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E点点 | 15分钟】辩证法及其形式逻辑基础:充足理由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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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律
(1)
我们来列举一些基本的逻辑范畴:
同一律A=A
矛盾律A,barA[A上面加一横]
排中律¬A∧¬barA
充足理由律p→q
我们从抽象到具象的顺序来讲,越抽象的东西其实越基本,违反起来越难。
同一律A¬A:
X=X某一个东西要至少是某一个东西,任何一个观点至少是它自己。
充足理由律p→q:
p→q不是自己和自己的关系,而是和一个他者的关系,这两者的关系其实很大程度属于经验的逻辑范畴,因为它要关注实质内容。
我们可以假设这个世界没有他物,只有某物自己,在这个意义上的,我可以违反充足理由律。但是同一律不可以,因为我们可以认为某物产生他物不是必然的,是没必要的。谢林就主张绝对者可以不创造世界,世界可以不存在。
矛盾律A,barA,排中律¬A∧¬barA:
排中律更容易被违反,违反之后可以得到一系列逻辑结果,而矛盾论更加抽象一些。
充足理由律:
充足理由[reason]律也叫根据[ground大地,根基]率
和它相近的,最具象的是因果律,我们一般不考虑更多情况,将因果律简化,理解为一般的因果关系——原因决定结果。在现代物理学理解上,就是一物产生另一物。
其次根据律,德国观念论强调“根据”不等于“原因”:p→q,这里的p是q的根据,p是的理由。但这个p不必要是具体的物理事件,物理原因。它可以是作为“理由”的“原因”,理性上的原因,根据。比如对黑格尔来说,世界的本质是精神或理性,但并不是说世界的原因是理性,不是理性通过物理的原因产生世界,而是说世界的根据是理性,理性是世界的逻辑原因而不是世界在时间上的原因,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并不承认创世。[德国“唯心论”的心并不是世界的原因而是世界的根据,所以世界可以被理性理解]
所以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说因果律是根据率的特殊情况。
更加抽象的是蕴含p→q:蕴含就是从属关系,如果说p是个元素,那么p就属于q。蕴含又分为两种,形式蕴含和实质蕴含。
形式蕴含就是p→p,在黑格尔那叫做形式的根据,也就是自己解释自己[生命为什么能维持,因为生命有生命力,说了又好像没说。]
实质蕴含p与q不想等
接着最抽象的是映射→:只要p能对应到q,中间是什么没有关系,这是将形式逻辑彻底的形式化。
只要存在着对应关系就可以了:p>q;左边写一列数右边写一列数,一一对上;把偶数和全体自然数对应上,偶数和全体自然数一样多。
重点:蕴含不等同于因果律
(2)
如果p→q(属于),那么按形式逻辑,它的逆否命题应该和它等价——¬q→¬p,呈现在韦恩图里,¬p正好把¬q 覆盖,也就是说如果p能推出q,那么¬q应该能推出¬p,但注意这里是蕴含关系。
有些自由主义者(“大善人”)用这种方式来证明一个命题的对错,要注意的是,这种东西在某种程度上是同一律的变种。如果一个命题很难判断对错,那么他的命逆否命题应该是跟他等价的,也不太容易判断对错。要是逆否命题比起原命题,带来了更多的信息,这就说明逆否命题本身的推论是有错误的,如果变形前后的两个命题是完全等价的,那么变形之后不会带来新的信息,所以这种证明是谬误的,这也是辩证法嘲笑形式逻辑的原因[脑补电摇嘲讽]
这种错误是混淆蕴含和因果产生的。在韦恩图里(自己脑补),p被包含在q里面,所以p和q是空间关系。p和q同时存在于同一个逻辑空间里,这里没有时间关系,但因果是有时间关系的。
在因果关系中p和q的关系不是同一个时间里的空间位置关系,而是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蕴含表达空间关系,是没有时间性的,所以在这里p和q是没有真正的相互顺序的。所以你可以在p蕴含q加上“¬”然后写成“q”蕴含“p”的形式(补集),这在时间关系上显然是不被允许的。
我们可以画一条时间轴[尽管也许它没有真正的时间,虽然有些因果是共时的,但是它至少是有时间性的]
比如事件p[我困了],(下一步),事件q[因此我睡觉]。改成逆否:事件¬q[我不睡觉],(下一步),[因此我不困]
困会导致睡觉,因此我不睡我就不困。
这里逆否就不能用了,因为p和q之间是有时间关系的。p会导致q的发生,但不代表q不发生。 p都不会发生。[p和q不一定独立,不从属]
p→q[因果联系]意味着时间上p要先于q。
空间是各项同性的[往左,往右,往里,往外都是可以进行的]但时间是对称迫缺的。两个时间方向是不同的,这是一个抽象的角度。从更具象的角度来理解:p→q(蕴含) 其实是简写版本,在集合的形式上p是一个集合,并从属于q。如果说x从属于p, x也从属于q。
把它调换成更传统的主谓逻辑:
当x是p时,x是q[满足某个性质],这时候x是p和x是q是同时存的,这里没有时间先后,当x具有p的属性时,它具有q的属性。那么如果它没有 q的属性,同时它就没有p的属性,很明显在这里p和q同时发生。在因果关系中,p发生的时刻a, q发生的时刻b是不一致的
所以我们对实质蕴含的研究不能推广到对因果律的研究,因为一个是在时间里的而一个不在时间里。对于康德来说因果律是严格的时间性的规律,而根据律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从时间里面抽象出来的。但根据律恰恰是源自于时间的,所以把时间抽象掉了以后,它就没有一个实质的时间的规定性。
举一个其他的例子,实质蕴含怪论:当p→¬p,会产生矛盾,但p→¬p在因果律上没有矛盾,p 会导致一个不是p的东西,这是一个正常的现象。因为所有的p导致q,原则上都是p导致了非p[巴门尼德]。但如果有两个时间点,p导致非p,实际上是在p外加了不是p的元素,这不构成矛盾。
但是在实质蕴含怪论里,p和¬p同时,一个x在从属于p的时候,同时从属于非p——这里x占据的是同一个符号位置——p和¬p是压缩在同一个点上的,把两个相互否定的性质压缩在同一个点上,这当然会导致矛盾。
还有一句话比较有意思:矛盾只能在时间里被理解——如果把时间抽象掉,p和¬p 就必须同时成立,这就会导致矛盾。但在时间上,如果我们引入时间矛盾是可以的。因为同一个东西,在时刻a有p的属性,在时刻b有非 ρ的属性。比如:一块石头从黑色变成白色,这里没有任何逻辑矛盾之处。虽然这块石头即是黑的也是白的,但在不同的时间里,两个相互否定的元素,在同一个对象里,被分成了两个部分,这样两种相互矛盾的东西就被给分割开了。
我们再看一下形式蕴含p→p:p从属于自己当然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但在因果律上p→p,p就是自因。这是一个循环因果(因为某物发生,所以某物发生),这在通常的因果律体系里是不允许的。
你会所以很显然,蕴含并不是因果。说p蕴含于q,是说p是q的充分条件(蕴含),但充分条件并不是充分原因。
所以对形式逻辑的研究不能推广到对因果律的研究,所以不要认为只要掌握逻辑,我就能理解世界的原因,这是不幸的消息。一个人对逻辑掌握的再好,他对现实世界的原因也不会有什么充分的理解。所以对逻辑的研究不能代替对因果的研究,更不能代替对存在实存的研究。
(3)
接下来是因果率和根据律。它们之间的一致性也是:p→q。它们两个都依赖于语义,依赖于概念的内涵,这和蕴含是不一样的。实质蕴含可以写成集合论的形式——集合是所有的概念外延的集合,也就是说这些概念所指涉的对象都是清楚明白的,这就相当于把一个个个体装载进一个框架内部。
既然它是外延的关系,它是不需要涉及语义,涉及内涵的。但根据率和因果率这两者都需要涉及内涵,而且根据率要比因果率(物理关系)更抽象,在这个意义上根据律有点接近蕴含,所以有的根据律可以用形式蕴含和实质蕴含来理解。
根据率和因果律都会遇到无限倒退的问题。要证明命题p,得需要一个命题p',但p'也需要证明,所以还需要一个p''以此类推
p←p'←p''……
所以我们无法很好地证明第一因,如果有第一因,它自己必须是自己的原因,自己是自己的根据根据。这样就会出现自因的情况。但自因在通常的因果律的研究里是不合法的。(但在一个比较古典的时代,我们会自动地认为灵魂是自因的,因为我们认为我们是自由的,是可以决定自己的,所以灵魂至少是自因,是自己是自己原因的东西。所以柏拉图会这样论证:所有的原因都需要一个最终的原因,而最终原因[无法以其它原因为原因],是以自己为原因的原因,那么它就是灵魂,因此宇宙的本源是灵魂。)
所以这里无论是根据(证明),一种证明的过程,还是物理原因的过程,都会遇到第一因或第一根据的问题。只要p还是依赖某个东西的,是可以继续追问的,那么它肯定不是最终的东西。
所以雅各比反对充足理由律,他提出了无根性——所有有根据的东西必然来自一个无根据的东西,这个无根据的东西是不能被追问的,它本身不能有任何的根据,是不进入因果关系或者根据关系的。就像逻辑学的公理,它是不能被证明的,而是直接被设定——认为所有能用理性来推论的东西,都来自一个不能被理性推论的东西,某种直观的……
我们先看因果律的无限倒退,这和数学里的有根类有点像。a能找到原因b,b能找到原因c,c能找到原因d:a←b←c←d←e……
先不管大爆炸的东西,逻辑上这个原因链是可以一直走下去的,如果假设宇宙时间无限长,那就找不到第一原因。所以康德在这里提出了一个二律悖反。
如果时间不存在那么这个悖论就没意义了,但是我们先假设时间是一个真实的东西,假设时间是有限的,因果率是有限的:a←b←c←d←e
那么e就是一个自因,它开启了后面所有东西,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e是自己的原因——e导致e自己(那这样e就不能动了,因为他不能有时间性的前与后,运动)
打个比方:如果绝对者在某一个时刻开端了世界,那么祂之前在干什么呢?[在摸鱼(雾)]如果祂之前有无限的时间也没有创造世界,祂为什么在这时刻就创造了,这样说的话他在这一刻也不能创造世界。因为e要是能能导致 e,那么他会一直导致e,而不是d。
用一个更抽象或者更准确的方法。新柏拉图主义将变化看成是被生成的。如果变化是被创造出来的,那就说明变化之前没有变化,是静止。是静止产生出变化,静止要想变成变化,它得先创造变化。但是问题是静止想要创造变化,它自己就不能是静止的,得变成变化。又出现了无限倒退[静止如果能产生,那静止就自我取消了]
所以时间不能是有限的,那么时间能不能是无限的?
时间是无限的也不行,如果时间是无限的,那就意味着无穷和无尽。第一因就不存在了,第一项是什么都没有,是空集。而每一个东西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前一个东西的存在。
□→/e→/d→c/→/b→/a[整个序列无效]
Xn+1存在是因为Xn存在,但现在首项不存在。Xo是不存在的,那么X1也不存在。通过归纳可以发现任何一个Xn都是不存在的,这也就意味着没有第一因,所有的东西都不可能存在。后面的每一个因果序列都不可能存在。所以如果宇宙是无限长的。因为按照现在这样,就什么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按照莱布尼兹的说法,某个东西必须有充分的原因,它才能存在。但如果整个宇宙的时间系统是开放的,这就意味着每一个因果序列都是不可能充分的,因为这个序列未完成,它是无限开放的。那么充足理由率本身就是不充分的了,因为整个系统都是不完备的,没有任何部分可以找到充分理由。
这时候该怎么办呢?虽然因果系统跟逻辑系统是不同的,但是他们还是有相似性的,一些可类比的特征
以上的过程其实可以在集合论理把它表示成有根类的。虽上面那个序列是没完成的,但我们可以引用阿列夫零[把全体自然数集合的个数记作阿列夫零)]。
我们假设在另一个层次上,这整个序列已经完成了。
A→[a←b←c←d←e……]
用这个A代表整个的整全,A不在因果序列内,不是内部的一个因果。它是整个因果链条的分组,而不是因果链条内的一个原因。这就意味着虽然链条没有完成。但是在A的视角来看(外部),这个链条已经是一个整体了[A的存在是它的根据],但是在在A视角内部,它是继续持续的。A就是真类。[在康德的哲学体系内,非常早的就有了这种类似集合论的因素]A和整个因果链条的关系,或者A跟每个元素的关系,不再是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是一种根据性的关系。因为A不是自己的元素这就意味着A和小字母的关系不同于小字母之间的关系。但A确实是比如a的某种原因。但A不能通过因果率来影响小字母。所以它们不是因果关系,又是A规定的a,b,c,d,所以这种关系指的是一种逻辑关系,所以它应该是根据关系,是一种思想上的关系,这个东西有点类似于二阶逻辑。
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区分出根据和原因。还有一个最直接的东西,就是常说的时间自己不在时间自己里,如果时间自己在时间里,时间流逝,时间自己没了,这是不可能的。
还有一个——因果率不是因果过程的原因。我们并不是先有因果率,后有因果过程。先有自然规律,后有物理事件。至少在正常思维里,这是不对的。因为二阶的东西,不会跟一阶的东西发生什么关系。真类自己不参与因果,他自己不能参与到自己的过程里面,所以因果律不会符合因果律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因果律本身就是一种根据,而不是某个因果过程。所以因果律是个范畴 ,具体的因果事件是经验事实
现代形式上学,讨论的不是这些东西[a,b,c,d]。我们管它叫宇由论,它被交给物理学去研究了,整个的哲学讨论的是根据率,世界在理性上的原因,它并不是直接讲存在的东西。
还有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我们知道根据和因果之间是不一样的,是不同的。但是能不能类比一下呢?有没有可能根据 在某种意义上讲,类似于原因?这个雅各比也提出了,但对于康德来讲,根据律和因果率是完全分离的,一个东西是根据,它绝对不能是因果律上的原因,因为它超出现象界了。
但是雅各比认为,如果它可以类比原因,根据虽然不同一般的原因,但是它仍然可以类比原因 作为某种特殊的原因,或者高阶、高级的原因。我们可以用无穷的比大小来类比。
我们知道有限的数字可以比大小:3<5。现在:Ω0<Ω1。但这两种大于,大于绝对不是一回事。但他们是相似的,我们是用有穷运算来类比类比无穷运算,但含义确实是不同的。
在这里无穷是二阶概念,是有限的数位的总体,总体就是二阶概念,二阶概念之间也可以类似地有一阶概念之间的一种关系(偏序关系,搞不懂)。这是一种思想实验。
刚才说到,自己是自己的原因这件事情在一般的因果里是不能够理解的。p→p这件事情,所以学分析哲学因果理论的大部分的人都会告诉你,因果循环是不允许的,不能决定自己。所以人是没有自由的,因为所有的原因只能来自外部。[蛇皮哲学,学成奴隶了属于是]因为自由就是自己决定自己,这样就开始乱动了。
如果自由不能在这里[a,b,c]来被理解,那有个问题,自由能不能在[A]这里被理解?但要是整个因果过程被确定下来了,那又怎么可能有自由呢?
要是自由在因果序列外面,比如是在康德那里,在物自体的[在康德那,因果,时间,空间只是直观形式]范围[超越因果规律的范围]。但在物自体的范围里也没什么用,你就算在物自体意义上有自由,但你在现象里一点自由也没有,这和没有自由也没什么区别。而且在物理上,每一个东西都严格的都有一个原因在追随。在现象世界里没有任何自由,你就说本体世界有自由,这就有点像宗教的变体——“葡萄面饼在可以我们的宗教仪式变成上主的血和肉,虽然你用所有的科学方法检测,它都还是葡萄酒和面底,但是它其实在本体世界已经变成耶稣的血肉了!”——这就太扯了。
那么如何避免这个问题?上面说过,因果是不完备的,是并非全体的,整个因果链的过程是没有完成的。对于这些小元素[a,b,c,d],只要整个因果链条,没有完成,那么在现象界中,我们就不可能找到它的充分原因,这个原因是无法追溯和穷尽的。这也就意味着,至少在我们的现象的范围内,我们不可能说小元素[a,b,c,d]是完全受制于自然规律的,因为自然规律的全体是不存在的。全体是不存在的。那也就意味着小因果并不能完全通过自然规律来解释。它需要一个更高的东西来解释,需要一个在自然规律外部提供根据的东西来提供解释,这是自然里面找不到的。在这个意义上讲根据也类似于原因一样,给了小元素一个存在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根据类似于原因
雅各比管[A]叫神圣原因。一阶段层面叫自然原因。所有东西都是自然原因和神圣原因一块传输出来的。在这种意义上来讲,自由可能来自于神圣原因,如果自由来自于神圣原因的话,在这个意向讲,自由在本体世界上任然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