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3年法考客观题【背诵卷】 刑诉法 众合左宁

第一章
考点一:
1、重点一: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诉法(程序法)对刑法(实体法)具有的价值
工具价值:程序法实行有利于实体法实现(帮助查清事实、打击犯罪、提升效率)
独立价值:程序法实行不利于实体法实现(制约查清事实、打击犯罪、提升效率)
(2)程序对程序仅具有独立价值
(3)实体对实体、实体对程序不体现工具价值、独立价值
2、重点二:程序——实体处分
立案——不立案、侦察——不查了、起诉——不起诉、执行——判无罪
3、重点三:做题三步
(1)锁定关键词:因为...所有...
(2)分析关键词: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
(3)关联关键词:根据“重点一”看是否具有工具、独立价值
考点二:
保护全体诉讼参与人
考点三:
1、处罚与保障:并重
2、实体与程序:并重:程序最大限度的保障实体公正
3、效率与公正: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考点四:刑事诉讼价值
秩序价值、公正价值、效益价值三个价值与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相互融通
社会有序、维护社会秩序本身有序、法定程序
考点五:刑事诉讼的职能
控诉职能(要求法院定罪量刑)、辩护职能、审判职能
检察院(检察权):侦察权(控诉)、公诉权(控诉)、法律监督权
被害人承担辅助控诉职能
证人、鉴定人没有控、辩、审方向
考点六:刑事诉讼构造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完整的刑诉构造只存在于审判阶段,侦察和起诉存在于控辩关系
刑诉构造种类: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代表、注重当事人权益、程序效益很低)、职权主义(欧法为代表、重视法官的职权、庭审公正效率高、法官职权过大压制了控辩双方对抗不利于保障双方权益)、混合式(日本和意大利、先学职权后学当事人主义、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
控辩式(我国):
公诉自诉均控辩式
控辩式可带有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的特色
控不可干涉审,审不可干涉控(控审分离)
我国控辩式尚处于发展阶段
第二章
考点一:
程序法定:立法原则和司法原则、适用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
机关独立:公检法三机关独立
检察院监督权:监督公安和法院、多为建议权、不能监督监委会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主体为公检法)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不体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认罪认罚从宽:体现刑事诉讼的程序独立价值,提升了嫌疑人、被告人地位,适用于侦察、起诉、审查三阶段,适用于全部案件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速裁、简易程序
认罪认罚但不悔罪,不可从宽
从宽为可以从宽,宽量刑,尽可能非羁押、非监禁
国恐黑头、三特(特别残忍、特别重大)、累惯、性侵小孩,虽认不宽
国家强制措施:拘传、取保、监居(限制自由:非监禁型)、拘留和逮捕(禁止自由)
认罪认罚与自首(主动投案)不得重复评价
被害方有意见,应当听,不影响从宽
侦察阶段:管制、宣告缓刑——非监禁人群,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调查
起诉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也可以自己查
审判阶段: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也可以自己查
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可作为审判的参考
考点八: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不追究情节(是坏人但算了):显著轻微、已过涉诉时效、国家特赦免除、无告诉不追究、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包括未达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附条件不起诉,不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职务行为)
立案阶段出现,不立案
侦察阶段出现,撤案
起诉阶段出现,不起诉
审判阶段出现,显著轻微宣告无罪,时、特、告裁定中止审理,死亡原则上中止审理、若有证明无罪情形宣告无罪
第三章
刑诉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考点一:
公安:监狱:仅打击发生在监狱内的审查,狱警职务犯罪为监委会
检察院:各司其职
法院:上下级为监督与被监督: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监督下级,司法解释、指导性判例监督下级,巡视检查。上不可干涉下(刚性柔性均不可),下不可请示上(就事实、证据不可请示,法律标准理解适用可请示)。
考点二:诉讼参与人:一般不含公检法,除非披上诉参的外衣,如法医作为鉴定人
当事人:嫌疑犯和被告人(公诉为界)、被害人和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人
近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见证人(目睹办案经过)、值班律师、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或直接或间接参与诉讼,但不是法定诉讼参与人
考点三:
被害人不能撤诉(公诉案件中的检察院提起诉讼)、不让上诉(检察院提起的诉讼、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报食宿(仅证人、人民陪审员可以报销,谁通知谁报销)
注意:自诉人可以撤诉,可以上诉
考点四:嫌疑人防御权、救济权(复议、复核、上诉、申诉、控告)
考点五:
1、单位被告人:代、扣、变、同
(1)诉讼代表人:单位犯罪代表单位出庭受审:法定代表人(可拘传);若法定代表人无法出席,单位委托其他职工:不可拘传;若不愿意出席,代请出席律师(律师不可在本案中担任辩护);若未请律师,检察院指定。
(2)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应当查冻扣、其他合法财产可以查冻扣。
(3)单位发生变化:若单位破产清算继续审理;若单位注销撤销登记不再追究单位,转而追究单位负责人;若单位分立合并,被告列原单位,以原单位在新单位的财产承担罚金限度。
(4)同权:单位被告人与自诉人同权
考点六: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区别
权力来源不同、权力大小不同
考点七: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请的律师为辩护人,辩护人是对抗刑事指控,具有独立诉讼地位
诉讼代理人不能违背被代理人意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询问或强制之日起请律师:辩护人)、被告人(随时请律师:辩护人)、被害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请律师: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请律师:诉讼代表人)
自诉案件:自诉人(随时请律师: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随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随时:诉讼代表人)
考点八:证人和鉴定人
证人:可以有利害关系、亲眼目的案件事实、不可替代、通知作证(强制证人通知令)、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即可当证人
鉴定人:不能有利害关系、聘请、可替代、庭前证言可用、可以不出庭、精神上有缺陷不能担任、生理上有缺陷不影响鉴定可为鉴定人
第四章
考点一:
公安:
监委会:国家机关全覆盖
考点二:检察院(市级及以上)职务犯罪侦查权范围:
第一类案件:检察院调查时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公检法)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失职导致脱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私下放脱
第二类案件:公安不敢管的案件,经省检决定,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考点三: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自诉:告诉才处理(亲告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前三个在轻微程度下为自诉,可转公诉)
轻微案:三年以下(遗弃罪、重婚罪、非法侵入住宅),本性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自诉,但被害人坚持,公安局也需要立案侦查)
公转自: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不管的案件,可以到法院自诉(不可调解、不可反诉)
考点四:检监竞合:监委会全部管辖或分别管辖
考点五:级别管辖: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基层管辖
中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可能被判无期死刑、没收财产、缺席审判
(1)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年分案的除外(团伙犯罪,一个在中院审全在中院审,但若有未成年人可分案在基层院审)
(2)区分“检给法”(检察院交中法院的案件,不可退回,只能依法审判)、“法给法”(基层法院交由中法院的案件,可以退回)
(3)案件移送需以“检察院”为媒介和轴心
考点六:地域管辖:犯罪地(包括预备地、持续犯罪中经过地、网络犯罪沾边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
考点七:移送管辖:上级可审下级
指定管辖:上级指定下级,检指定检、法指定法
管辖冲突:谁先立案算谁、以犯罪地为主
并案管辖:
(1)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的可以并案审理,若发现被告人有同种罪名,一般并案审理。
(2)法院审理时发现嫌疑人还在因其他案件侦察,可以协商并案,但由延迟案件的除外
(3)
考点八:利用网络犯罪,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犯他罪、关联犯罪可以并案管辖
最初案件受理地
注重效率:对于共同犯罪或已并案侦查关联犯罪,部分嫌疑人未到案,不影响对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先行就在案嫌疑人侦办。
指定管辖:特别重大、境外的案件,公安部报最高检最高法
数据电文: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相关文件可以是电子版
视频询问:可以采用远程询问,但应当对视频询问过程录音录像
被害人人数众多,以银行卡总数额定罪
被害人财产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权属明确应当返还财产
考点九:特殊情况的管辖:犯罪地在国外
国内:内水领海(犯罪地、居住地、登陆地);国内火车(运行中被抓:始发站终点站和被抓前方停靠点均可管辖、不在运行中被抓:犯罪火车对应的乘务公安乘务法院管辖、途径站被抓:途径站、犯罪火车对应的法院均可管辖)
涉外:在国外的中国船:初泊地登陆地入境地均可管辖、在国外的国外船:居住+登入
我国人在国外干坏事:居住+登入
第五章
回避:主体为公检法,但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用回避
回避理由:身份不当、违法违规、跨越阶段
(1)身份不当:公检法为本案利害关系,其中近亲属做广义解释,凡沾亲带故即为。“粉丝”不是法定回避理由。我国无整体回避制度。
(2)违规违法:公检法接受他人财务、吃喝等
(3)跨越阶段:程序阶段,侦察、起诉、审判仅能参与一次,但中院发回一审的再次审查,一审合议庭原成员需回避,中院不用回避。
当法辩诉可以申请回避,组织决老大,老大决其他
侦查中警察申请回避中不可停止侦察,回避结果出来后,侦察内容效力待定。
庭审中申请检察院回避,法院可审查回避理由,若为法定回避,可休庭,通知检察院;若理由不当,当庭驳回。
第六章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侦察阶段只认律师身份
法援辩护:律师身份
盲聋哑、精神病、未成年、无期徒刑、死刑、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委托辩护和法援辩护冲突时,尊重被告人意思选择辩护律师
值班律师制度:
1、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时查漏补缺,司法局派驻,值班律师经嫌疑人约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批准见嫌疑人。
2、值班律师可行使:(1)会见:咨询、意见、建议、释明(2)阅卷(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法援(4)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可行使:(1)不能出庭(2)不能上门(3)不能取证(4)不带助理、(5)不能转为委托辩护律师,可转法援律师
3、一个嫌疑人最多请两个辩护人,同一个辩护人不能为两名以上同案嫌疑人辩护,防止串供。
4、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辩护人不能为同一律所的
5、不能作为辩护律师的情形:
绝对不得:正在刑罚的律师、自由受限、能力受限
相对不得:现职人员(公检法国监,不含司法局)、陪审员、利害关系人、外国人、离职人员、开出人员,以上若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可以为辩护人
6、辩护人的权力:阅卷(侦察不可阅卷,审查起诉之日可阅卷、可看文书和证据,法院合议庭、审委会、监委会记录不可看,阅卷地点为检察院或法院、不可为公安或监委会)。
可带助理(仅可带一个助理)。会见权力:由看守所安排、时间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侦察阶段会见需经批准。核实证据:侦察阶段。调查取证权:律师找被害人取证需经法院同意。审判辩护权、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义务
(1)法定情形有义务告知无罪:
不在场(嫌疑人不在场)、不够大(嫌疑人年龄不够12、14、16) 、不正常【以上三个义务可以直接保证嫌疑人马上无罪或释放,有利于保障人权】
(2)法定情形的检举揭发:
准备或正在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
第七章
考点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材料被称为证据,法庭查证属实的可成为定案依据
考点二:主动保护的证人:国空黑毒集团案件(不仅是证人,还有鉴证人、被害人)
考点三:种类和分类
法定种类:物证(物质属性、外部特征来证明案件)、书证(反应内容和思想,多为文字和图案犯罪事实,产生时间在案发前中后)、证人证言(当事人以外的人的陈述,共犯之间为供述辩解,不为证人证言)、供述辩解(产生在诉讼过程中,向公检法供述)、鉴定意见(鉴定资质)、专家辅助人(公检法请协助勘察的勘察笔录、弥补鉴定空白如价格认定书等可作证据,诉讼参与人请就案件专门事实发表意见、就案件中鉴定意见发表意见可做参考)、勘验检查笔录(不为书证)、试听资料或电子数据(案件前因后果)、特殊第九种(价格认定书、事故原因报告、到案经过、证明取物合法性)
学理分类:
原始(取得后原物消失,如指纹)和传来(提取后原物还存在,如提取的音视频)
直接(肯定性直接为人+事,能直接反应完整案发经过,能定性;否定性直接为否认指控即可)和间接(能反应案发片段)
考点四:调整证明力:关联和补强,其他均为调节证明能力
考点五:证据规则体系
(1)关联性规则:品格证据、类似行为、被害人过去行为过往与职业这三者跟案件没有关联(特殊案件中能够证明嫌疑人犯罪起因动机的可以作为证据关联性)
(2)传闻证据规则:只针对证人证言,道听途说,需补强才能作为立案证据、庭外作证
(3)意见证据规则:只能客观提供事实,不能对此进行推测(如我感觉……)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足够的暴力+痛苦(二字不必须)、损害合法权益的威胁+痛苦(二字考题上须有,不包含诱骗)、非法拘禁、重复供述(前期非法排除过的供述,但换人换阶段后可采用)
证人证言:对证人被害人的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的全部排除
物证书证排除:违反程序(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影响公正、不能补正
非法证据排除向检察院申请,侦查阶段也可申请公安排非
检察院可以勘察公安局录音录像,商请沟通监委会录音录像
非法证据排除一般于开庭审理前,庭审中申请需说明理由,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需要说出人员、地点、手段、工具、方式等线索材料
公诉人、检察官承担排非举证责任
确认、不能排除非法可能,有利于被告人
考点七:监委会收集的无论实物证据还是言辞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
考点八:各种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1、过失非法证据排除:
(1)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清单、不能证明来源
(2)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没有个别审讯,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3)被告人供述:没让核对、没给翻译、没有监护人(审讯未成年)
(4)鉴定意见:有错即排,鉴定人资质不行、未签名
(5)勘察笔录:存在明显不合法违法程序的,也可以补救。勘察时存在多种限制条件,可以有说明能补救就可以。
(6)辨认笔录:不是在调查侦查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时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类似特征对象中或者数量不合格、给予明显的暗示或指认嫌疑、其他(昏暗见个猪)
(7)电子数据:一改就作废(篡改:伪、假——作废;修改:增加、删除影响真实性——作废)修改未影响真实性可以补强
考点九:刑事证明
证明主体:刑事诉讼中有诉讼请求的人,如被害人、公诉人
证明对象:免证事实(简单的常识)、证据事实(证据本身的要素)不是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公诉案件(少量持有者:持有枪支器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持有型案件,被告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被告人不承担责任)
自诉案件:谁主张谁举证原理、否认者不担责原理两者——自诉人承担责任
证明罪责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明充分
第八章
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前三个为限制自由、)
考点一:可变性(A措施变B措施、强制措施变解除)、
考点二:拘传:一般最长不超过12小时,需要拘留和逮捕的可达24小时(不可连续审讯,一般认为连续审讯不能超过12小时)
考点三:取保候审: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可以取保
程序上:
人保:最多两名,签订书面保证书,跟案件无牵连,保证人需负责监督
对保证人的处罚:罚钱、判刑
保证人罚款由公安决定,罚款存入执行机关(公安)指定的账户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优先用人保
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犯新罪,暂扣保证金,法院判决后,若故意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若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未犯罪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义务:应当遵守(未经许可别离开、有变化要通知、随传随到、不可干扰证人、不得毁灭证据)
酌情遵守(禁止令:未经许可不可会面、进入、活动+证件:没收证件)
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自动解除:执行措施转变并已经在执行中了
考点四:监视居住:本该逮捕、本该取保候审但没有保证人和保证金
监视居住的地点:原则上在住处,若居无定所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侦察阶段),经上级公安批准,可以在指定居住所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最长六个月
在指定居所监居可以折抵刑期,判管制(非监禁)1:1折,有期或拘役(监禁)2:1折
考点五:刑事拘留
先行拘留:先抓人再补手续:正在实行、有人指认、身边有作案工具、自杀、毁灭证据、身份不明、流窜、多次(3此以上)、结伙(2人以上)
普通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嫌疑人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若客观上通知不到、国恐类型犯罪可能妨碍侦察可以不通知)、送勘、审讯
拘留期限:一般为三天,案件不清可延长1-4天,若流、多、结最长可30天,若再延长,需转逮捕,需报检察院在七天内批,最长30+7天。
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严重暴力犯罪或有充分的巨大的再犯可能)的,应该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判十年以上的,应当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徒刑以上,曾经犯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
逮捕后应当讯问的情形: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要求面见检察官、重大违法重大疑难、认罪认罚的、盲聋哑、精神病、未达到法定年龄
不批捕的情形:检察院若做出不批捕,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由公安进行补充侦查。
(注意区分: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需要补充侦察的,检察院或退回公安都可补充侦察)
公安对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有误,先释放,再救济(复议复核)
共同犯罪案件中,一部分人不负刑事责任,检察院须告知公安去终止侦察。
逮捕一定需要出示逮捕证,送勘、讯问、通知(客观上通知不到的可以不通知)
逮捕少则几个月,多则好几年。
免处罚、非监禁、超期限——放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考点七:羁押必要性审查
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依职权依申请,捕诉部门(检察院)可以公开或不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审查,应当建议公安或法院释放或变更的情形:
案件证明发生变化,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白)、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刑法轻微)、继续关押超过刑罚期限、符合取保监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