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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厚大法考-刑诉法-主观题一本通-向高甲

2022-12-01 15:55 作者:一定是上上签呀  | 我要投稿

【模考演练1-10】

模考演练一

1、从实体法分析,二审法院否定一审的自首情节是正确的。自首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包括交通事故的具体过程、事故原因及犯罪的对象等方面的事实。本案中,根据现场道路环境、物证痕迹、监控录像等可以认定,余某在事故发生时对于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其在自动投案后始终对这一关键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因而属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法条依据:《刑法》67条


2、应当认定构成自首。余某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明知撞人这一事实,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如果余某在事故发生时不知道撞人的事实,那么法院应当认定余某构成自首。如果该证明事实证据存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法条依据:《防范冤假错案意见》6条


3、本案依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原则。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6条规定,即使余某对当时是否撞到行人的情节提出异议,只要其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就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法条依据:《认罪认罚意见》第6条


4、不影响“认罚”的认定。根据《认罪认罚的意见》第7条规定,余某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仍然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法条依据:《认罪认罚的意见》第7条


5、本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

法条依据:《认罪认罚意见》第16、18条


6、检察院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具结。犯罪嫌疑人有辩护人的,应当由辩护人在场见证具结并签名,辩护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法条依据:《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第27条2款


7、一审法院在未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与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同的判决,属于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未告知人民检察院而直接作出判决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依法提出抗诉。

法条依据:《刑诉法》201条、《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第37、38条


8、余某当庭翻供,拒绝认罪认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余某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后悔不再认罪认罚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

法条依据:《认罪认罚量刑指导意见》34、35条


9、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在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受限制。根据《刑诉法》227条第3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被告人虽然签订了具结书,据此获得了量刑的减让,一审宣判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确实违背了之前认罪认罚的承诺,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仍然可以提出上诉。有根据《刑诉法》23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法条依据:《刑诉法》227、237条


10、(1)从现行《刑诉法》237条规定来看,本案在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下加重余某的刑罚,并没有违反新型法律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为区分有利于被告的抗诉和不利于被告的抗诉,更没有关于在检察机关提出有利被告的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法的规定。相反,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根据宪法确定的司法原则,人民法院判处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在此情况下,及时有错也不是司法之错而是立法之错,应当通过修改法律加以解决。

(2)从理论上分析,根据“禁止不利益变更”的法理,二审法院不得主动作出对被告不利之变更。在检察院支持被告人抗诉求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反向作出重判,虽然具备现时的“合法性”,但正当性与合理性不足。孔素芳支持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而法院从重判处,势必形成法院既未裁判机关,又为控诉者的“自诉自审”现象,有违一般程序公正法理。

(3)总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认为本案二审判决加重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于法无据,该判决应当是合法的。至于从法理上分析其存在不合理的问题,应当通过推动完善法律来解决。


模考演练二

1、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错误。首先,本案已经发生了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立案的基本条件;另外,寻衅滋事罪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因此,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法条依据《刑诉法》19、112条


2、(1)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2)控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条依据:《公安部规定》179条第1、2款、《刑诉法》113条、《刑诉解释》1条3款


3、路南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将寻衅滋事罪和私放在押人员案件并案侦查不正确。寻衅滋事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职权范围,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法条依据:《刑诉法》19条、《高检规则》18条


4、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法条依据:《高检规则》357条


5、可以。根据《高检规则》第17条第1、2款规定,此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同案检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法条依据:《高检规则》17条


6、(1)根据《高检规则》35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2)根据《高检规则》423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或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补充起诉

法条依据:《高检规则》356、423条


7、不能。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法院法官整体回避的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路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考虑到本案一审后可能上诉至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包括路南区人民法院在内的汤山市所有基层人民法院都不宜作为本案的一审法院,此情形符合制定管辖的条件,即需要层报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18条


8、可以。根据《刑诉解释》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可以并案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当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处理。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24、25条


9、不能。根据《公安部规定》第334条和《刑诉法》288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因此,不属于公诉案件和解的范围。

法条依据:《刑诉法》288条、《公安部规定》334条


模考演练三

1、(1)2018年11月23日起即可委托律师辩护人。

(2)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①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②代理申诉、控告;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④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⑤会见和通信。

法条依据:《刑诉法》34、38、39条


2、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杨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法条依据:《刑诉法》35、36条


3、值班律师和辩护律师的主要区别:

(1)二者设立目的不同。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认罪认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有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帮助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辩护的宪法原则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2)二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行使权利的性质不同。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是法律帮助人的地位,其行使权利属于法律帮助权和咨询权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其行使的是辩护权

(3)二者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值班律师制度是辩护律师制度的补充,只有在当事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才由值班律师行使法律帮助权。值班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帮助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4、杨某拒绝辩护人辩护,法院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杨某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可以准许,但杨某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311条2、4款

知识点:

强制款:有理+1次+有人辩

普通款:无理+2次+自己辩


5、辩护思路:罪、责、刑、名、过、主、从,分析证据和程序

本案中,作为本案的第一审辩护律师,应作无罪辩护。本案可以从实体上进行辩护,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而是职务侵占行为。本案被告人侵占的数额经鉴定为1999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故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1)被告人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而非盗窃行为。第一,被告人在事实侵占行为时为快递公司的员工。第二,被告人是受快递公司安排从事快递物品的分拣动作,在工作期间对其分拣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接触、控制和管理权。被告人正是利用分拣工作合法接触、控制和管理物品的便利条件,将分拣工作的涉案手机非法占为己有。第三,本案中的被害人为快递公司,并非涉案手机的实际所有人。根据《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涉案手机在快递途中,快递公司承担管理责任,其灭失由快递公司赔偿责任。事实上,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快递公司的损失,应当由款第公司承担责任。事实上,案发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快递公司的损失。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中的盗窃行为。

(2)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数额较小,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非法占为己有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严重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应在6万元以上,本案涉案手机的价值为1999元。

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判决无罪。


6、一审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正确。根据《刑诉法》第222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法条依据:《刑诉法》222条


7、本案二审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照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

法条依据:《认罪认罚意见》45条


8、(1)量刑规范化是指同一个地区、同一个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其目的的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杜绝“同罪不同罚”,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2)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同意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在程序方面,①引入量刑建议;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谈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②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要求审判法官③应当听取控辩双方以及其他当事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或意见,保障被告人能够获得充分的量刑辩护权,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允许有关方面提交反映被告人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社会调查报告;④要求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理由。通过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达到统一量刑标准,⑤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的目的。


模考演练四

1、①小区录像属于视听资料;②小区保安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属于物证;④ABO血型属于鉴定意见;⑤两名被告人的有罪交代及其互相证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⑥黑色外套属于物证;⑦勘验时所做的记录属于勘验笔录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50条


2、(1)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有:②小区保安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⑤两名被告人的有罪交代及其证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2)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根据《刑诉解释》第140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证据已经查证属实;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③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④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⑤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140条


3、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属于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案卷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才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本案的案卷材料,侦查阶段不能行使阅卷权。

法条依据:《刑诉法》40条


4、(1)根据《刑诉解释》第73条的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的小区监控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2)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规定,本案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诉法》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73、74条


5、(1)小区录像,该录像显示黑衣男子持刀杀死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该录像只能证明有人杀人,可以证明案发时间,但无法证明向小甲实施了杀人行为,因此该录像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2)小区保安的证言,该陈述是一份直接证据,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是由于被告人对该证言提出了异议,并且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该证言无法查证属实,所有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属于案件的物证,由于未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ABO血型鉴定,是一种只能否认不能肯定的同一认定方法,由于同一血型的人有很多,血型相同不代表一定是被告人,但是如果血型不一致,则一定不是被告人,因此,本案鉴定方法不符合法定要求,该证据不能证明现场血迹就是向小甲的。

(5)两名被告人的有罪交代及其相互证明,不论是交代自己犯罪还是揭发同案犯共犯内的犯罪,都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由于辩护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线索,而公诉机关以录像设备故障为由,没有提供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不能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因此该供述应予排除

(6)黑色外套作为本案的物证,虽然是根据刑讯的供述作为线索搜查取得的,但是如果搜查程序合法,该物证依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7)勘验笔录,由于情况紧急没有见证人签名,如果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仍然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109条、《刑诉法》61条、《刑诉解释》91条、《刑诉解释》86条、《刑诉解释》98条、《刑诉法》59条、《刑诉法》60条、《刑诉解释》103条


6、本案应当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有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证据裁判原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②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③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④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定罪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刑诉法》第55条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定罪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即检察院。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检察院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则法院只能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本案中,小区录像画面极为模糊,不能证明向小甲就是本案的杀人凶手。小区宝安的证言,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该证言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没有制作笔录,不能确定该物证的来源,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血型鉴定不能确定向小甲就是杀人凶手。两被告的有罪供述与及其相互证明,因刑讯逼供的手段非法,应当予以排除。黑色外套及勘验笔录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本案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理,判决被告人无罪

法条依据:《刑诉法》55条


7、侦查阶段鄢某有权但殷某无权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刑诉法》101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鄢某作为近亲属有权提起,而殷某不属于近亲属的范围,无权提起附带民事。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184条、《刑诉法》101条


8、不正确。在本案中,向小甲和高小云虽然是共同侵害人,刘飞鹏的妻子鄢某作为原告人有权选择针对所有侵害人或部分侵害人提起诉讼,这也是原告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法院无权干涉。因此,在原告人只对向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首先应当告知其他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确认鄢某是否明确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而不能直接将其他共同侵害人列为共同被告。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181条


9、法院不能支持原告人提出的赔偿死亡金的请求。根据《刑诉法》以及《刑诉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只能请求赔偿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因为受到犯罪侵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175、192条


10、根据《刑诉解释》19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一并作出附带民事判决,也可以告知附带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197条


模考演练五

1、500克冰毒作为本案的关键物证,是侦查人员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获取的,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如果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实物可补正)

法条依据:《刑诉法》56条


2、供述笔录如果没有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法庭可以直接予以排除,无需启动专门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供述系办案人员伪造的情形不涉及刑讯逼供、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仅仅是因为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有疑问而被排除,此情形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只有合法性有疑问才启动调查程序)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94条


3、(1)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2)辩护人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否则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3)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法条依据:《刑诉法》58条、《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23、24、25条


4、一审法院以辩护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为由,不予调查的决定是错误的。法院通过审查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由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驳回申请。辩护人并不存在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承担证明责任,相反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法条依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29条、《刑诉法》59条


5、(1)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

(2)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3)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

(4)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法条依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31条


6、人民检察院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确实合法,不管该份供述是否真实,法院都应当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之所以排除非法证据,并非因为该证据虚假,而是因为该证据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法条依据:《刑诉法》60条、《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34条


7、不能。根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除法定情形外,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2018年6月15日的供述属于受2018年6月14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重复供述一并排除,除非换人换阶段)

法条依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5条


8、(1)本案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为根据《刑诉解释》第138条第2项的规定,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审查我不服)

(2)二审法院针对一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申请未审查)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138条、《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40条


9、二审法院排除刘某的3份供述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刘某无罪是错误的。本案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贩毒,但依然可以确定刘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条依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35条


10、辩护人如果主张刘某某是合法持有该毒品,则辩护人对该积极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只需要证明被告人持有毒品即可。

法条依据:《刑诉法》51条


模考演练六

1、答题思路: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刑诉解释》96条第1款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所有的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①从张某供述的客观性审查:本案被告人张某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从张某庭前供述的合法性审查:张某主张自己的庭前供述受到刑讯逼供才作出的有罪供述,同时说出了具体的刑讯时间、地点和人员的信息。如果法院经过调查,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那么该庭前供述因为程序违法,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93、96、137条


2、(1)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的依据主要是:①该证据是否采用证明本案的焦点问题,与案件证明对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联系;②该证据是否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法院的处理正确。因为向某的品格证据与向某是否实施犯罪之间并无客观联系,证据对证明向某是否实施犯罪没有起到证明作用,没有证明价值,因此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139条


3、本案一审法院关于张某和向某的判决结果均不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②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对张某的主犯地位的认定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标准,判决认定张某为主犯不正确。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必须均已查清,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素。本案仅根据同案犯罗某的供述即认定张某为策划、指挥者,并无其他证据印证。

本案对向某的盗窃罪的定罪事实也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判决向某构成盗窃罪不正确。法庭认定向某犯罪的证据中,只有共犯罗某、张某的口供,被害人陈述笔录和车辆被盗时的报案材料只能证明车辆被盗,不能证明谁是盗车者;监控录像只能证明罗某、张某实施了盗窃犯罪。因此,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向某没有犯罪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认定向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根据一审中的证据材料,只能认定张某盗窃,不能认定其为主犯。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向某构成盗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理应当判决向某无罪。

法条依据:《刑诉法》55条


4、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正确。理由如下:

(1)抗诉主体不正确。根据《刑诉法》228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应当由与一审法院同级的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长沙市检察院提起抗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2)抗诉方式不正确。抗诉必须提出书面的抗诉书,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该抗诉无效。

法条依据:《刑诉法》228条、《高检规则》589条


5、二审法院不准予撤回上诉的申请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383条第2款的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383、385条

知识总结:

★撤回上诉《刑诉解释》383条

期满前:想撤就撤、应当准许

期满后:确有错误,不予准许

★撤回抗诉《刑诉解释》385条

期满前:想撤就撤、应当准许

期满后:判轻可以撤、判重不许撤


6、二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一审适用建议程序不当为由发回重审的理由不正确。因为简易程序的适用并不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重罪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二审法院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存在无罪辩护等禁用简易程序的因素存在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条依据:《刑诉法》236、238条,《刑诉解释》360条


7、可以对向某分案处理,经将向某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刑诉解释》404条第2款,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404条


8、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后的判决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刑诉解释》第403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挥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在本案中,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检察院并未补充起诉,仅仅变更起诉罪名为抢劫罪,因此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雨花区人民法院将罗某的刑期从原来的6年改判到8年,属于加重量刑的表现,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401、403条


9、不能。因为本案重审后,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向某判决无罪不当为由,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刑诉解释》40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处罚。本案中,雨花区并未对张某提起抗诉,因此二审法院不得对张某加重刑罚。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402、403条


模考演练七

1、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指控错误,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被告人刘飞飞为报复被害人殷小敏等人,在马路周围有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仍不计后果地先后3次冲撞殷小敏等人,足以危及不特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依据:《刑法》114、115条


2、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给基层法院审判,因为上级法院有权管辖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14条


3、(1)根据《刑诉解释》219条第1款第3向的规定,庭前审查中发现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2)本案不符合缺席审判的条件,检察院不能提起缺席审判程序。根据《刑诉法》291条规定,只有贪污贿赂犯罪的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加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不属于法定的案件范围。因此不能适用缺席审判程序。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219条、《刑诉法》291条


4、本案指控罪名有误并不属于撤诉事由,人民检察院无权撤回起诉。根据《高检规则》第423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所有针对此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变更起诉。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296条、《高检规则》423、424条


5、 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289条


6、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刘飞飞的哥哥到庭,出庭后其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知识总结:证人证言

强制训诫或拘留

拒绝出庭不真实

法条依据:《刑诉法》193、《刑诉解释》91条


7、法院不能直接审理。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能主动审理未经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刑诉解释》297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297条


8、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属于例外情况,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知识总结:

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下列除外:

无罪无责违意愿

否认不一或其他

法条依据:《刑诉法》201条、《刑诉解释》295条


9、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295条


模考演练八

1、(1)刘某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不能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根据《刑诉法》227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可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无上诉权。

(2)如果刘某对一审法院民事赔偿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根据《刑诉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法条依据:《刑诉法》227、229条


2、本案一审判决后仅有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提起上诉,张某、罗某、魏某的刑事判决效力如下:

(1)魏某的判决(12年)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将魏某送监执行,由于魏某同时又是附带民事的被告人,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2)罗某的判决(死缓)尚未生效,北京市一中院应当依法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张某的判决(死立执)尚未生效,北京市一中院在抗诉、上诉期满后10日内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决死刑的,应当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408、424、423条


3、本案如果魏某仅以自己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附带民事判决上诉期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民事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高院二审发现附带民事诉讼有错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法条依据:《刑诉解释》407条


4、根据《刑诉解释》第4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本案由于人民检察院仅对魏某抗诉而未对罗某抗诉,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不能加重罗某的量刑。如果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裁判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法律依据:《刑诉法》233条、《刑诉解释》402条


5、北京市高院在复核罗某的死缓判决时,认为罗某死缓量刑过重,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应当依法改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复核程序:变轻容易,变重难)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424、428条


6、北京市高院在复核张某的死刑判决时,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发回重新审判

(死刑上报的处理:上报途中不改判)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423条


7、根据《刑诉解释》第429条第5项规定,最高院复核的案件,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也可以依法改判。

(复核结果:没错核准、瑕疵纠正、不死发回必要时可改)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429条


8、(1)根据《刑诉解释》423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有两个例外,即发回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①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发回重审的;②原判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但依法不应当判决死刑,发回重审的。本案最高院以发现新的事实、证据为由发回二审法院重审的,二审法院可以不另组合议庭,由原合议庭继续审理。

(原则另组合议庭,例外合议庭没有过错的)

(2)根据《刑诉解释》第430条第3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为由发回二审重审的,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以查清、核实证据。

(发回重审必开庭的情形:事实证据纠程序)

(3)根据《刑诉解释》430条第2款的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只能发回一次)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423、430条


模考演练九

1、由于本案终审法院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申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交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越一级申诉:告知、交给、自己来)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453条


2、根据《高检规则》的相关规定,吴某某首先应当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吴某某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吴某某因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而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经过两级检察院办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再立案复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抗诉的,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

法律依据:《高检规则》591、593、594条


3、(1)河南省高院院长对本院生效裁判,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高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河南省高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的主体:本院、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检察院)

法律依据:《刑诉法》254条


4、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高院3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的做法错误的。根据《刑诉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刑诉法》第236条第3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只能发一次)

法律依据:《刑诉法》236条


5、本案河南省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商丘市中院再审是错误的。河南省高院作为本案的终审法院,只能由本案决定再审,而不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河南省高院经再审审理后,认为圆盘锯、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商丘市中院重新审判。

(只有上级法院才有权指令下级法院)

法律依据:《刑诉法》254条、《刑诉解释》472条


6

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法院再审后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根据《刑诉法》第55条的规定,我国刑诉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指: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认定吴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唯一证据就是吴某某的供述,该供述出现不断翻供的情形,且该供述与在案的客观证据存在矛盾,供述的真实性存疑。法医鉴定正式被害人是因为“毒鼠强”中毒死亡,该鉴定意见并不能证明吴某投毒的犯罪事实。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某在侦查阶段已经翻供,否认犯罪。

综上,原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吴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理,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无罪判决

法律依据:《刑诉法》55条


模考演练十

1、(1)张大翔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犯地位。张大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罗小翔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资金并非法占有,该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涉案金额5185457元属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张大翔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

(2)罗小翔的行为也是贪污贿赂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诉讼中有下列违法行为:

(1)接到举报线索后,立即作出逮捕张大翔、罗小翔的决定错误。因为本案尚未立案,不能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或财产的手段。

(2)接到举报线索后,将本案移送至昌平区公安分居立案侦查的做法错误。因为本案属于贪污犯罪,应当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人民检察院的正确做法是将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立案调查。

(3)张大翔潜逃至国外,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错误。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并不属于不起诉的理由,人民检察院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罗小翔依法继续审查起诉。

法条依据:《高检规则》158、169条,《监察法》34条


3、如果被告人脱逃至境外,本案有两种程序选择

(1)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本案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626条、《刑诉法》291、298条


4、本案涉案的赃款赃物,不能直接作出没收裁定。因为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追缴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9、10条


5、根据《刑诉解释》第604条第3款,法院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刑诉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的罪名的,应当终止审理(缺席审理中,发现是诈骗罪而非贪污罪)

法律依据:《刑诉解释》604条


6、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刑诉法》正式建立刑事缺席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即使在被告人本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也可以照样按照程序,依法起诉、审判,并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其有罪。

一方面,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基本理念。长期以来,由于缺席审判的缺失,一些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的嫌犯、被告人潜逃境外躲避法律制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利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刑进行判处。另外,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能使我国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相融合与衔接。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使我国向被请求国提出的追回外逃资产要求有了真正的权威依据,有助于更好的打击腐败犯罪,加强追回外逃资产的国际合作。

另一方面,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虽然具有理论基础,但必须坚持惩罚腐败与保障人权想平衡的原则。对被告人而言,出庭庭审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只有出席法庭,才能有效行使自己的辩护权、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权、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正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一旦缺席审判,被告人将无法行使上述权利。

本次修正的《刑诉法》在构建缺席审判制度时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问题相当重视,具体通过以下制度来落实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1)提高审级,规定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或外交途径提出司法协助方式,或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3)对刑事缺席审判的案件实行强制法律援助辩护制度。根据《刑诉法》293条规定,对于缺席审判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换言之,尽管被告人缺席审判,但是其辩护人一定要在法庭上为其提供辩护。

(4)赋予被告人异议权。为了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诉法》第295条规定,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5)赋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的缺席判决能够形成,《刑诉法》29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6)保障近亲属的参诉权。根据《刑诉解释》603条规定,被告人的近亲属参加诉讼的,可以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进行辩论。

综上所述,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具有理论基础,但必须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的原则。































































































2022年厚大法考-刑诉法-主观题一本通-向高甲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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