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女方彩礼后,双方分手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不返还怎么办?
【原告肖某诉称】:
原、被告于2020年9月4日通过珍爱网相亲认识,经过一个多月的交往、相处,经被告提议,原告于××××年××月××日与被告一起前往被告老家看望其父母,返回后决定结婚事宜。
期间被告提出需向其支付5万元彩礼,原告表示同意,并于2020年10月23日转给被告彩礼5万元。双方继续交往期间,原、被告因性格和思想观念差异,经常发生争吵,矛盾恶化,为此原告提出分手,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被告置之不理。
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向原告迳付。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无答辩。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原告主张与被告交往后已准备结婚,期间应被告要求支付被告彩礼5万元,后因关系恶化,双方分手。对此,原告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交往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彩礼50000元的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对此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原告支付彩礼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刘某向原告肖某返还彩礼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刘某在履行上述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肖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