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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饭店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反悔了怎么办

2022-05-07 18:36 作者: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在实践中,是不是只要是因与行政单位产生的纠纷就属于行政诉讼呢?其实不然,注意此类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饭店拆迁补偿案例:

  2001年8月1日,第三人临某县电影公司将其露天电影院及财产出租给陈平经营生意。后经临某县电影公司同意,陈平同年将其承租场地和财产转租给原告经营饭店,并于2004年3月1日签订了租赁协议,租期从2004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此后,原告在承租场地内建起一幢一层平房,装修豪华包厢和卫生间,购置了餐饮用具和空调,办起了某兴饭店。

  2005年2月22日,被告临某县政府决定在某兴饭店所在地及其周边土地兴建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随后下发临府[2005]20号《关于建设体育广场和文化公园的通知》,明确规定由临某县建环局牵头组织对某兴饭店等单位进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并限于2005年3月18日前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同时责成临某县工商局注销或终止某兴饭店的营业执照。临某县建环局根据被告临某县政府的授权,于2005年5月19日就某兴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原告王某永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该协议明确约定临某县建环局补偿36000元给原告王某永,原告王某永须于2005年5月25日前自行拆迁某兴饭店。

  协议签订后,临某县建环局依约给付了原告王某永拆迁补偿款36000元,原告王某永亦于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了某兴饭店。

  原告王某永诉称:在国家征用和公共事业面前,我选择服从和配合,忍痛拆除了某兴饭店。但在拆迁前,我于5月19日到临某县公证处办理了待拆迁房屋及物品保全公证,同时还通过临某县法院到海南省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委托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对某兴饭店的土建、装修投入的费用和物品现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331856元。为了取得拆迁赔偿金,在多次与县建环局交涉未果后,遂向被告临某县政府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但被告临某县政府一直不予理睬。至今二个月已届满,拆迁赔偿金被告仍未支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临某县政府支付原告拆迁补偿金(或赔偿金)33185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就意味着如发现上述情形,当事人的起诉将不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就此提出行政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原告王某永在就某兴饭店的拆迁补偿问题与临某县建环局达成协议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请求事项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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