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纳就业奖励(企业吸纳其他就业重点群体奖励)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
(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奖励对象。区内国有企业、非公企业。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0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0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拉萨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拉政发〔2019〕40号)
(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奖励对象。拉萨市属国有企业、非公企业。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
1.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8万元奖励。
2.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8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5万元奖励。
(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部门。在拉萨市注册的企业,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