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李扬博士:重大修改!高铁霸座或成刑事案件!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李扬博士:重大修改!高铁霸座或成刑事案件!
近日,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称,铁路客票儿童票拟由身高划分改为以年龄划分,并将实行车票实名制。此外,《意见》还新增了霸座惩治规定。据悉,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7日。(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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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座,早已不是一个新词。它是指肢体健全者霸占别人座位,而这,也是我国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随着高铁线路的日渐普及,高铁出行也成为了民众的最优之选,因高铁占座、霸座而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为了应对这一不良社会现象的日渐猖獗,自2018年9月30日《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通过开始,我国便拉开了拒绝高铁霸座的序幕——其中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霸座,将涉及到怎样的法律问题,我们试做一一分析。
一、民法上的法律责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典赋予了承运人拒绝运输的能力——应对霸座者,铁路运输方可以拒绝承运,霸座者无法享受运输服务。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霸座者施加了行政处罚,警告、拘留、罚款,都是处置霸座者的最佳方案。
早已有人因霸座被除以行政处罚——2020年8月8日下午,G3182次列车自天水南站开车后,一名徐姓乘客霸占他人座位,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反复劝说无效。最终,徐某被移交给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北站派出所。经派出所依法讯问,徐某对其在G3182次列车5号车厢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三、刑法上的法律责任。
在情节严重且极大程度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我们也可用刑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对该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运输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霸座行为往往仅以行政处罚为主,但随着情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增大,目前也逐渐出现因霸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如在(2020)浙07刑终175号的裁判文书中,便把钱某某采用辱骂、火车霸座等形式刁难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
在文明社会中,我们应当遵守规则,拥有规则意识,才能协同构造和谐社会。霸座虽然看似是小事,但却充分展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我国对其重拳出击的态度,也展现了我们创建和谐社会的决心与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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