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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瓶车被偷,业主是否可以不缴纳物业费

2020-10-29 10:06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随着城市化发展不断深化,每个小区都有了自己的物业公司,业主通过缴纳物业费来获得物业服务。可当业主们按时缴纳了物业费,小区内的电瓶车仍遭失窃,此时业主们是否有理由以小区治安服务不到位而拒绝缴纳物业费?


一、法律规定

    新《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二、物业的责任

    1、业主的电瓶车被盗,此时物业是否承担责任首先依据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业主电瓶车被盗的情况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财产保管服务,则要根据物业公司对安保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其失职行为与业主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物业公司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当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安保义务时,应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简而言之,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采取保安定时巡检、在公共区域安装安防监控等方式维护小区的治安。小区发生偷盗事件后,物业公司应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提供小区监控录像、安保巡检记录等,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偷盗事件。如果物业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上述义务,业主则不能以小区发生偷盗事件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2、业主被盗时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虽然物业公司对业主被盗承担过错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盗窃行为的发生只要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需在其失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确定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需要考虑物业公司的过错在多大程度上导致盗窃行为的发生,并以此来确定赔偿比例。具体而言,在明确物业公司安保义务范围的前提下,调查物业公司在哪些方面未尽到安保义务,以此为标准判断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另一方面,业主应依法承担对被盗事实和实际遭受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在认定业主的实际损失后,物业公司根据业主的损失数额和自身应负的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律师评述

    在小区内出现电瓶车被盗或其他失窃现象时,业主不能简单以不缴纳物业费的形式来表达抗议,如果小区物业确实存在过错,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方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物业与业主的关系并不对立,多沟通、多体谅,共建和谐社区关系才是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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