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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蹭名牌”企业被判赔100万!

2021-04-06 16:01 作者:企知道  | 我要投稿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因永康康顺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方太”商标开展了维权请求,由于康顺公司的商标注册与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注册的类别不同,所以不构成侵权。鉴于此,法院坚持以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通过认定方太公司第970814号“方太”商标为驰名商标,维护了方太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名商标不同类别算侵权吗?

方太公司拥有第970814号、第1918833号、第5298880号三枚 “方太”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1类油烟机、燃气灶等。康顺公司拥有第1555572号“方太”注册商标,注册使用在8类刀具上。由于康顺公司的商标注册与方太公司涉案商标注册的类别不同,所以不构成侵权。

但是康顺公司依附方太品牌商誉,在生产、销售的刀具产品、外包装以及网店产品图片、装潢、品牌名称、商品名称均单独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在天猫网站上注册了“方太家居旗舰店”的店铺,损害了方太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法院判决康顺公司立即停止对方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后方太公司、康顺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驰名商标也可被动认定!

由于涉案商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法院对方太公司的970814号“方太”商标在被侵权时是否驰名做出审查,从而借驰名商标划清两个合法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界限。结合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可以证明涉案商标经过方太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在第11类商品上处于驰名状态。

虽然康顺公司自有注册商标中含有“方太”文字,但其单独或突出使用了与涉案驰名商标标识文字相同的“方太”中文标识,改变了其自有商标的显著特征,使用“方太家居旗舰店”的店铺名称超出了其自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以上行为均构成对方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方太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康顺公司没有合理避让,主观上有攀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康顺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方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方太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100万元。

早前,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让小猪佩奇成为了驰名商标。其实,在侵权发生时,小猪佩奇还不是驰名商标,不受跨类别保护。认定“小猪佩奇”为驰名商标是因为,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则,其中一项是通过案件被动认定。

就是在已经发生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法律救济方式。

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还有哪些?

认定驰名商标后,便拥有了非常重要的权利,不管是否在先注册,在商标的全类目范围内均受保护。

1.禁止不当注册

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

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 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由此可见,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在符合“按需认定”原则下,可通过认定商标驰名,以维护合法权益,打击“蹭名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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