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就是灵活用工?不是这样的

“我们公司和他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会是劳动关系?”
“他是不是按公司的上下班时间到公司出勤办公?”
“是。”
“他的工资是不是按月固定进行结算?”
“是。”
“他是不是接受你司管理并遵守相关制度?”
“是。”
“那你们公司凭什么说这不是劳动关系?”
“因为我们跟他签的是劳务合同/没签任何合同,我在‘灵活用工’啊!”


其实这是很多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老板的想法或共识,以为只要跟个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是在“灵活用工”了。
一些企业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共享平台用工合同,但却在实际用工过程中跟正式全日制用工没任何区别。尤其近几年灵活就业、灵活用工热潮下,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
01、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事实上,企业与个人劳动关系的界定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事实界定”。意思是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标准用工的事实,用工单位和个人同样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例如有这样一则真实的案例:
某商贸公司和一劳动者签订《灵活用工协议书》并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进行业务和酬劳发放,未提前告知劳动者就随意将其开除,被告上法院后,被判定为需要赔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定的依据便是:劳动者实际在商贸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并需遵守其相应规章制度约束,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时间相符,工资按月发放,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02、用工不是你说“灵活”就是“灵活用工”
其实很多人对“灵活用工”都存在很大的误解,一些企业一听“灵活用工是降本增效的灵丹妙药”二话不说就开始 “冲”,不管能不能灵活也要强行灵活,但到头来连灵活用工是什么、到底是干什么的也没有搞清楚。
从广义上、或者宏观的用工发展层面上来说,有别于标准化劳动关系的一切用工关系都可以统称为“灵活用工关系”。与传统标准化劳动关系相比,灵活用工关系在其建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方面,具有相对的灵活性。这也就是一些企业觉得“只要没有签劳动合同,就是在进行‘灵活用工’”的原因。

但实际上大错特错,所谓的灵活用工关系也是有细致区分的,它实际有三种类型:
① 从业者与企业有劳动关系但工作时间空间灵活,比如签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非全日制用工;
② 从业者与企业无劳动关系但工作时间空间固定,比如那些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派遣工;
③ 从业者与企业无劳动关系、工作时间空间也灵活,比如自由职业者、斜杠青年。
”
现在人们常说的灵活用工其实更多是指第三种,即狭义的灵活用工,也是适合与灵活用工平台进行合作的用工模式。
所以说真正的灵活用工,不仅仅是从业者和企业直接没有劳动合同,实际的工作时间、空间、形式等等也要真正符合“灵活用工”的条件,没有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才可以。如果只是强行将自己正式员工的劳动合同变成“灵活用工合作协议”,这种“去劳动关系化”完全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