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丨实习生是否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
毕业季来了,解答一些共性的问题,实习生有最低工资标准吗?
这个问题其实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分两个问题来说。

【壹】实习生是否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1-(2021)湘03民终525号
小雅是某师范学校的学生,2018年12月,小雅进入某幼稚园实习,学校、幼稚园、小雅签订了《三方协议》。
小雅进入幼稚园实习后,于2019年5月30日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2019年6月30日取得毕业证书,但幼稚园在小雅毕业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雅仍在幼稚园从事幼教工作。
2020年1月3日,小雅在布置教室环境时不慎从教室桌子上摔倒受伤,后小雅与幼稚园就工伤申报发生争议,遂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幼稚园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小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雅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和毕业证后仍接受幼稚园安排的岗位工作,除按月领取报酬外,还与其他员工一样享受节假日福利及其他奖励,遵守统一的考勤管理制度,双方的关系符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案例2-(2021)湘03民终525号
小菲是某职业学院的学生,2019年5月20日,小菲入职某公司担任外勤会计,双方未签订实习协议,也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6月20日,小菲取得毕业证书。
2020年4月17日,小菲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在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
仲裁委、一审法院支持了小菲的请求,单位不服,认为双方是实习关系,遂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小菲之间达成了建立实习关系的合意。本案中,根据《入职申请表》载明的内容可知,小菲系通过招聘进入公司,公司对小菲进行考勤并发放工资,且小菲已经于2019年6月20日毕业,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与小菲之间自2019年6月20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法律规定,公司一直未与小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一,劳动者是高校学生,双方签了三方协议,但,员工已经毕业了,所以他们成立劳动关系。
案例二,劳动者是职业学院学生,双方没签协议,而且,员工毕业了,他们成立劳动关系。
从上面来看,一般劳动者毕业了,才可以认定成立劳动关系,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毕业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实际上,没有任何规定说学生不能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只要主体适格(满16),双方有合意(以就业为目的,如签订劳动合同,或以签订劳动合同、转正为目的),有从属性(管理、工资、组织),那就有可能建立劳动关系。
目前很多地区实习生不能缴纳工伤保险,但企业也不用太过于担心这块,毕竟有商业险。职业学校学生可以买实习责任险,其他学校学生可以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险。总之,保险一定要买,要不就别用,免得害人害己。
【贰】实习生是否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
从前面的论述可知,实习生有三种,职业学院学生、全日制高校学生(本科、专科、研究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高校学生。
1、职业学院学生
大改!人社部等八部门修订《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职业学院学生的工资标准有规定: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2、全日制高校学生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全日制高校学生的工资标准有规定: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
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3、私自在校外兼职的高校学生呢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是的,双方约定为准。另外,也要看看地方规定,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建议,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前提下,建议企业遵循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并缴纳工伤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
来源:安可劳动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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