方面详细论证。(参见: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53 年)
上世纪五十年代,除夏代是“黑陶文化”一说外,有人对各地龙山文化进行了分析,认为分布在山东的龙山文化--黑陶文化不是夏文化,而分布在山西、河南的龙山文化--灰陶文化可能是夏文化或夏文化的前身。相对而言,仰韶夏文化说逐渐成为过去。(参见:a.《黄河三门峡水库考古调查简报》,《考古通讯》1956年第5期。该文认为豫西河南龙山文化“在地理的分布上以及前后文化的继承关系上,常使我们联想起我国传说上的'夏’文化”。b.赵光贤:《论黑陶文化非夏代文化》,《光明日报》1957年1月17日。该文认为,主要分布于山西与河南间的早于商代的灰陶文化,可能是夏文化,“更可能它是夏文化的前身”。)
正当部分学者推测龙山文化为夏文化的时候,中原地区的考古学文化编年迅速建立,并且取得突破性进展,即先后在辉县、郑州发现了早于殷墟小屯文化的二里岗商文化:在登封玉村发现了一种既不同于安阳小中出土物,又与二里岗遗址“似属于两个文化系统”的文化遗存 1956年又在郑州洛达庙、董砦和旮旯王等遗址分别发现了和玉村相同的遗物,判定洛达庙商代文化层“是一个新发现的商代文化层” ,依层位关系得知该类遗存早于二里岗期商文化,晚于龙山文化。当时考古界暂称其为“洛达庙类型”文化。
至此,中原地区考古学文化从仰韶文化到殷墟晚商文化的编年基本构建完成,为探讨夏文化创造了客观条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另一方面,“洛达庙类型”的发现和年代的确定,自然又使人们想到它的文化属性,
当时,不少人认为它可能是早商文化。因为稍晚于“洛达庙类型”的二里岗文化的发现地--郑州二里岗遗址被认为可能是商王仲丁的隞都,1955年郑州商代城址发现后,这一认识在一段时间内逐渐成为主流,二里岗文化被视为中商文化。显然,稍早于二里岗文化的洛达庙类型就是早商文化了。(参见:邹衡《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文化遗址》,《考古学报》1956年第3期。该文在结语中引用较多文献记载,推测郑州商城可能为仲丁之隞都。)
但是,在当时也有一些学者,如李学勤先生通过洛达庙类型文化所属的考古学年代,敏锐地推测其可能是夏文化,亦对后来的讨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参见:a.李学勤:《近年考古发现与中国早期奴隶制社会》《新建设》1958年第8期,该文认为“一里岗上期的上限最晚应在商初,而很可能其一部分是夏代的商族文化”,“南关外期和洛达庙期”“都早于二里岗下期,最可能是夏代的”。b.石兴邦:《黄河流域原始社会考古研究(上)的若干问题》,《考古》1959年第10期。c.安志敏:《试论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考古》1959年第10期。d.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国的考古收获》,文物出版社,1962年。)
1958年洛阳东干沟遗址的发掘,进一步证明了“洛达庙类型”的相年代确实晚于当地龙山文化。“洛达庙类型”文化属性的讨论,促使考古工作者开始认真考虑该类型到底是夏文化,还是早商文化。它与河南的龙山文化是何关系,究竟二者谁是夏文化。这些问题摆在学者面前,不得不予以思考和关注,于是主动探寻夏文化便提上日程。
第二阶段
洛达庙类型发现之后,中原地区仰韶以来考古学编年的建立,可以肯定夏文化在考古学上已经发现了,是龙山,还是洛达庙类型,应该给以解答。这是五十年代末提出的重大学术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59年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组织了“夏墟”调查,由徐旭生先生带领,在文献记载的夏人活动的中心地区豫西(因时间等原因原计划的晋南调查未能实施)进行调查。这次调查是考古界主动探寻夏文化的开始。从此以后,在夏文化探索的舞台上,考古学家一直扮演着主要角色。
本次调查发现不少洛达庙类型遗址,二里头遗址便是其中之一。不过,当时徐先生依成汤西亳在偃师的文献记载,认为二里头遗址可能是汤都西毫之所在。这恰与学界当时初步判断的郑州商城是隞都,二里岗文化是中商文化,洛达庙类型是早商文化的意见相符。因此,徐先生把二里头所见到的与洛达庙、东干沟相类的遗存定为商代早期,即早商文化。因汤都西毫是个相对明确的时间定点,这对初步判定洛达庙类型是早商文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容易就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可。
在此我们应注意的是,徐先生的这次调查,目的是探寻夏文化,而结果是找到了当时认为是早商的遗存(西亳),这对后来二里头文化性质的讨论影响极大,到现在仍未完全消失。
从1959年豫西调查开始,连续几年,考古工作者在豫西、晋南展开了全面调查,发现了更多的洛达庙类型遗址。二里头遗址的发掘,也使人们较全面地认识到该文化的特征,于是,夏鼐先生将这类遗存命名为二里头文化。
对二里头文化性质的认识,从一开始(洛达庙遗址发现时)就得出了早商文化的结论,二里头遗址为西亳的初步判定,为这一结论增加了新的理由。二里头遗址第一份发掘简报的认识也是按着这个基调写的(1961年)。第一份发掘简报与以往认识不同之处是该简报把二里头遗址文化遗存分为早、中、晚三期,在此基础上认为:早期以龙山文化因素为主,但晚于龙山文化;中期为从龙山到商文化的过渡;晚期与洛达庙遗存相同,为早商文化。至于早、中期属何种、何族文化,是夏,抑或是商,简报未明确说明。(参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1959年河南偃师二里头试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
二里头文化的首次分期 ,以及对三期的初步看法,引起少数学者的注意。许顺湛先生根据简报的分期和看法,结合自己在河南搜集的其他遗址的资料,在承认二里头文化晚期是早商文化的同时,进一步推断二里头文化早、中期为夏文化。判定二里头文化偏早阶段为夏文化,许实属首创(时在1964年)。由于材料不足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很遗憾,许说未引起学术界重视。(参见:许顺湛:《夏代文化探索》,《史学月刊》1964年第7期。)
与此同时,由于二里头早、中、晚三期属同一文化,既然晚期是早商文化,那么中期和早期就有可能是先商文化,但由于地处豫西,也可能属夏文化。这种二元一体的认识在当时也是存在的。如1964年夏鼐在总结当时新成果时就持这种看法,他认为:如果二里头“晚期是商汤时代的遗存,那么较早的中期(或包括早期)遗存便应属于商代先公先王时代的商文化,因为三者文化性质是连续发展、前后相承的。如果事实上夏、商二文化并不像文献上所表示的那样属于两种不同的文化,那么这里中期和早期便有属于夏文化的可能了。”(参见:夏鼐:《我国近五年来的考古新收获》,《考古》1964 年第 10 期)
此外,与之相似的认识其实早在1960年北京大学历史系考古专业编著的《中国考古学》“第三编 商周——青铜时代”教材中就提出了。如该教材第7页说:“黄河以南的先商文化,是在郑州洛达庙首先发现的。从新近调查和发掘的情况看,这种文化分布的中心地区主要在豫西一带”;“根据偃师二里头、洛阳东干沟伊川古城村、南寨等处的地层证明,这种文化的相对年代已确定晚于河南地区龙山文化的晚期,早于郑州二里岗的早商文化。从绝对年代看,大体相当于夏代,因而有人也曾怀疑为夏文化”;“我们暂时称之为先商文化,是因为它与郑州二里岗典型的早商文化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特别是它的晚期已经同二里岗商文化下层直接衔接起来了;它们的文化特征也是非常相似的”。
在此文发表后不久,二里头遗址第二份发掘简报发表(1965年),由于晚期发现有大型夯土基址(后称之为1号建筑),与都城要素相符,故该简报明确地认为晚期可能是成汤西毫所在,确属早商文化。至于早于晚期的早、中期属何文化,仍未明确。
1966年前二里头遗址发表的两份简报,其主要成绩是对二里头文化进行了初步分期,发现了大型夯土基址,对其文化属性的认识基本形成,即二里头遗址是西亳,晚期是早商文化。对此学界没有异议,得到较普遍的认同。“文革”后半期,考古工作者在二里头遗址继续作了一些工作,新发现了第四期遗存。至此,二里头文化完整的分期编年建立,上承龙山,下接二里岗文化。此时的二里头发掘简报对二里头文化的认识没有新的见解,进一步强调二里头遗址是西毫,其晚期(三、四期)为早商文化。大约同一时间(1975-1977年),山西与河南两省联合社科院考古所与中国历史博物馆(今国家博物馆),分别组成联合考古队,把探讨夏文化作为共同攻关的课题,在豫西和晋南开展了不少工作。豫西以王城岗遗址的发掘为代表,晋南以东下冯遗址的发掘为代表,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随着七十年代前半期工作的开展,经过多年的思考,学界对二里头文化性质的认识逐渐形成了一些比较接近的看法,除发掘简报及许顺湛创导的看法外,还有先生提出二里头文化一期属夏,二期属商;或认为一期与王湾三期龙山文化属夏,三期属商。总之,二里头文化偏早阶段属夏文化的看法已比较普遍。(参见:a.李民、文兵:《从偃师二里头文化遗址看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和发展》,《郑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75年第4期。b.佟柱臣:《从二里头类型文化试谈中国的国家起源问题》,《文物》1975年第6期。)
本阶段工作基本限于考古界,而且目的明确,积累了丰富的资料。不少考古学者就夏文化问题发表了看法。夏文化探讨的重心由史学界转到了考古学界。
第三阶段
1975年,登封王城岗遗址的勘探和发掘启动,1976年在王城岗遗址近旁发现了一座东周城址,出土多件包括有“阳城”二字的陶文,此城为东周阳城无疑。1977年春又在东周阳城近旁发现了一座龙山小城,这是河南首次发现龙山文化时期的城址,恰在东周阳城之地,其为禹都阳城说增加了依据,也为龙山文化晚期是早期夏文化的推测提供了新的理由。
因此,王城岗龙山小城的发现,使已经普遍存在的看法迅即转化为共识,即认为王城岗小城是禹都阳城,龙山文化晚期和二里头文化偏早阶段是夏文化;二里头遗址偏晚阶段(特别是第三期)是成汤西亳,是早商文化;郑州商城是仲丁隞都,二里岗文化是中商文化。
基于此,1977年冬,考古界在登封召开王城岗发掘现场会,这也是第一次夏文化研讨会。会上绝大多数学者赞同上述共识,认为夏商文化问题解决了。二里头遗址是西亳,二里头文化晚期(三、四期)是早商文化,二里头文化早期和龙山文化晚期是夏文化。但出人意料的是,在20年前率先支持郑州隞都说的邹衡先生大爆冷门,提出了使与会代表,也使整个考古界为之一惊的新说。据《夏鼐日记》1977 年 11月21日日记,邹衡继下午发言之后,“晚间继续发言,至八时半始毕”。邹认为,郑州商城不是隞都,乃成汤之亳都,二里岗期文化是早商文化,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都是夏文化,不同意王城岗龙山文化是夏文化。邹发言后,“许多人对此有意见,散会后议论纷纷”。
显然,邹先生意见的发表,打破了学术界固有的看法。由于其学术地位不容忽视,有意见者遂由“会后议论纷纷”,迅速演变成强烈的批评,激烈的论争便由此而起。之后,夏文化探讨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因此,登封王城岗发掘现场会的召开可以作为第三阶段开始的标志。
四十多年来,关于夏文化讨论的文章发表很多,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文化的首尾两端,而尤以末端——夏文化之结束,亦即夏商文化分界的论争更为突出,由此也涉及到夏文化上限年代的探讨。
夏商文化的分界应该划在何处,虽然各家意见细分起来有多种,凡二里头文化各期之间都有分界之说提出,但若依划分的前提——亳都为标准,可概括为两大派。一派为传统看法,即认为二里头遗址晚期是西亳,其晚期文化是早商文化,其早期文化与龙山文化晚期是夏文化;郑州商城是隞都,二里岗文化是中商文化。一派是邹衡先生提出的新说,认为郑州商城是毫,二里岗文化是早商文化,二里头文化是夏文化。通常又分别称这两派为西亳说和郑亳说。
到了八十年代初,正当两派争论相持不下时,一个颇有戏剧性的新发现给争论双方又带来了新的难题,这就是偃师商城的发现。该城时代与郑州商城相当,亦属二里岗文化时期,其规模约当郑州商城内城的三分之二,在当时已知的商城中,规模仅次于郑州商城。其位置恰在偃师,但在二里头遗址东北方,二者相距6公里。这一发现迫使双方必须重新审视各自的已有体系,给偃师商城一个符合自己体系的合理解释。
对二里头遗址西亳说而言,喜忧参半。“喜”的是偌大一个辉煌的商代城址在偃师发现,更有可能是西亳。“忧”的是如何把已反复强调论证的亳都从二里头遗址“搬”到偃师商城,这一“搬”不要紧,还涉及到如何把早商文化开始的年代由二里头某期改变为二里岗下层。如此一改又意味着承认了郑亳说主张的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为夏文化,二里岗文化为早商文化的观点,而这又是争论中自己极力否定的,若作出修改,就意味着要对自己此前坚持的观点进行破旧立新,需要很大的勇气!而对郑亳说而言,在偃师发现一座规模不太小且时代与郑州商城相当的城址,若不是西亳又应该是什么?这也是必须回答的难题。
然而双方终究都找到了新的答案。
面对偃师商城,二里头遗址西亳说产生分裂,一部分学者勇敢地放弃旧说,“开始认真地去思考和分析它与偃师二里头遗址的关系问题”,“得出偃师尸乡沟城址为商都西亳,偃师二里头遗址第三期遗存是桀都斟鄂的新结论” 我们可称此说为新西亳说。(参见:方酉生:《论偃师尸乡沟商城为商都西亳》,《中国商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
另一部分学者坚持旧说,继续强调二里头遗址为西亳,我们可称其为旧西亳说。但旧西亳说对偃师商城性质的解释又有分歧。或认为西亳先在二里头遗址,嗣后又迁于偃师商城,二者都属早商亳都;或认为偃师商城是大戊在“旧亳邑(指二里头遗址)东北”所建的新都;或认为偃师商城为盘庚所都之殷;或认为偃师商城与二里头遗址晚期同时,同为西亳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实,这都是不愿舍弃旧说,想方设法努力把偃师地区出土的两大遗址调和在一起的观点。(参见:a.黄石林:《关于偃师商城的几个问题》,《中原文物》1985年第3期;《对偃师商城的再认识》,《中国商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黄在认为毫都曾于二里头迁到偃师商城以外,还认为偃师商城先为成汤之亳都,后为盘庚之殷都。b.杜金鹏:《偃师商城始建年代与性质的初步推论》,《华夏文明》第三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c.郑光:《试论偃师商城即盘庚之亳殷》,《故宫学术季刊》第八卷第四期,1990年。相近之说又见彭金章等《试论偃师商城》,刊《全国商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彭也认为偃师商城先为汤亳,后为盘庚之殷都。)
郑亳说对偃师商城的解释虽小有区别,但在年代与文化归属上是一致的,即都认为该城属二里岗早商时期。至于其性质,或认为是太甲所放处之桐宫,为早商时期商王之离宫所在 ;或认为是成汤灭夏后所建的一座重镇,也可称之为商王朝的别都 ;或认为偃师商城和郑州商城都为成汤所建之亳都,为中国最早的“两京制”。
可以看出,两种意见仍然对立,而且愈显复杂。尤其是对偃师商城性质的看法,多达五六种之多,仅旧西亳说就提出三种调和方案(成汤、大戊、盘庚之都)。除上述西亳和郑亳说各种意见外,对偃师商城和郑州商城性质的认识还有其他看法,如杨宽先生就在《商代的别都制度》一文中独辟蹊径的提出了郑州商城非亳非隞,为商代管邑的观点。不过这些意见并未进入主流学界关注的核心区域,最主要的争论一直在西亳说与郑亳说之间展开。(参见:a.邹衡:《偃师商城即太甲桐宫说(摘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4期。全文刊《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b.郑杰祥:《关于偃师商城的年代和性质问题》,《中原文物》1984年第4期。c.许顺湛:《中国最早的“两京制”--郑亳与西亳》,《中原文物》1996年第2期。)
1996年“夏商周断代工程”启动以来,偃师商城和郑州商城都进行了大规模发掘,各获得很多新的资料。这对进一步认识两座城址的年代,深入探讨二里头文化和二里岗文化的关系起到了推动作用,也使西亳说与郑亳说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坚持旧西亳说的学者,也改从新西亳说,曾经被普遍认可的二里头遗址西亳说面临被全部抛弃的危险;二是新西亳说的多数学者不再坚持二里头文化三、四期为早商文化,同意郑亳说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为夏文化(四期晚段是商代夏文化),二里岗文化为早商文化的看法。但在亳都究竟应该对应到哪一处遗址的问题上,郑亳说与西亳说仍各执一端。
如何才能保住各自对的亳都的观点呢?在双方都承认偃师商城与郑州商城均属二里岗早商文化这一前提下,考虑到汤是商王朝的建立者,是早商之始,因此,两城址谁的始建年代早谁就属于成汤,如此亳都就可成立。对此,凡论汤亳者都很明白,所以,在激烈的论争中,各自都在强调自己主张的亳都的始建年代早于对方主张的亳都的始建年代。不管在具体论证时各自列举多少条理由,目的无不如此。若此点不能论定,理由再多也只能说是都城,而未必是汤之亳都。这就是长期以来为什么讨论两座城址始建年代尤为突出的原因。
可以看出,从 1977 年到现在,因偃师商城的发现,亳都之争发生了变化。偃师商城发现之前,二里头遗址西亳说与郑亳说的争论是主流。偃师商城发现后,则偃师商城西亳说与郑亳说的争论成为主流。坚持二里头遗址西亳说者寥寥无几。所以,夏文化探讨的第三阶段以偃师商城发现为界,又可分为前后两小阶段。伴随这一变化,偃师商城西亳说和郑亳说对夏商文化分界的看法逐渐接近,到最后,分歧仅限于夏文化首尾两端的确定,其中尾端就是二里头文化四期晚段属夏代,还是属商代的区别。只有半期之差,已经相当接近。
以上是关于夏文化下限,亦即夏商分界的探讨。至于夏文化的上限,取决于下限的判定。不管下限断在何处,无论是上世纪的碳14测年,还是本世纪的碳14测年,二里头文化一期或新砦期的测年结果都难以上溯到公元前21世纪,所以,不少学者把中原地区龙山文化晚期视作早期夏文化。但总的来说,关于夏文化的上限的绝对年代和对应的考古学文化,学界至今仍未有定论。
以上即是截止到本世纪初,对国内历史学界从考古学角度讨论夏文化问题时提出的主要观点进行的简单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