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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公开信

2023-06-22 15:59 作者:分析化学-甘峰  | 我要投稿

导读:

1.中山大学化学学院违反《中山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不提供本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2.中山大学化学学院违规制定分析化学I期末考试由所谓“第三方老师”和“第三方专家”组卷的规定,全然不顾及不同教学班级采用不同分析化学教材的现实,公然损害学生利益。

3.本人申请为使用中大版《分析化学》(科学出版社:北京,2019)的班级独立组卷。后又将组好的卷子发送给学院领导,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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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及各位院领导:

本人提出如下两个申请:

1、请求“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继续公开我在2023年6月12日的“申请信息公开”邮件中提出的诉求的、“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尚未向我公开的信息(ce-20230612.pdf)。我的“申请信息公开”是基于《中山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暂行)》而提出的,“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必须公开。理由是我在2023年6月16日晚收到抬头为“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邮件中(ce-20230616.pdf),并未公开我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

2、本人申请为使用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教学班级的2022年第2学期期末考试单独组卷,不采用所谓的“第三方专家”组卷。这里再次强调,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与武大版《分析化学》教材无法融合组卷,并且武大版《分析化学》教材还存在很多错误。“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既然批准“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所述的“《分析化学I》教学团队”的申请(ce-20230520.pdf),也理应批准我的申请,因为本人是中山大学一流本科课程《分析化学I》线下课程负责人,“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及各位领导更应该支持本人的工作。

当我在本邮件开头处写下“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时,我自身的感觉是非常怪异的。因为“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是一个泛指,可以指代化学学院全体教职工。既然如此,我给“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发邮件,理应是采用公开信的形式。所以,我分两步走:(1)先发给学院领导;(2)公开到学院工作群。下面,各位就会看到我不得不这样做的苦衷。

我于2023年6月12日向苏成勇院长和冯双书记发送“申请信息公开”的邮件(ce-20230612.pdf),但是换来的是一封没有落款的、发出者标记为“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邮件(ce-20230616.pdf)。诸如此类没有落款的邮件我收到很多,我时常会产生一种错觉:我收到的究竟是诈骗邮件?钓鱼邮件?这次真的是“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邮件吗?我常常觉得“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领导层犹如量子世界中“鬼魅般的存在”!他们确实在那里,但是他们同时也不在那里!我很不理解,“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领导为什么都害怕在涉及公务的邮件上落款。难道这些公务邮件不代表“中山大学化学学院”领导的意志吗?虽然我们不敢要求各位领导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遂了平生意。”这样的襟怀,但是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担当还是应该有的吧!

各位领导须知,中山大学实行的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这样的制度下,校党委书记陈春生和校长高松,自然而然是中山大学的并列第一责任人。下推至化学学院,学院党委书记冯双和院长苏成勇,自然而然是化学学院的并列第一责任人。所以,从制度设计上说,只要是以“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名义下发的邮件,无论是否有冯、苏二位领导的落款,也等同于有冯、苏二位领导的背书,代表冯、苏二位领导的意志。模仿一首诗的表达:“你们签名,或者你们不签名,你们都在那里,不真不假!”

苏院长前段时间陪校长出访国外高校,我不知道苏院长是否有向国外高校的院长(或系主任)了解他们的工作模式。在这里,我分享一下我所经历的一所美国高校的管理模式中的一些小事。我于2001年到美国Clarkson大学做博士后。在办理好邮箱后,除了测试邮箱的邮件外,居然收到了Clarkson大学校长用他的校电子邮箱,并以他本人全名落款的方式发送的电子邮件,而邮件的内容是一则讣告:有四名本科生因为雨天驾车,出了事故,造成四人死亡。校长表达哀悼,并且请全校师生为逝者祈祷。类似的邮件我后来还收到过一次。我印象中最深刻的是大约在2001年11月,我收到校长发出的邮件,通知我们2001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Karl·Barry·Sharpless教授(2022年第二次获诺奖)下午来校做报告,要求我们都出席。我们当时都很兴奋,心想可以近距离了解一下诺奖得主会给我们介绍哪些“高大上”的东西。不过他的报告的内容让我们大跌眼镜,你们恐怕永远猜不到他当时的报告题目。我这里不卖关子,他当时报告的题目,翻译成中文就是“西藏的唐卡艺术”。

我所在的工程系的系主任,也以他个人校电子邮箱,以他本人全名落款的方式发送涉及公务的邮件给我们所有的人。我所在的系只有两位女秘书,我从来没有收到过她们发送的电子邮件,她们通常会将需要我们填写的表格放到我们的信箱中,我们填写完后直接放回信箱,秘书自行取走。如果谁忘记了填写或表格涉及修改,则秘书亲自到办公室来找我们填写或修改,从来没有要我们去她们的办公室修改!所以,我一直很纳闷,我们不是要向国外高校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吗?我们究竟是学了呢还是没有学?

我回到正题上来,讨论一下当前的“第三方专家”组卷所引发的问题。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把“中大教务〔2022〕105号文件”的有关内容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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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科教学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成长为中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规范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课堂教学纪律,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院(直属系)(以下简称“院系”)是学校的基本学术单元和学生培养单位。院系本科教育与学位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委”)负责本单位本科教学管理中的教育教学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专业标准把关,对本科生培养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院系二级党组织负责本科教学管理中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把关。

第十二条,教研室的设置。院系内设的教研室一般按课程类设置。教研室的新设、调整和撤销,由院系经本专委研究、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教务部审核备案后,由院系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教学大纲

(一)教学大纲是课堂教学的基本指导和遵循。教学大纲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坚持知识、能力、素质有机融合,强调教学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体现前沿性与时代性,及时将学术研究、科技发展前沿成果引入课程,注重知识的完整性及与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联系和配合;合理分配学时,明确教学重点、难点,选用符合要求的教材;合理设计课程思政内容及其实施方式,将思政元素有机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落实课程考核,明确考核形式、成绩构成和评分标准等。(下略)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

(一)课程考试由开课单位统一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含闭卷、开卷等)、操作考试、口试、网络考试等形式。课程考试,开课单位应命制两份质量相当、题量相当、难易程度相近的试题(即A卷和B卷),及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开课单位应确保A、B卷的题目重复率不能超过20%,与近三年的试卷重复率不超过20%。开卷考试应明确规定允许学生携带的教材、资料或物品的范围。期末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二)试卷使用统一的模板格式,由学校招标确定的公司印制。开课单位应确认印刷无误、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后,方可装入“试卷密封袋”密封,并由监考人员在考前规定时间开封。

(三)考场按照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位。开课单位负责编排考场和考位、安排监考和巡考人员等考务工作。

(四)考试全程录像。使用公共课室的考试,由教务部负责录像;未申请公共课室考试的课程,由开课单位负责录像。若因视频缺失无法处理考试违纪等情况,追究相应单位责任。

(五)试卷评阅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统一使用红笔,同一套试卷使用统一的得分或扣分标记;成绩评定处、分值改动处都需阅卷教师签名;评阅后阅卷教师和课程负责人应统一复查和核分。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分数,不可由学生(助教)评阅试卷和评定成绩。

(六)跨院系共同基础课的期末考试按照“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原则执行。同一门课的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套试卷,采用流水作业、集体、集中方式阅卷。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经2022年第19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中大教务〔2021〕35号)、《中山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工作办法(试行)》(中大教务〔2015〕146号)、《中山大学教学机构设置审批程序》(中大教务〔2020〕45号)、《中山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16〕66号)、《中山大学课室使用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17〕167号)、《中山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中大教务〔2021〕47号)、《中山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大教务〔2020〕111号)、《中山大学国内访问学者管理细则》(中大教务〔2021〕46号)、《中山大学进修教育管理规定》(中大教务〔2021〕45号)、《中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中大教务〔2020〕233号)、《中山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中大教务〔2020〕62号)、《中山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办法》(中大教务〔2021〕261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本科教学管理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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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化学学院”2023年6月16日邮件(ce-20230616.pdf)中的第一条,继续认定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并指出这是“中大教务【2020】218号文件”的规定。“中山大学化学学院”这是在为赵晓丹副院长2023年6月7日邮件(ce-20230607.png)的内容寻找依据。但是,“中大教务〔2022〕105号文件”第十五条对教学大纲做出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课程考试做出了规定。在中文表达里,“课程考试”与“课程考核”应属于同等含义。并且,第二十六条内容基本是对“中大教务【2020】218号文件”的一个覆盖。遵照“中大教务〔2022〕105号文件”第五十六条最后一句的声明,则“中大教务【2020】218号文件”的相关内容不再有效。所以,“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是用一个被废止的文件条款来证明其决策的合规,这显然是错误的做法。我很纳闷:难道整个化学学院,只有我一个人认真读过“中大教务〔2022〕105号文件”吗?这个文件,我还公开发到工作群中,难道就没有一位院领导高抬贵手,点击打开看看吗?另外,“中大教务【2020】218号文件”是否在2021年就已经被废止?谁有兴趣,也可以去查看一下。我本人没有兴趣,因为“中大教务〔2022〕105号文件”是最新指引。“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给我的第一个答复,本质上是为赵晓丹副院长2023年6月7日邮件(ce-20230607.pdf)内容的强力背书。很不幸,赵副院长邮件的主要内容违背了“中大教务〔2022〕105号文件”。更为重要的是,赵副院长还在邮件中提及“任课教师需积极参与题库建设......”,这更不是“中大教务〔2022〕105号文件”第二十六条中所规定。赵副院长这是要越过中山大学教务部另立规则吗?

“中山大学化学学院”2023年6月16日邮件(ce-20230616.pdf)中的第二条,解释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并非是一个机构,是为了便利师生前来办事、指引和传递信息之用。也就是说,这个“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没有行政权力,充其量就是一个“办事大厅”。但是,“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在2022年12月1日的邮件中(ce-20221201.pdf),明确记载:“经课程负责人申请,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同意本学期《分析化学I》期末考核由课程组外第三方老师进行出题组卷。(下略)”的内容。这明确说明,这个“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已经在行使行政审批权!这两个邮件的内容是自相矛盾的!我很想知道,究竟是谁在打谁的脸!?另外,如果“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的设立没有按照中山大学相关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则“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本质上等同于“非法机构”。

“中山大学化学学院”2023年6月16日邮件(ce-20230616.pdf)中的第三条内容为“学院将按照《中山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文件组织课程考核工作......”。这里的《中山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即上述的“中大教务【2020】218号文件”。也就是说,“中山大学化学学院”自己犯了错误还不知晓,并且还将在错误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各位领导,是这样吗?当然,你们可以不承认你们做错了,因为邮件是“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发出的,你们甚至可以说这是全院教职工的意志。但是,你们又必须承认你们做错了,因为化学学院执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除非你们能够证明化学学院不属于中山大学的一个部门。所以,结论是:你们做错了!你们必须改正!我很想亲口问一下各位领导,批评与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这个优良传统难道没有被传到各位领导的身上吗?还是各位领导已经把这个优良传统给扔了呢?

我在2023年6月12日“申请信息公开”邮件中的第一个要求,参照了“中大教务〔2022〕105号文件”第十二条,虽然不完全适用,但是我没有其它官方文件可参照。既然“教研室的设置”是需要经过一系列流程的,那么“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的设置理应也有相应的流程,且因为涉及教务问题,应该报送中山大学教务部审批。所以,我申请的信息公开,合情合理。“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作为事实上的一个“非法机构”,其在2022年12月1日的做法,类似于当年社会上,随便哪个人在胳臂上套个写了字的红袖箍,就敢去收钱的情况差不多!所以,“中山大学化学学院”不要因为在2022年做成了对于分析化学I课程的“第三方老师”组卷这件事情,就强行在2023年将其升级为“第三方专家”组卷!前面的“坑”你们是填不平了,后面一个更大的“坑”正等着你们呢!

“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于2023年5月20日发送了一封邮件给张卓旻老师,张卓旻老师转发给了《分析化学I》的所有任课教师(ce-20220520.pdf)。在这个邮件中,内容变为“经研究,学院同意《分析化学I》教学团队申请,2022-2学期《分析化学I》期末试卷由任课教师出题组建题库,第三方专家进行组卷。(下略)”。注意,这里不再是“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做决定,而是“学院”,也就是“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既然如此,“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总该有一个做出决定之类的过程吧?总该有文件、邮件之类的东西吧?难道所有的一切,真的是“鬼魅般的存在”,来去无痕!?又或者是“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这个“非法机构”假借“学院”之名,自行做出决定!?我之所以向化学学院申请公开有关的批准文本全文,就是为了搞清楚究竟是谁审批的!

这里,我要特别声明,我不知道上述邮件中的“《分析化学I》教学团队”指的是由哪些人组成的团队。我之所以要“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提供申请书全文,更是为了确认是否有人假冒我本人的名义。我本人作为中山大学认定的《分析化学I》线下一流课程负责人,从来没有向“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提出过由“第三方老师”或“第三方专家”组卷的申请。为了撇清关系,我在本邮件开始部分特别提出了为使用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教学班级的期末考试单独组卷的申请。

这里,顺带给各位普法一下。教师出的试题及解答,是教师的作品,属于教师的智力成果,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如果将教师的试题和解答,交给所谓“第三方专家”组卷,并且还给这个所谓的“第三方专家”付组卷费,这就是把教师的智力成果拿去给别人牟利!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里给出一个通俗的(可能不恰当的)类比,即:“中山大学化学学院”一面把化学学院的教师“卖了”,一面还要给“人贩子”送钱!我甚至都可以想象到,“第三方老师”或“第三方专家”拿到你们付给他(或她)的组卷费之后,在把酒言欢之余,是如何嘲笑各位的无知的!

我在2023年6月12日“申请信息公开”的邮件中(ce-20220612.pdf),再次要求公开所谓的“第三方专家”(也即“第三方老师”)的姓名、职称和分析化学教学经历。但是,“中山大学化学学院”一直不予公开。如果“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当前还在找所谓的签署了《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本科生课程考试命题教师保密责任协议书》之类的东西,法律上不允许公开之类的理由的话,则我奉劝各位还是省省吧。“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于2022年12月1日批准由“第三方老师”进行组卷,本身不合规,基于此签订的任何协议均无效。如果“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基于2023年5月20日的邮件内容(ce-20230520.pdf),已经与所谓的“第三方专家”签署了协议,则因为“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行为本身已经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签协议也无效。而我要求公开“第三方专家”(即“第三方教师”)的姓名、职称及其在分析化学课程的教学经历,不属于个人隐私范围,“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应当向我公开。

分析化学I课程考试采用“第三方专家”组卷的申请,是使用武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老师们提出的,他们的目的是什么,我不清楚,“中山大学化学学院”至今也没有将他们的申请书全文公开给我。“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批准分析化学I课程采用“第三方老师”和“第三方专家”组卷根据又是什么?“第三方专家”的遴选标准又是什么?“中山大学化学学院”也没有公开这些信息给我。这里面究竟还存在那些暗箱操作,更无从知晓。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同意“第三方专家”组卷的做法,正在一步一步地将“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推向违法的边缘(或许已经既遂)。

当前分析化学I课程出现前所未有的、采用“第三方老师”和“第三方专家”组卷的模式,根本原因在于分析化学I课程不同教学班级分别采用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和武大版《分析化学》教材。这种独特的景象也许只有“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才会存在!“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老师们估计已经忘记了2020年12月21日上午召开的“2020年教材工作会议”中,陈春生书记做过“以立德树人为目标,加强新时代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讲话,号召中山大学的教师编写教材。但是,“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部分教授或许应该还记得2020年12月23日上午冯双书记传达了陈春生书记的讲话内容,并号召化学学院的教师编写教材,因为这个时间是教授们的投票间隙。陈书记和冯书记都在号召中山大学的教师积极撰写教材。然而,当我向“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提出全面使用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时,却遭遇巨大的阻力,并且没有得到中山大学和“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强力支持。时至今日,分析化学I课程依然是两本不同质的教材并行使用,而“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等课程均使用了自编教材。我时常会问自己:难道陈春生书记和冯双书记号召教师写教材,只是为传达而传达吗?这是否就是所谓的“形式主义”的表现?

赵晓丹副院长在2023年6月7日的邮件(ce-20230607.pdf)中述及“《分析化学I》期末考试试卷组卷的相关事宜安排是出于妥善处理《分析化学I》课程问题和保证考核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而采取的做法。学院按照《中山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课程考核工作,履行课程考核保密义务,《分析化学I》组卷教师姓名不宜公开。劳务费用遵照《中山大学考试考务费发放管理细则》规定执行。”分析化学I课程究竟存在什么问题呢?其实就是前述的部分教师采用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而部分教师采用武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问题。“中山大学化学学院”不敢放弃武大版《分析化学》教材,因为有教师极力反对。同时,“中山大学化学学院”也不敢不用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因为这样会让“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在道义上令人不齿。由于两本教材存在质的差异,所以一直以来都是各自组卷考试,一直以来也相安无事。2022年12月1日,使用武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老师们提出了“第三方老师”组卷的做法,并且得以实施,成为事实。2023年5月20日,还是使用武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老师们提出了“第三方专家”组卷的做法。而这种做法居然被“中山大学化学学院”认为是“妥善处理《分析化学I》课程问题”的方法!真相真的是这样的吗?

请各位领导注意,从“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的邮件(ce-20221201.pdf,ce-20230520.pdf)内容来看,“中山大学化学学院”批准了采用武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教师的申请,这是对使用武大版《分析化学》教材教师的行为的公开支持,因而同时也是公开支持武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官宣!而“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对于我于2023年6月9日的邮件(ce-20230609x.pdf)内容的否决,结合赵晓丹副院长的邮件(ce-20230607.pdf)内容,以及“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在2023年6月16日邮件(ce-20230616.pdf)中的内容,等同于是公开反对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官宣!“中山大学化学学院”采用了一种既“隐晦”又“冠冕堂皇”的方式来达到反对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目的,真是煞费苦心啊!难怪“中山大学化学学院”不惜用违规乃至违法的手段,也要继续推行所谓的“第三方专家”组卷的做法。并且,还要在这个过程中,以“任课教师需积极参与题库建设”这样的自创规则(ce-20230607.pdf),顺便榨取一下使用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教师们的智力成果。我从网上找来了鲁迅先生的名言,我们来重温一遍,鲁迅先生说“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然而我还不料,也不信竟会凶残到这地步。”(出自《纪念刘和珍君》)

作为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的主编,我这里要公开表达我的观点:(1)中大版《分析化学》教材,是响应中山大学化学学院领导的要求编写的,并得到了化学学院出版经费支持,“中山大学化学学院”不能拒绝使用本教材;(2)中大版《分析化学》中“酸碱滴定法”和“配位滴定法”两章的内容,超越了当前国内外所有分析化学教材的对应内容,达到了其他分析化学教材无法企及的高度。(有谁不服,可以找本分析化学教科书来跟我理论一番,我随时恭候。)(3)中大版《分析化学》中“酸碱滴定法”和“配位滴定法”两章的内容,还蕴含着其它分析化学教材无法比拟的、内在的课程思政元素(参阅:甘峰,朱芳*,分析化学课程融入思政元素的若干探索,大学化学,2021,36(3),2012009. 
DOI:10.3866/PKU.DXHX202012009)。

我在上面的内容中,反复使用了“中山大学化学学院”和“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的称谓,我都感到累!本人是化学学院的普通教师,不知道化学学院的行政流程,而一个单位的行政流程,又属于可不公开信息的范畴,因而“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运转简直就是一个“迷之存在”。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必定是因为这个行政机构的运转流程肯定存在问题,至少“化学学院本科教务办公室”这样一个“非法机构”可以被设立,并且可以堂而皇之地执行审批权就是一个例子。“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究竟还有多少这样的“非法机构”呢?我不知道,我也不想知道。我跟所有普通人一样,也有一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

但是,既然我开始质疑“中山大学化学学院”的管理模型,我的好奇心促使我开始思考管理模式的问题。基于“没吃过猪肉,还没有见过猪跑吗”的朴素思想,以及我在民盟广东教育委员会十多年的参政议政经历,不揣冒昧,在此发表一下我理想中的化学学院工作流程的一般框架,如下:

1、化学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中山大学的所有文件,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尤其要备注变更要点。所有院系领导均需熟知其所管辖领域的相关文件内容。化学学院所有的工作均需以中山大学文件为指引。

2、化学学院在制定某项规章制度时(如引入“第三方专家”组卷),应首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收集群众意见。调查研究的工作可以由院长助理执行。调查完成之后,院长助理将调查结果汇总整理成电子版,发送给各位院领导。

3、书记和院长基于调查结果,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在会议上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最后由化学学院院长送达上级部门审批。起草相关文件的工作,依然可以由院长助理负责完成。院长助理则可以调动学院秘书协助其完成相关工作。

4、若报送上级的文件得以批准,则由院长通过院长电子信箱、以院长名义发送给化学学院所有教职工。邮件内容,由相关院长助理负责起草。

须知,搞调查研究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不应该在化学学院被废止。而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先辈们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民主制度,也不应该在化学学院被废止。各位领导可能会说:当前大家的工作都非常忙,很难有机会凑在一起开会。这样的借口还是不用为好!三年疫情让中国快速实现了网络会议常态化,要召开一个会议已经是非常容易的事情了!

此致

敬礼!

甘峰

2023年6月22日

抄送:高松校长

(我的邮件,都抄送了一份给高松校长,对应的邮箱是president@mail.sysu.edu.cn。校长是否阅读,不是我该管的事情。过去的很多年中,我曾经给著名的饶毅博士发送过多个邮件请教问题,饶毅博士均亲自从他的邮箱给我回复。我最近抓到了饶毅博士认为化学不是独立学科的“实锤”证据,但是我现在已经不好意思再给他发邮件了。再怎么说,饶毅博士也是“别人家的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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