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事务所湖北福利房拆迁律师-福利房拆迁职工有没有补偿
早期的公房大多是单位福利分房,承租人仅需缴纳极低的租金即可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那么,福利房拆迁职工有没有补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湖北武汉林先生就职的单位在多年前内部建房,分给员工居住。林先生按要求支付租赁保证金后,一直在该房内居住至今。现在该地遇上征收,原单位却将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他们一家限期搬离腾退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企业对职工的房屋分配通常附加了对职工的奖赏和福利,是单位行使管理权的表现之一。单位依照自身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分房系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故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在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公有住房,林先生的就职单位请要求其返还案涉房屋,属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另一方面,林先生曾缴纳租赁保证金,并长期占有该房,他有权依据安置补偿方案获得相应的征收补偿。单位以租赁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已经严重侵害了林先生作为房屋实际居住者的合法权益,他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争取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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