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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法考要想通关,这两种能力必不可少!

2022-03-16 20:56 作者:众合教育  | 我要投稿

学习刑法要有系统思维,掌握好知识点+将知识转化成答题能力+一个好的心态+一个好的身体,各方面都要调整到一个极致的状态,这是通关的秘籍。       ——柏浪涛


关于刑法的备考,柏神建议从五个方面入手:打基础、做真题、实战演练、深度记忆、考前冲刺。每个阶段都有其备考侧重点:



其中,重中之重的当属「如何将知识点转化为答题能力」「如何形成独立的实战能力」。让我们跟着柏神的脚步,来学习如何建立这两种能力。


注:文章较长,合合菌建议大家收藏保存,反复阅读、消化吸收。


如何将知识点转化为答题能力?


我们在做题时,会遇到两种情形。一种是题目比较简单,可以直接套用知识点的结论,例如,考查时间效力的案例可以直接套用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另一种是题目更难、更抽象,无法直接套用知识点,例如,诈骗罪里面的处分占有。

 

如果遇到第二种情况,大家应该怎么办?

 

这里教给大家一个方法:联想曾经做过的案例题,然后进行类案对比。比如,我们记住A案例定盗窃,那类比一下A、B两个案例情节一样不样。如果一样,那B案例也可以大胆的定盗窃。

 

由此可见,在答题过程中,类案对比能力十分重要。但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不光要掌握一个知识点,还要掌握一个典型案例作为行为模型。

 

展开来说,类案对比其实就是去判断这两个案例,到底是本质相同还是本质不同。此处给大家讲述三个案例,方便大家进行类案对比。

 

【案例1】狗蛋在某超市,把一小瓶化妆品悄悄的装到自己口袋。狗蛋还没走过收银台,就被保安发现并抓获。此时,盗窃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案例2】狗蛋来到女朋友小芳家做客,岳父岳母热情接待。狗蛋发现未来丈母娘的一小瓶化妆品特别好,就把它偷偷装到自己口袋。还没出小芳家家门时,被丈母娘发现。此时,盗窃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案例3-21年真题】狗蛋来到小芳家道歉,但当时小芳家家里没人,狗蛋在小芳家,把一小瓶的化妆品装到口袋。刚要出门时,被小芳家的邻居发现,并堵在门口。邻居报案,警察来后,把狗蛋给抓了,并把他口袋里财物给拿了出来。此时,盗窃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在分析上述三个案例前,给大家提供一个典型案例作为基本模型。

 

【模型案例1】狗蛋在商场里,来到一个化妆品专柜前,把一小瓶化妆品装到口袋,离开专柜柜台。狗蛋还没出商场大门就被抓了,此时,盗窃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解析】是既遂。盗窃罪既遂标准是就是取得控制财物,即将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狗蛋把一小瓶化妆品装到自己口袋,就认为狗蛋将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了,所以认定既遂。

 

基于此模型,我们再分析刚才那三个案例都是本质相同、还是都本质不同。

 

衡量的标准——有没有对财物建立自己的占有、有没有取得控制、有没有止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这时候要考虑一个变量,就是财物的体积大小。

 

如果财物很大,那么只有走出收银台,你才取得控制、才算既遂。如果体积很小,那么我们认为装到口袋,就算既遂。就是我装到自己口袋这里面,我为什么算是建立自己的占有,为什么算是指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呢?因为,你超市对我有没有搜查权。超市对一般的顾客有没搜查权,换句话说,我的口袋是我的人身专属领域。

 

按照张明楷老师说法就是属于我的人身专属领域,一般人没有搜查权。也就是说你没有搜查权,那装到自己的口袋,就相当于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我有一个排他的支配。所以在商场装到自己口袋,是既遂。在超市里面我装到自己口袋我也既遂。

 

所以我们会发现,虽然这两个案例表面上有不一样的,就是说一个商场一个超市,一个有收银台一个没收银台,但是我们会发现这是不重要的差别,就是我们一定要提取在类案对比的时候,一定要找到哪些是细枝末节不重要的差别,哪些是本质的差别。那我们认为他们本质是相同的,因为都是装到自己口袋,都是置于自己的人身专属领域,你都对我没有搜查权。

 

【模型案例2】到女朋友家把未来丈母娘的那个化妆品装到自己口袋,还没出门就被抓了,大家觉得这个案例是既遂还是未遂呢?


 【解析】在女朋友家又跟超市不一样,又跟商场不一样,但是你想一想,这些区别是重要的区别还是不重要的区别呢?不重要的。因为他们还是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我装到自己的口袋,也就是人身专属领域。丈母娘对我没有搜身权,丈母娘、岳父对一般的客人没搜身权,那装到自己口袋就属于在自己的人身专属领域,这时候依然是既遂。这就说明这与和商场超市的案件本质上是一样的。

 

【模型案例3】狗蛋到人家小芳家去盗窃,东西装到自己口袋,还没出门被人家抓了那这时候是既遂还是未遂?


【解析】我们认为在最后这个案例里面,狗蛋这次是小偷,小偷在主人家里偷东西的时候,把东西装到自己口袋,口袋算不算人身专属领域?不算!为什么呢?因为人主人对小偷是有搜身权的,警察就更有了。所以,那时候你在人家家里把东西装到口袋的时候,将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不算既遂,是未遂。


那为什么说拿出家门才算既遂呢?因为当小偷拿出家门以后,一般来说主人就不能随随便便搜身了,这时候才算建立了自己的占有,才算是既遂。

 

我们许多同学,光光死记一个结论,说这是未遂,因为没出人家家门。但我们不能只凭借出门与否做题,要记住实质,提炼实质,这样才能有效得分,得高分。

 

上述案例,无不是在考查大家的类案对比能力。类案对比要求我们能够辨认哪些细节是不重要的差别、哪些才是重要的差别,然后提炼共同的标准。

 

如刚刚这个案例,我们最后就能总结出来一句话: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小偷将东西放到自己口袋,就算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就算既遂;但是如果在某个人的家里去偷东西的时候装到自己口袋,这时候他还不算既遂。

 

那为什么到丈母娘家去,把东西装到口袋就算既遂了呢?因为他当时入户的时候他是合法入户,他是作为客人来入户的。作为客人来入户,主人不能随便搜身。但最后一个案例是你直接就是小偷来入户的,你进来就是小偷,那我主人当然能当然能搜身。

 

这就是我们说的,如何将知识点转化成答题能力:一方面要会套用一些知识点的结论,另一方面要建立一个模型,然后锻炼自己的类案对比能力。所以,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时候刑法不能死记硬背,因为只要一个细节发生变化,有个变量,整个结论就不一样了,最重要的还是掌握原理。


何形成独立的实战能力?


刑法真题做多了以后,你已经不知道自己真实的掌握水平了。只有在做模拟题的时候才会检测出来;还有就是刑法现在的题考的很活,比如说主观题现在考观点展示,而且要求你说明理由,要求说明理由其实就是考查你的独立判断能力。这时候就要求你真的要能够掌握一个独立的判断能力,你不能再死记硬背那些结论,结论在观点展示这种考查形式下是记不完的。

 

你要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怎么办实现?我觉得你就要有一种独立寻找合理标准的能力,这很重要。

 

比如,以前我在张明楷老师办公室上课,他给我讲结果无价值论有多好。我一听觉得真好,我信了。结果,下午一到周光权老师的办公室上课,他给我讲行为无价值有多好,我一听觉得有道理我信了。然后一出门晕了,不知道该听谁的好。

 

人很容易盲目地相信权威,但你一定要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能力,也就是独立寻找合理标准的能力,因为我们法考刑法客观题主要是要有判断标准。

 

那如何养成或培养这种能力呢?我们以一个例子一起来看一下!

 

例: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前提是这个人必须是活人,而活人首先要有个出生标准。

 

理论上出生标准有以下4种观点:


(1)阵痛说:“阵痛说”认为产妇/孕妇即将生产,快要分娩、已经阵痛的时候,腹中的胎儿就算是“人”了,这种时候如果有伤害孕妇的行为,导致孕妇流产,则当事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2)部分露出说:该观点认为除了阵痛以外,只要有一部分露出来了,这种时候就可以认为是“人”,如果这种时候把露出的这个“人”掐死,则当事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3)全部露出说:该观点认为,全部露出来之后才算“人”,这种时候把刚出生的这个人“人”勒死了,则当事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4)独立呼吸说:该观点认为,全部露出来以后还必须具有独立呼吸的能力才算“人”,比如拍了一巴掌后,哇地一声哭了,这才是“人”。如果这种时候发生有发生伤害该婴儿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则当事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哪一种观点更合理?

 

【解析】按照往年的情况,有的考生可能会更倾向于直接记忆老师给出的答案。但从21年主观题考试来看,直接死记硬背的方式明显不行。因为21年主观题的考查很明确:说理论证。其实潜在含义就是让考生独立判断每个观点的优缺点。

 

那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这四种观点各自的优缺点,继而得出哪个更合理的结论。

 

(1)阵痛说

该观点的优点是对生命保护的更早一些,但它也主要存在两个缺点:①孩子在肚子里面是否算人,德国部分法院算,其他地区则有争议。②剖腹产是否算人。它的第二个缺点是最致命的缺点。


“阵痛说”认为只要阵痛就算“人”,这种观点自带的前提条件是“人出生必须经过阵痛”,而剖腹产是不一定需要经过阵痛的,有的产妇在没有阵痛的时候也会做剖腹产,如果按照“阵痛说”的观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生下的算“人”吗?所以,“阵痛说”不成立。

 

(2)部分露出说

鉴于“阵痛说”的致命缺点,日本德国等地则有部分人认同“部分漏出说”,这种观点比“阵痛说”更合理一些,但也有一些缺点。


第一个缺点是:露出的标准是什么?头还是脚?婴儿在出生时,有头先露出的现象,但存在脚先露出的现象。如果确定了一个固定标准,显然相对的另一种情况就会引起争执。但这不是“部分露出说”的致命缺点,“部分露出说”的致命缺点是“露出又缩回应该怎么算”,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婴儿出生时,露出来又缩回去的现象,如果“部分露出说”的观点,那么该婴儿露出时算“人”,缩回去了就又不算“人”了,一会是一会又不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部分露出说”不成立。

 

(3)独立呼吸说

该观点最大的缺点是对生命保护的太晚,婴儿已经完全露出,没有进行独立呼吸的意识,只有当医生人为拍了一巴掌之后,婴儿哇地哭出声来,才算“人”。


如果婴儿出生后,尚未哭出声时,医生把该婴儿勒死,应该如何判定呢?按照“独立呼吸说”的观点,该医生显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因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都是“人”,此时,婴儿不算“人”,而婴儿脱离母体后,该医生的行为也不能算是对孕妇的伤害。

所以,“独立呼吸说”不成立。

 

(4)全部露出说

鉴于以上其他三个观点存在的致命缺点,我们认为“全部露出说”是这四个观点里面最合理的,张明楷、周光权等老师也是赞同此项观点,这也是目前法考届采纳的观点。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及理论界中,采取的“独立呼吸说”的观点。



通过以上的学习,请大家务必加强将知识点转化为答题能力的训练,早日形成独立的实战能力,2022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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