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解释》22.6 土地租佃法
【本文转载自江苏省-资料室编-出版1959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6、土地租佃法[i]
苏维埃国家为了限制富农经济的发展,限止富农利用租地剥削劳动农民的法律。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维埃国家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将一切土地收归国有。但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农村中的小农经济仍然是汪洋大海,某些贫困农民因缺乏资金和农具,只得把分配给自己的土地租给富农。一九二一年实行新经济政策以后,为了保护贫农的利益,防止隐蔽的出租土地方式加重富农对贫农的剥削,政府在原则上准许出租土地[ii]。一九二二年颁布苏俄土地法典,规定在因受到自然灾害而无力经营或因家庭成员si亡,疾病和参军而失去耕作能力等情况下,准许出租土地。1925年5月苏联第三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正式通过决议;准许个体农户或村社出租土地,并规定国家土地也可以出租,但严禁土地转租,租地期限和数量都有限制,富农和出租土地的贫农之间绝不许订立违法契约。这些措施防止和限制了富农利用租地破坏土地国有和剥削劳动农民。
1929年底党由限制富农过渡到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以后,土地租佃法就在1930年废除。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395页。
[ii] 暂时转让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