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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2023年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后,谁来赔偿被征收人?

2023-11-27 17:39 作者:凯诺律师  | 我要投稿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老百姓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虽然说《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相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但是《民法典》中同样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要安排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另外《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还明确规定了,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房屋是老百姓避风的港湾,更是老百姓私有的财产,所以,无论是谁都不可以擅自闯入,更不能随便地拆除,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老百姓真正遇上拆迁以后,个别相关部门的征收行为却往往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不仅没有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相关的征收程序也没有依法落实到位。实践中,经常有征收方在被征收人觉得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的情况下,自己不出面通过合法手段来解决问题,反而会为了尽快实现征收目的,组织村委会、街道办或是其他拆迁公司,将被征收人的房屋给强制拆除。那么,村委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后,其因强拆行为导致被征收人合法财产受到损失的责任应当要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这里先不说强拆主体到底合不合法,我们就看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程序是否合法,从老百姓所反映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强拆都发生在被征收人不知情,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一个正常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强拆必须要依法履行下面的一些法定程序,即在被征收人未搬迁,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相关部门首先应当要针对被征收人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如果没有按照补偿决定中的要求去做,既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搬迁,也没有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相关部门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予之后,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后,还需要针对被征地农民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倘若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均没有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才能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

  实践中,村民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时,村民或是被征收人未收到任何的法律文书,房屋就被村委会给、街道办或是其他拆迁公司给强制拆除,那么拆除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村委会、街道办等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知道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的主体。

  集体土地征收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有征收土地的,在完成征收前置工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征收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通过上述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知,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是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是市政府才有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其他群众性自治组织或是街道办事处等乡、镇人民政府等是无权组织实施的,既然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无权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那必然的其也就无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当然了,这也不是说有权启动征地拆迁工作的部门就有权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强制拆除的行为只能是发生在相关部门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且获得了准许的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算是其拆除的房屋,其拆除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在弄清楚了强制拆除程序及征收主体两个问题后,村委会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也就很明确了。在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是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所以,其强拆村民房屋的法律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哪怕是相关部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村委会,其强拆责任也应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所以,当村委会将自己的房屋给强制拆除后,被征收人除了要收集现场证据包括房屋被强制拆除前后的照片、录像,剥夺110之外,还可以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强拆违法的行政诉讼,等到强拆行为被判决违法后,依据生效的判决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或是对赔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则可以再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相关部门承担因违法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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