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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离职证明怎么办?

2021-03-24 17:08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有不少人都有想转变工作的打算,有些人呢是因为公司倒闭,不得不换工作。而另外有一些人呢则是想另寻新的出路,想看一看职业有没有新的发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本应该是双向选择,互利互惠的关系。可是,这中间闹出诸多不愉快的可不在少数。

 

有些公司会拖延时间直至找到合适的工作交接人耽误劳动者入职新公司的时间,有些公司在社保转出问题上卡离职员工,甚至有些公司扣押专业资格证甚至拒开离职证明。

 

劳动者往往是弱势的一方,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本期雷石就给大家说一说“离职”的门道。

 


2014年2月24日于入职金中建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一份5年有效期的劳动合同之后,被公司任命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金中建公司根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将的一级建造师证暂押在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5年3月28日,“因个人事业发展机会的需要”,向金中建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015年4月28日,与金中建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一份,金中建公司应付的工资报酬已结清,对金中建公司不存在任何争议。

 

2015年7月6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损失和归还证件

 

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

 

金中建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82500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10月28日止,按1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

 

金中建公司归还其一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及印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注册证书、安全B证、高工证等,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和离职手续

 

金中建公司当庭将的高工证(任职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证书执业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当庭归还

 

法院认定

 

本案中,与金中建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故对要求金中建公司协助办理建造师转出手续和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和离职手续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与金中建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4月28日解除后,金中建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返还相关证件,金中建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无法就业导致产生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原审法院酌定为按照在金中建公司离职前月平均工资13975元,计算期间原审法院酌定为4个月,故对主张金中建公司支付因拖延归还证件不办理离职手续,致其无法找到工作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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