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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岫岩人民法院多名法官被举报虚假诉讼破坏营商环境

2023-06-21 15:35 作者:中兴财经  | 我要投稿

在司法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有的当事人为了非法侵占对方或其他人的财产,通过虚构不存在的借贷关系。利用虚假的证据材料进行诉讼,最终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这就是虚假诉讼。

日前,辽宁省大石桥市金先生、周先生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内容直指辽宁省岫岩县人民法院多名法官,上下勾结,沆瀣一气,滥用职权,虚假诉讼,枉法判决,违法执行,导致其经济受到严重损失,周先生人身自由权受到严重侵害!

举报内容如下:

岫岩县人民法院民庭法官李荣海在审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3民初2970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借款事实不予审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判决,涉嫌枉法裁判。

岫岩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宗磊在执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3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中,不顾事实,违法处置财产,违法拘留举报人,给举报人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

游海滨系岫岩满族自治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和规范,游海滨与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3民初2970号案件原告人李航恶意串通,李航以游海滨个人所打的1800万元借据,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2019)辽0323民初2970号判决书,仅有游海滨出具的1800万借条,且该借条未载明借款用途,未入公司账目,未加盖岫岩满族自治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公章,因此该借款为自然之间的借款,与汇鑫矿业法人单位无关,股东个人的债权债务不应与公司的债权债务混同,原审法院将该笔欠款认定由汇鑫矿业承担还款责任错误。1800万元的借款无支付凭证。本案借款金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应审查出借能力及支付方式,原审中李航未提供1800万元的全部支付凭证,无法认定借款人为游海滨还是周安龙或者汇鑫矿业。且综合原审庭审中的证据及笔录,汇鑫矿业及游海滨明确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该借款仅为李航与周安龙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游海滨出具欠条承担该笔债务是用以抵顶其对周安龙之间的股权转让款。原审法院在无支付凭证、借款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判决1800万债务成立,该判决错误。本案中,自然人身份重叠,周安龙及游海滨先后为汇鑫矿业的股东及法人,但本案的借款即使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也应查明具体的借款人及借款目的。结合本案的证据,本案的借款应为周安龙个人借款,周安龙与游海滨之间因对汇鑫矿业股权转让,游海滨之承担该笔债务已抵顶股权转让款,因此该笔借款仅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与汇鑫矿业无关。因此原审法院在借款人未查明,借款目的不明确,且游海滨及汇鑫矿业明确否认该笔借款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做出汇鑫矿业及游海滨承担该笔债务的判决错误。

原判决认定欠款主体错误。原审法院未查明欠款主体,该案中,借款主体应为周安龙以个人身份向李航借款,周安龙同时为汇鑫矿业的法人及股东,但该借款为自然人借款,与公司无关,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原判决认定有汇鑫矿业承担该笔债务错误。

游海滨通过债务承担的方式承接该笔债务,但其前提条件为李航再出借1200万的前提下,在李航未出借该笔资金(1200万)的情况下,无论是1800万,还是1200万,李航均未提供向游海滨及汇鑫矿业的支付凭证,游海滨的债务承担并未生效,汇鑫矿业更无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游海滨个人还是其已汇鑫矿业法人的身份代表汇鑫矿业向李航出具的承诺及欠条均未生效,且并该承诺即使生效也为保证,并非债务人本人,应为保证人,因此该判决错误。

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本案中,各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并不明确,且借款主体、支付事实及借款用途均未审查清楚,虽然游海滨及汇鑫矿业否认借款事实,但在涉案金额巨大的情况下,却仍未对一审判决予以上诉。在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的,各被告默契配合着觊觎汇鑫矿业及原告的财产。各被告的种种行为均表明其蓄谋已久,利用虚假诉讼以达到侵吞汇鑫矿业及原告财产的目的。

该案涉及金额巨大,李荣海在审理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3民初2970号民间借贷案件中,对案件事实审查不清,涉嫌枉法裁判。

宗磊在执行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3执1089号执行案件中涉嫌滥用职权、违法执行。宗磊不顾投资人的利益,违反公平正义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知法犯法,违法处置财产,将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已查封的矿石交由他办理案件的原告李航拉走自行处置。

2020年5月7日,举报人金荣光与汇鑫矿业法定代表人游海滨签订了金矿开采合作协议,举报人陆续投资人民币1600余万元,金矿石开采出来后,李航便开始利用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3民初2970号案件的执行法官宗磊,违法执行,不惜牺牲他人利益,来谋取不法利益。所开采的矿石经另案诉讼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且大石桥市人民已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函告知案涉矿石执行查封情况,大石桥市法院的相关执行手续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明确案涉矿石为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已查封矿石,禁止擅自处分。岫岩法院不应独自处理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矿石,即使需进一步处理矿石,也需要大石桥市法院及岫岩法院共同协商处理,或者经二者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处理。

岫岩法院无权允许李航单独处置争议矿石。岫岩法院本次执行依据裁定第2条中未明确载明查封矿石,其不是争议矿石的首封法院;且岫岩法院出具的(2020)0323执1089号裁定,该裁定明确载明(2019)0323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岫岩法院再次对案涉矿石处分涉嫌滥用职权,阻碍其他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妨碍执法。且在2021年8月,岫岩法院擅自允许李航违法处分1800吨矿石,导致李航隐瞒相应的款项,并拒绝向岫岩法院或者大石桥法院缴纳,造成相应损失,该行为由岫岩法院渎职造成,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岫岩法院再次处分矿石涉嫌违法。2022年8月,岫岩法院在李航的指示下将大石桥市法院查封的矿石运送至争议一方(李航)远处于凤城市的公司院内,其行为已涉及跨市执法;且本身将处于其他法院首封的矿石在未经提存,取样化验矿石品味,固定矿石含量、未经鉴定称重,直接让争议方李航车辆予以运输,运输过程法院未派人监督,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涉嫌直接处分给李航,现处于李航公司院内的部分矿石已被处分,造成了被查封矿石的流失,岫岩法院涉嫌渎职。

执行法官宗磊在违法拘禁周长明、周兆伟过程中对其进行人格侮辱、咒骂,其行为严重违法违纪。为达到非法侵占矿石的目的,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并未违法公民予以拘留,滥用职权,严重违法。

2022年8月4日9时30分许,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宗磊、书记员尹岩到矿山,将周长明、周兆伟带走违法关押,以妨害执行为名做出2022辽3023执恢310号拘留决定书,拘留15日,未通知家属。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上述人员滥用职权,充当不法牟利、恶意诉讼当事人的保护伞,严重损害司法形象、破坏营商坏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及其恶劣,请求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并予以查处。

执法部门执法过程应携带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如其未携带执法记录仪执法则本身就违法;其次如其携带执法记录仪则可以显示其本次拘留的人员为监督执法的合法公民。在岫岩法院执行局到达矿山后上山,从上山至相关人员被拘留,没有任何阻碍、妨碍执法的行为,且矿山有监控,可以证明被举报人的行为为非法。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李荣海、宗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严重违法,已经触犯国家法律,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坚决惩治清除残留在人民法院系统中的毒瘤,以正风气,还法律以尊严,还受害人以公道,还社会以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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