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发布,药品召回分为四级

来源:国家药监局官网、中国质量新闻网
在10月13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的同时,该局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也已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药品召回,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存在缺陷的药品,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消除缺陷的活动。
《意见稿》明确,根据药品缺陷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四级:
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意见稿》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主动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可能是缺陷药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及时通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通知和报告的信息必须真实。
《意见稿》提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召回药品: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召回可能存在缺陷的药品而未召回的;
(二)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或者药害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