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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卫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中国海警,CCG)

2023-08-11 08:48 作者:永磁-老鼠  | 我要投稿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China Coast Guard)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下辖的总队,对外称为中国海警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海上维权执法活动。 2013年,国务院重组国家海洋局,重组后的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统一指挥调度海警队伍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由原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 2013年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前,我国在海上拥有行政执法权力的部门包括海监、海事、海关、渔政和公安边防等,这一局面被戏称为“五龙闹海”。各个涉海机构分别隶属海洋、交通、海关、农业、公安、环境等系统,各自管辖的领域包括海洋的使用、海上船舶和建筑物安全、渔业渔政、海上环保等。各个部门分工虽然大致明确,但职权上仍存在一定重复区域。多头管理的现状,给“管海”、“用海”的具体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从对外维护海洋权益的角度看,多个部门同时“管海”,反而分散了国家投放于海洋事业的资源——人力、财力、装备、基础设施甚至行政资源,从而导致不能形成拳头重击侵害我国海洋权益行为。因此,面对这种被动局面,统一海上执法力量,尽快建立中国海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决定重组国家海洋局:“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2013年7月9日,重组后的国家海洋局“三定”方案公布,规定国家海洋局“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中国海警局局长,国家海洋局局长兼任中国海警局政委”,“中国海警局设副局长2名、副政委1名”;国家海洋局机关设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中国海警指挥中心)、人事司(海警政治部)和财务装备司(海警后勤装备部),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对外以中国海警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3个海区分局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11个海警总队及其支队。重新组建后的国家海洋局人员编制达16296名。 2013年7月22日,重组后的国家海洋局和中国海警局正式挂牌,中国海警局正式成立。 2018年6月22日,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决定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将由国家海洋局领导的海警队伍整体划归武警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武警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2019年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许其亮来到武警海警总队机关看望慰问官兵,代表习近平主席和军委其他领导,向部队官兵致以新春祝福。 2019年7月10日,中国海警局95110海上报警电话开通。 2020年1月1日起,中国海警执法证正式启用。 相关职能 一、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包括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以及协调指导地方海上执法工作。 二、中国海警局执行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执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海上缉私等方面的执法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中国海警局与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 第三条 海警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下简称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依法管理、综合治理、规范高效、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 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海上安全保卫,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偷渡,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生产作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和惩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海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七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崇尚荣誉,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严格执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 国家建立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海上维权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相互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第九条 对在海上维权执法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国家在沿海地区按照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中国海警局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和海警工作站,分别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有关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中国海警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导所属海警机构开展海上维权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海警机构管辖区域应当根据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的需要合理划定和调整,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海警机构管辖区域的划定和调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机关。 第十二条 海警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巡航、警戒,值守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界线,预防、制止、排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 (二)对海上重要目标和重大活动实施安全保卫,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重点岛礁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安全; (三)实施海上治安管理,查处海上违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的行为,防范和处置海上恐怖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 (四)对海上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或者货物、物品、人员进行检查,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 (五)在职责范围内对海域使用、海岛保护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与保护、海洋调查测量、海洋基础测绘、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六)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渔业生产作业、海洋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 (八)预防、制止和侦查海上犯罪活动; (九)按照国家有关职责分工,处置海上突发事件;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承担相关执法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警机构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海关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海警机构接到因海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求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和救助。 第十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实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指导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上执法队伍开展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相关执法工作。 根据海上维权执法工作需要,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可以统一协调组织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上执法队伍的船舶、人员参与海上重大维权执法行动。 根据2013年中央编办制定的《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重组后的国家海洋局将新设如下机关: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人事司(海警政治部)、财务装备司(海警后勤装备部),对外以中国海警局名义进行维权执法行动。 内设机构 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中国海警指挥中心) 职能:组织起草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拟定执法规范与流程,承担统一指挥调度海警队伍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警业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海警队伍业务训练等。 部门设置 综合处、法制处、调度指挥处、维权巡航处、治安处、刑侦处、缉私处、渔业执法处、渔业调查处、资源环境执法、海域执法处、海岛执法处、训练督查处、情报处、通信处、勤务管理处 人事司(海警政治部) 职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拟订海洋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海警队伍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海警队伍干部考核,任免等工作。 部门设置 综合处、干部一处、干部二处、机构编制处、人才教育处、现役处、政治工作处 财务装备司(海警后勤装备部) 职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起草并组织实施海警队伍基建、装备和后勤建设的规划、计划,拟订经费、物资、装备标准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装备物资采购。 部门设置 综合处、预算处、财务处、资产采购处、基建房产处、舰船管理处、航空管理处、装备运输处、军需卫生处 分局支队 直属海区分局与地方海警支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北海海区指挥部(中国海警局北海分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东海海区指挥部(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南海海区指挥部(中国海警局南海分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辽宁支队(辽宁海警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天津支队(天津海警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河北支队(河北海警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山东支队(山东海警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江苏支队(江苏海警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上海支队(上海海警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浙江支队(浙江海警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福建支队(福建海警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广东支队(广东海警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广西支队(广西海警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海南支队(海南海警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第一支队(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一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第二支队(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二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第三支队(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第四支队(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四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第五支队(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五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第六支队(中国海警局直属第六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第一航空大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第二航空大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第三航空大队 县级机构 海警工作站(县级) 2019年6月27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国防时空》报道,中国海警首次分区域设置海警工作站,实现海上执法力量全域分布,以提高海上执法效能。 “海警工作站”是中国海警最新设置的县一级行政属地海上执法机构。迅速调整完成人员装备和各类配套重整,重新科学划分任务区和职责,配强舰艇和执法装备,执法能力大幅提升。”海警工作站成立后,在保护海洋环境,打击海上非法采砂、违规使用海域等方面取得突破,成为海上扫黑除恶行动的利剑。 网上平台 2018年7月4日,中国海警局官方微博上线。2021年1月1日,中国海警局官方网站正式启用。中国海警局还设有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抖音官方号。 海警装备 中国海警维权执法服 2023年2月消息,“海警维权执法服”已全面配发至各级海警机构执法一线,成为海警执法人员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的统一制服,是海警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的重要标志。 海警维权执法服充分考虑海警海上维权执法任务需求特点,具备舒适透气、高强耐磨、挺括、色牢度高、抗静电、适应弹性等功能,在设计思路上,有别于军队、人民警察和其他现有行业服装,在借鉴优点的同时,增强识别性和安全性,充分展示国威和执法严肃性。 海警维权执法服主要有夏维权执法服、春秋维权执法服、冬维权执法服、维权执法大衣和维权执法分体雨衣,并配有维权执法帽、冬帽、套式肩章、勤务章、执法号、国旗臂章、海警臂章、舰艇作训鞋等配套服饰。 海警维权执法服的配发使用有利于加强海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督促执法人员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 现任领导 司令员(局长):郁忠 政委:王良福 副司令员(副局长):王洪光、胡伟华、陈冬、赵学翔 副政委兼纪委书记兼监委主任:张连军 参谋长(执法部长):张春儒 政治工作部主任:张文辉 为更好地履行海上执法职权,方便服务人民群众,中国海警局开通95110海上报警电话,自2019年7月10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95110海上报警电话将按照“属地管辖、就近处警”的原则,实行24小时值守。 1.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事)件; 2.海上发生的走私案件(行为); 3.非法围填海、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未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进行海底电缆管道作业和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为; 4.破坏海洋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等行为; 5.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等行为; 6.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发生的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和涉渔纠纷; 7.其他需要海警处置的报警或求助。 钓鱼岛维权巡航 2014年10月18日,中国海警2305、2101、2112舰船编队在我国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2014年10月30日,中国海警2305、2101、2112舰船编队在我国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日本《产经新闻》10月30日报道称,经过日本第11管区那霸海上保安总部确认,北京时间30日上午9点左右,我国3艘海警船进入钓鱼岛12海里巡航。该媒体称,这是我国公务船2014年第26次进入该海域,上次为本月18日。 《产经新闻》透露,3艘中国海警船分别为“海警2101”、“海警2112”和“海警2305”,从24日开始在日本领海外侧的毗连区航行。3艘海警船进入钓鱼岛12海里后,立即遭到日方巡逻船的跟踪和监视。“海警2305”用中文和日语分别向日本巡视船发出警告,强调“贵方船只正在我国领海航行”。 2018年 2018年7月4日,中国海警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中国海警2305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日本NHK电视台2018年10月17日报道称,日本海上保安厅第11管区那霸海保本部当天发布消息,当日上午8时,有4艘中国海警船在钓鱼岛黄尾屿西北约30公里至33公里海域航行。当日9时左右,日方确认至少有3艘中国海警船进入钓鱼岛12海里巡航。确认中方公务船进入钓鱼岛12海里后,日本政府随即将设置在首相官邸危机管理中心的“信息联络室”升级成为“官邸对策室”,负责收集中方公务船的信息,并进行警戒监视。 按照日方的统计,此次是中国海警船编队2018年第18次巡航钓鱼岛12海里。中方公务船上一次巡航钓鱼岛12海里是在9月7日。不过当时曾遭到日本海保厅巡视船的阻挠和干扰。日本政府还向中方提出了所谓的“抗议”。 中国海警局官方微博2018年10月17日当天发布消息证实,2018年10月17日,中国海警2307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中国海警局官方微博2019年1月5日,中国海警2305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据中国海警局官方微信2019年1月12日中国海警2305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新华社北京2019年4月30日电,记者从中国海警局了解到,中国海警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5月1日启动。 2019年5月2日,据中国海警局消息,5月1日起,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将全面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 据日本NHK电视台2019年5月12日报道,日本海上保安厅第11管区称,4艘中国海警船12日在钓鱼岛领海周围海域航行。 2020年 中国海警局官方微博发布2020年1月4日,中国海警2502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中国海警局官方微博发布2020年1月14日,中国海警2502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中国海警局官方微博发布2020年2月5日,中国海警2501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中国海警微信官方公众号发布2020年3月20日,中国海警2502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2021年 中国海警局官方网站发布2021年1月13日中国海警1401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2021年3月23日,据中国海警局官方网站发布,中国海警2502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2021年8月19日,中国海警2302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2022年 2022年2月25日,据中国海警局官方网站发布,中国海警1301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2022年5月11日,中国海警2302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日本电视台报道钓鱼岛附近海域中日船只“冲突”一幕。报道声称,日本自民党一位名叫仲间均的地方议员9日曾乘船前往“尖阁诸岛”钓鱼,被中国海警船“跟踪36小时”,还被要求离开我国领海。我外交部曾多次表示,在钓鱼岛海域开展巡航执法是中方固有权利。我们要求日方恪守四点原则共识精神,避免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新的事端,以实际行动维护东海局势稳定。 2022年5月14日,中国海警1302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2022年10月7日,中国海警2301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2023年1月10日,中国海警1301舰艇编队在我钓鱼岛领海内巡航。

中国海警夏维权执法服

中国海警3401船

中国海警标志

中国海警46104船

中国海警2302船

中国海警2301船

中国海警33103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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