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的法律规定及风险分析
一、视频二次创作的发展情况
开篇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二次创作或二创作品给予明确的法律定义。根据维基百科显示,二次创作(Derivative work),又称再创作、衍生创作或二创,一般指戏仿以及同人文化中的再创作包括了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创作模式。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二创作品作为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视听作品,毫无义务将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将受到《著作权法》的约束。
国内互联网影响较大的二创作品始于2005年,网络视频创作者胡戈以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为主要素材,结合CCTV《中国法治报道》的形式进行二次创作及混剪,最终形成了20分钟的作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该作品发布后,在当时的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下载量甚至超过的电影《无极》本身。《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爆火后,争议也随之而来,陈凯歌导演随后更是表示将起诉作者胡戈。虽最终法院并未就案件作出判决,但该作品所引发的争议也给后续众多二创作品的合法合规性带来了挑战,并一直持续至今。

而从细分领域来看,二创视频侵权争议问题也集中发生在短视频领域。2019年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受委托监测5525件重点影视综及体育赛事等作品,受委托成功通知-删除了1478.60万条侵权二创短视频,主流平台治理成功率超过98%;其中2020年二创短视频盗版链接1100万条,较2019年增长150%。而在2019年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受委托监测5525件重点影视综及体育赛事等作品,受委托成功通知-删除了1478.60万条侵权二创短视频,主流平台治理成功率超过98%;其中2020年二创短视频盗版链接1100万条,较2019年增长150%[1]。
为解决二创授权的问题,抖音与爱奇艺就于2022年7月19日针对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与推广等问题达成合作,音集团旗下抖音、西瓜视频、今日头条等平台用户均可以针对爱奇艺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等二次创作[2]。
但该合作案例仅限于平台与平台之间的点对点合作,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针对二次创作出具普遍适用的授权及认定规则,给二创作者的如何合法合规地适用原作品带来了困扰及风险。
二、视频二次创作的分类
在讨论二创的相关问题前,还应对二创的类型进行简单区分。从目前情况看,二创的形式主要分为:直接使用型、简单剪辑型、评说解读型、改编创作型以及同人创作型等。
直接搬运型主要包括直接搬运原作品的象征性片段或高潮片段,未对原作品进行任何剪切或声音上的调整,该类视频并未加入任何作者的原创性劳动,不应归属于二创的类别。
简单剪辑型主要表现为对原作品的部分片段进行剪切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如加字幕、调音轨或加滤镜等,该形式并未对原作品进行实质性的调整,但经过二创作者的加工,通常比原作品更抓人眼球或更能通俗易懂,常见的表现方式即为“X分钟看完xx电影”等热门短视频,或是V圈常见的部分视频切片。
评说解读型视频由作者引用版权视频作为基础,并辅以独创性的解说或解读,目的在于帮助观众更好地理解视频的原意或更深层次等寓意,常见的类型包括部分游戏主播以LOL比赛作为素材从而对战队或选手比赛战略及操作进行解读的视频。
改编创作型二创作品则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部分或全部引用原作品元素的同时,加入自己的独创内容形成新的故事或内容,对原作品的依赖度较低,典型的例子就是此前提到的短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部分粉丝通过借取演员作品形成的CP视频以及B站评价颇高的利用《我的世界》创作而成的剧集《我的三体》等。
同人创作型作品,是更贴近于B站用户的一种类型,一般是以ACG素材中的人物原型为基础进行剧情、形象甚至是形态的二次创作,常见的如以虚拟主播为原型制作的MMD视频或是实物类型的fufu以及外设周边等,均属于此类。此类创作一般不直接适用ACG作品原有的素材,仅针对作品中人物形象等进行使用或修改,涉及的知识产权也主要为ACG作品中形象的使用权。

三、获得二创改变授权的方式
《著作权法》在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17种著作权权利,其中包括了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人天然拥有对自身作品的改编权,有权在自身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及二次创作。
(一)通过授权及许可获得改编权
从权利分类来看,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这就意味着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转让相关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企划可通过发布二创授权规则的方式,授权作者使用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设定相应规则。
以A-soul企划为例,企划早于2021年1月19日就公布了《二创规则》,最新的5.0版本已于2021年12月7日起生效。
在授权素材范围方面,A-SOUL列举了开放二创授权的包括原创MV、原创单曲、成员动态图文、直播内容影像、视频影像等。该部分素材主要来源于日常直播的录像、自行创作的词曲MV以及绘制的图像等,A-SOUL作为企划的运营主体,也天然拥有该部分素材的著作权,有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值得注意的是,A-SOUL在规则中特别限制了不可使用A-SOUL官方海报、官方立绘等官方素材进行周边产品制作及销售,这就意味着企划将该部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保留,二创范围仅限于视频创作等非实物或线下行为。
在授权对象方面,A-SOUL亦针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二创行为进行了区分。对于非营利性二创,A-SOUL对二创作者开放了所有素材授权,仅要求作者在相关投稿内容中明确标示成员名称,主张其根据《著作权法》所享有的作品署名权。而针对营利性二创行为,A-SOUL目前仅开放对个人用户年销售额3万元及以下二创作品的授权。从该规则来看,一般该类二创作品均会集中在小型周边(如玩偶、文具、小型立牌等),其制作及销售主体均为个人,销售范围及影响力均较小,对官方产品的影响不会太大。同时,A-SOUL还针对营利性销售行为提出了申请邮件报备的规定,可以推定的是若未进行邮件报备获得授权的营利性二创活动将被视为侵权。
(二)《著作权法》下的合理使用
同时,《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且不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从实践情况来看,B站用户大多均是出于个人爱好等目的,对原作品进行直接使用型或简单剪辑型的二次创作,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则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或第9款的相关规定,属于对原作品的合理利用,可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但同时,也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标明原作品的作者等信息。
四、关于规避二次创作风险的建议
(一)企划或著作权人应及时发布授权规则
如前文所述,二次创作一般均是由粉丝或者爱好者基于对原作品的热爱而自发进行,对培养粉丝粘性以及增加作品传播起到积极的作用,原作品也往往能够在二创作品不断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保持热度及关注度(典型的例子就是《甄嬛传》电视剧的众多名场面被采用,使其在互联网一直保持较高的讨论及话题热度)。在此情况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虚拟偶像的企划,均应及时发布二创规范等授权规则,明确授权范围并适当对二创行为进行鼓励。
(二)企划或著作权人应避免因二次创作遭受风险
二创作品在为原作品带来热度及传播的同时,也有可能因二次创作过程中新加入的部分元素或内容导致观众的评价降低,二创作品反而对原作品产生不良影响,使观众将二创作品中的负面元素与原作品相互关联。因互联网信息更新速度快且维权难度较大,因此著作权人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或第三方维权平台对二创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并依托各大视频平台的审核机制杜绝相关情况的发生。
(三)二创作者应注意创作的边界
二创作品在添加元素的同时也有可能将对原作品产生不利影响,对原作品的价值或作品中人物的评价有所贬损(如此前B站禁止的调侃肯尼迪的视频或是对坤坤的调侃视频等),二创作者在调侃的同时,应注重底线,不得进行恶意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二次创作。参照美国版权法下“滑稽模仿”(Parody)的定义,二创作品的目的应在于批评、讽刺、挖苦或搞笑原作品,且不应伤害原作品的价值[3]。
[1] 《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
[2] 《关于抖音与爱奇艺达成合作的说明》
[3] 《娱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