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北京濬远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认定

2023-02-02 16:00 作者:小濬说法  |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王某与高某自2020年12月至2012年6月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主张其于2021年3月分别向高某转账3万元、以及驾校转账8000元,系对高某的借款,并提交相应支付凭证。濬远律所资深律师李锦星代理被告高某,经与当事人沟通具体情况和全案证据,当庭指出前述转账并非借款,且没有借贷合意。王某为证明借贷合意,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里仅能体现其向高某要过两个月房租和驾照钱,房租每月5800元。

法院观点:双方聊天记录和转账不能证明借贷合意,两个月房租仅11600元,与转账金额无法对应,且高某没有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认可了李锦星律师的观点,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北京濬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锦星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非要式、实践合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并生效需要两个基础要件,第一是款项的交付,另一个是借贷合意的达成。社会生活中涉及款项交付的法律关系很多,除借贷外,还有赠与关系、买卖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等,均可能涉及款项的支付和转移占有,故仅凭转账凭证无法证明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王某虽提供了转账凭证,但是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并没有明确借贷的合意,更没有高某同意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再加上,双方曾系情侣关系,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也很正常。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法院则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濬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锦星提示,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经常因分手发生经济纠纷。法院审理过程中,会结合全案情况来判断款项的性质。一般来说,在特殊节日比如每年的5月20日、5月21日、圣诞节、情人节等特殊节日时的转账,极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或者特殊金额的转账,比如“520”、“1314”、“666”等,也存在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当然,情侣间的借款也时常发生,那就要结合当时沟通的情况来判断,比如是否明确表示过是借款或者曾经要求过返还且对方表示同意。因此,不要怕提钱伤感情,借钱时还是要保持警惕,保留好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北京濬远律师事务所经典案例: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认定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