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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行为人改变贷款资金用途与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系

2022-05-01 17:49 作者:刘高锋律师  | 我要投稿

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行为人改变贷款资金用途与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改变资金用途属于违反贷款合同的情形,金融机构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提前偿还贷款。从这个层面上讲,改变资金用途与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没有必然联系。

但是,如果贷款人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比如赌博等情形的,则需要审查是否有抵押或者保证。如果抵押或保证可以覆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通常不会按照骗取贷款罪或者贷款诈骗罪处理。但是,可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因为抵押人或者保证人因为被骗而提供了担保。

当然,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实践中应当首先审查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然后审查违法性和有责性。

实践中,总是有人就某一个单独的行为咨询是否构成犯罪,所以不能作出预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法律事实抽象化处理,如果那样,仅作理论分析,也没有必要,主要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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