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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当心!“恍骗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涉刑!

2022-03-03 15:51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二级市场价格与交易量的波动对散户交易的判断具有很大的影响力,甲团队利用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其间,先后利用控制账户组大额撤回申报买入“A公司”、“B公司”等几只股票,撤回买入量分别占各股票当日总申报买入量的一半以上,撤回申报额高达数亿元,并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数千万元。案发后甲团队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恍骗交易操纵”属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并明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被告甲团队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由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甲系主犯,其余成员系从犯。每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并且一审期间,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


遂综合全案事实、情节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对甲团队减轻处罚;部分团队成员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缓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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