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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被罚9万元

2023-08-11 13:55 作者:杭州简测妆博士  | 我要投稿


当事人:xx(广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XXXX23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光明三窿路29号101 

法定代表人:邓xx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3年5月16日至当事人处检查,在该地址三楼仓库发现一款标示名称“如馨多重隔离防晒乳SPF50+PA+++”(生产企业:广州市如馨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DB1711, 限用日期:2026/02/16)的化妆品成品3300盒。当事人称该批次产品是广东慈渡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其生产,已销售给广东慈渡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暂存放于其三楼仓库。当事 人未对“如馨多重隔离防晒乳SPF50+PA+++”进行特殊化妆品注册,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共生产“如馨多重隔离防晒乳SPF50+PA+++”(批号:DB1711,限用日期:2026/02/16)产品共3400盒,未保存留样,全部交付广东慈渡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 格1.45元/盒。当事人未对“如馨多重隔离防晒乳SPF50+PA+++”进行特殊化妆品注册。 上述批次涉案产品总货值3400×1.45=493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930元。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择一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建立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930元; 三、罚款90000元。 罚没款合计9493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及标签虚假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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