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中的债权分类
《企业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48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上述两条规定,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受理后,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依法申报破产债权。但毕竟企业破产了,其不可能全额清偿所有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需要根据债权类型确定清偿顺序,因此债权人弄清楚了自己债权的类型,就能够判断自己的债权清偿的可能性。
一、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主要包括抵押债权、质押债权和留置债权。
我国破产法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规定前后有所不同,《破产法(试行)》第28条以及2002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均规定了担保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改变了上述规定,将担保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当然也应纳入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债权为除斥债权,在破产债权中处于优先受偿地位,仅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债权类型之后。
二、职工债权
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除此之外,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的规定,第三方代债务人垫付的职工债权以及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债权依照第一顺序按比例清偿。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一般情况下,职工债权受偿要劣后于担保债权,依据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形,《企业破产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债权,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因此,在2006年8月27日之前形成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权受偿,在2006年8月27日之后形成的职工债权则劣后于担保权受偿。
三、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债权列职工债权之后清偿,属于第二清偿顺序。
1、社会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欠缴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债权,而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则属于职工债权,管理人在审查时应对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加以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由单位缴纳,员工不予缴纳。
而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则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则不属于破产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
2、税款债权
税款债权是企业在破产受理前所发生的欠税,与社会保险费用都属于优先于普通债权。
但其中包含的罚款、罚金应予剔除,不列为破产债权。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在破产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则为普通债权,理由是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而对于破产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予剔除,不列为破产债权,但管理人也应当对税务机关的申报进行登记。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以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对于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新发生的欠税款,则不属于破产债权,属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应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随时清偿。
四、普通债权
包括一般普通债权、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破产企业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等。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因此,普通债权列第三清偿顺序。
破产企业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4条: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一)绩效奖金;(二)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三)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来源: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企业破产中的债权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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